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8閱讀量:(1360)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45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女,1981年出生。2014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現押于佛山市禪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翁益剛,廣東南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佛禪檢刑訴(2014)6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翁益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19日期間,被告人陳某先后多次到佛山市禪城區燎原路某號某房,利用之前曾幫助被害人某某某看管檔口、接送小孩之機偷配的被害人家門鑰匙,以開鎖入戶的方式盜走被害人某某某放在家中價值78650元的翡翠手鐲、翡翠圓珠、翡翠手鏈、翡翠花件、翡翠佛公等玉器一批。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陳某在佛山市禪城區燎原路一士多店內被民警抓獲,并在其居住的佛山市禪城區燎原路華安市場南樓某房繳獲全部被盜玉器,贓物已由公安機關發還被害人某某某。2014年5月10日被害人某某某對陳某表示諒解,請求對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某某某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視頻監控錄像及視頻截圖,抓獲經過,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發還物品清單,被扣物品照片,價格鑒定意見書,評估報告,戶籍證明,諒解書,情況說明,被告人陳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同步錄音錄像、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入戶竊取私人財物,價值人民幣786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贓物已全部繳回發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居住的社區也不致有重大的不良影響,可對被告人宣告緩刑。辯護人持上述理由,請求對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詠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黃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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