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8閱讀量:(4472)
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樺刑初字第29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2015年2月3日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樺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1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樺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經樺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樺南縣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樺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亮,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世東,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樺南檢訴刑訴(2015)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2015年4月1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趙亮、李世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本案經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一個月。
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與王某某之間有經濟糾紛,因吳某某拖欠工人工資無力償還,吳某某便多次向王某某索要欠款,且通過多種途徑問題仍未得以解決。2015年2月3日8時許,吳某某爬上樺南縣電視塔,意圖引起政府注意,致使交通受阻、眾多群眾圍觀。樺南縣縣政府出于穩控大局及爬塔人的人身安全考慮,給付其100000元。得到該款后,吳某某仍以“給的錢太少,該問題得不到解決就跳下去”相要挾,樺南縣人民政府迫于壓力又兩次給予其人民幣127000元,資金由樺南縣勞動監察局墊付后吳某某自行從塔上下來。被告人吳某某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公訴機關以上述事實主要有,書證被告人吳某某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及抓獲經過、收條等;證人麻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當庭不如實供述,不認定坦白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本院依法判處。并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被告人吳某某當庭對攀爬電視塔的事實無異議,認為不構成犯罪,辯解其是因為欠工人工資,無力支付,爬塔目的是為了輕生。
辯護人趙亮、李世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持有異議,其辯護意見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被告人吳某某并沒有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意圖;2、被告人吳某某并沒有任何威脅或要挾的行為;3、被告人吳某某并沒有以要挾、恐嚇王某某為其解決工人工資問題;4、被告人吳某某并沒有占有政府所支付的錢財;5、被告人吳某某社會危害性不大,以犯罪論,有違罪責相適應原則;6、被告人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規定,但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案件被害人指向不明。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敲詐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吳某某作出無罪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某系樺南縣宏某鋁塑門窗廠經營者,2011年6月因承包樺南縣昌某二期塑鋼窗制作及安裝工程與王某某產生經濟糾紛,吳某某自稱因王某某欠其塑窗款拒不給付而導致其欠工人李某某等人工資無力給付。被告人吳某某曾找王某某協商未果,并到樺南縣政府、信訪辦、勞動保障局及佳木斯市信訪辦反映此事,始終沒有結果。2015年2月2日工人到吳某某家索要工資,并在其家吃住。2015年2月3日8時許,被告人吳某某來到樺南縣廣播小區院內,對門衛謊稱維修線路,攀爬到樺南縣廣播電視塔第一層,欲通過爬塔行為引起群眾圍觀,得到縣政府領導重視,解決拖欠工人工資問題。門衛發現情況不對后報警。吳某某通過電話將爬塔一事告知了其妻子夏某某。公安人員、消防隊員、縣政府相關領導及被告人吳某某妻子夏某某陸續趕到現場,金某上塔規勸未果。當時現場已經聚集眾多圍觀群眾,秩序混亂,交通擁堵。政府主管領導,公安人員及吳某某妻子夏某某規勸吳某某下塔,均遭到拒絕,為保證吳某某的生命安全,消防人員將樺南縣勞動保障監察局提供的10萬元人民幣上塔交吳某某。吳某某表示此錢不夠支付工人工資,欠工人工資共計22.7萬元,數額不夠拒不下塔,工作人員表示往其銀行卡匯錢,吳某某拒絕,并要求給付現金,讓其妻子夏某某當場支付給工人。勞動保障監察局又送到現場7萬元,吳某某仍然以數額不夠,拒絕下塔。勞動保障監察局再次送到現場5.7萬元,并將22.7萬元均交到夏某某手中,夏某某出具收條后,在現場支付了工人工資。吳某某通過電話向工人核實后,于當日下午14時許下塔,并被帶離現場。期間吳某某在塔上逐漸上爬至塔頂,距地面約數十米高。吳某某在電視塔上與解救人員僵持近6小時,在此期間,現場聚集近千名圍觀群眾,秩序混亂,道路嚴重擁堵,22.7萬元人民幣未予退還。
被告人吳某某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攀爬電視塔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王某某報案筆錄證實:他是樺南縣廣才小區門衛,2015年2月3日8時許,有一名男子謊稱維修線路爬上院內的廣播電視塔,是他打電話報的警。
2、受案登記表證實:報案人為王某某。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2015.2.3;2015.2.6;2015.2.11)證實:他在樺南縣經營宏某塑鋼門窗廠。2011年6月他在王某某處承包昌某小區塑窗加工和塑窗安裝。并因此與王某某產生了經濟糾紛,導致拖欠工人李某某等人共計22.7萬元的工資。他多次找王某某協商無果,并到樺南縣政府、信訪辦、勞動保障局及佳木斯市信訪辦反映此事,要求解決未果。2015年2月2日工人到他家索要工資,并在他家吃住。2015年2月3日7時許,他來到樺南縣廣播電視小區院內,對門衛謊稱維修線路,攀爬到電視塔上。8時許,他妻子夏某某給他打電話,他告訴夏某某他爬電視塔了。幾分鐘后,夏某某趕到,并通過電話,讓他下來。他表示政府不解決,他就不下來。后金某爬上塔,勸他下塔未果。這時他看見塔下有警察、消防車,還有很多群眾圍觀。他繼續往上攀爬,爬到第二層時,有兩名消防官兵爬上來了,并對他說政府拿來了10萬元錢,讓他下塔解決。夏某某也給他打電話稱,政府拿10萬了,讓他下塔,公安局的許局長接過電話也勸他下塔。他認為10萬元太少,解決不了工資的事,并拒絕下塔,繼續攀爬,同時要求許局長將王某某抓來送到塔下。過了一會,夏某某給他打電話稱,政府又往卡里打了7萬元,讓他下塔。他表示還不夠給工人開資,并要求錢不能打到卡里,直接給工人開資。過了一會,夏某某再次給他打電話稱,政府又拿來5.7萬,已經夠給工人開資了,并且已經給工人支付完了,要求他下塔。他給工人李某某打電話核實后,于2015年2月3日下午14時許下塔,在塔上持續呆了8小時左右。當時他在塔上看見下面圍觀群眾非常多,交通非常擁擠,道路已經堵車。他爬電視塔的目的首先是想輕生,其次是想引起群眾的圍觀,給政府領導施壓,讓政府領導重視,從而解決拖欠工人工資的事。他知道這錢不應該政府支付,他爬塔的行為是錯的。
4、證人夏某某的證言證實:她是吳某某的妻子,她和吳某某經營一家塑鋼加工廠。2011年吳某某給王某某干活,是給樺南縣昌某二期小區制作安裝塑鋼窗,在此期間因承包費用問題與王某某產生經濟糾紛,并拖欠了工人的工資。吳某某為了解決工人工資先后到樺南縣政府、佳木斯市信訪辦等部門要求解決未果。2015年2月2日工人到她家索要工資,她和工人約定第二天到縣信訪辦信訪。2015年2月3日7時許,她發現吳某某已經不在家了。8時許,吳某某給她打電話稱已攀爬樺南縣電視塔了。她趕到電視塔下喊吳某某下來,吳某某聽不見,電話也關機了。她就領著工人到縣信訪辦,要求信訪辦解決此事。9時許,縣政府領導麻縣長過來,并要求吳某某下來解決,她接通了吳某某的電話,麻縣長和吳某某在電話里談的,具體談的什么她不清楚。過了一會,縣政府拿來10萬元錢,她就給吳某某打電話說,已經拿來10萬元了,讓吳某某下來。吳某某表示,欠的工資是20多萬,10萬元不夠,不下來。在這期間,金某上塔勸吳某某未果,還有兩名消防隊官兵背著10萬元上塔勸吳某某也未果。又等了一段時間,政府又拿來7萬元錢,她給吳某某打電話稱,又拿來7萬元,讓吳某某下來。吳某某對她說共欠工資22.7萬,都拿來了就下去。她就將吳某某的意見轉達給了縣領導。縣領導說中午11點多銀行對公賬戶取不出來錢,讓她再勸勸吳某某,等銀行上班就去取錢。這時,政府人員就將之前的17萬元給她了,她打的收條。他就給吳某某打電話稱17萬已經在手里了,讓吳某某下來。吳某某說22.7萬把工人工資都解決了,他就下來,少一分都不行。又等了2個小時左右,政府又拿來5.7萬元,交給了她,她打的收條。他就給吳某某打電話稱22.7萬元都收到了,讓吳某某下來,吳某某就從塔上下來了。這些錢在現場就給李某某等工人支付工資了。吳某某在塔上的時候,圍觀的群眾非常多,院里院外,道路上都是人。
5、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2011年6月份,他從開發商吳某某1那承包樺南縣昌某小區二期塑窗工程,他找吳某某給他干活,沒有合同和書面材料,就是口頭協議,工程款全部付清,不欠吳某某錢。
6、證人吳某二證言證實:吳某一是他二哥,現在外地,樺南縣昌某二期是他開發的,法人是他,昌某二期的塑窗工程是他承包給王某某的,他不欠吳某某任何錢。昌某二期塑窗工程材料款人工費全部結清。
7、證人吳某三、吳甲、吳某四證言證實:他們是吳某某的哥姐妹,2015年2月3日吳某某到廣播局院內爬電視塔了,當時前進路上聚集很多人和車,交通非常擁堵,電視塔下有很多人圍觀,后來政府給吳某某拿錢了吳某某才從塔上下來。
8、證人李某某1、李乙、李某某、周某某證言證實:他們在吳某某開的宏某塑窗廠干活,吳某某欠他們工資,他們就在吳某某家吃住。2015年2月3日8時許吳某某爬電視塔,政府給吳某某錢,吳某某媳婦把錢還給了他們。
9、證人吳某某5證言證實:他是樺南縣建設局拆遷辦主任,2013年前后,他負責接待信訪,吳某某來找他讓幫協調王某某欠他工程款事,他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沒調解成。
10、證人孫某某、王某某證言證實:他們是樺南縣勞動保障監察局的局長和副局長,2015年2月3日8時許接到縣信訪辦電話,說吳某某在樺南縣廣播局家屬樓院內爬電視塔。他們到達現場看見路上都是人和車,交通已經堵塞,吳某某已經爬到電視塔三層的平臺上了,塔下到處都是圍觀群眾有上千人,兩臺消防車好幾臺警車,還有縣政府領導麻某某,吳某某妻子夏某某、家屬及給他干活的工人,場面非常混亂。政府領導怎么勸說吳某某下來就是不下來,吳某某妻子對縣領導說得給解決欠錢的事,不給錢吳某某就不下來。當時公安機關派消防兵上塔去勸吳某某下來,消防兵往上爬吳某某也往上爬,后來縣領導為了防止吳某某發生意外,就跟吳某某家屬說讓吳某某先下來,有什么事政府先給你解決處理。吳某某的家屬和吳某某通話后說不給錢就不下來,這時縣領導為了讓吳某某先下來防止意外,讓他們取來10萬元現金由消防兵爬上塔給吳某某送去,吳某某說10萬元不行,必須22.7萬元,要不就不下來,后來領導又派他們取來7萬元現金給吳某某家屬,吳某某說17萬元也不行,就必須給22.7萬元才能下來,按照縣領導指示他們又取來5.7萬元,三次共交給吳某某妻子現金22.7萬元,吳某某妻子給出具三張收條,這樣吳某某才從塔上下來,一直到下午2時左右。吳某某和王某某之間的經濟糾紛,不應由政府買單,吳某某就是威脅政府不給錢就不從塔上下來,政府為了縣里的穩定和吳某某人身安全,才不得不給吳某某這筆錢。
11、證人任某某、孔某某、陳某某、黃某某、劉某、李某某2、王某某、高某某、楊某某、劉某某、朱某某、白某某、袁某某、吳某某7、代某某、程某某、蘇某某的證言證實:吳某某爬塔現場秩序混亂及交通堵塞等情況。
12、證人麻某某自訴材料證實:他是樺南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2015年2月3日8時許,他接到樺南縣勞動保障監察局局長孫永某電話稱一名叫吳某某男子爬廣播電視塔,說他是農民工,因為吳某某給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安裝昌某二期小區塑窗,王某某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從電視塔上下來,現在圍觀群眾很多,交通秩序非常混亂,影響很壞。他接完電話后立即前往事發現場,看見電視塔上站著一個人,才知道是爬塔人吳某某和王某某之間因為債務糾紛一事以跳塔威脅政府索要欠款。他對吳某某妻子說讓吳某某下來,有什么事下來解決,吳某某妻子說現在說話吳某某也不聽不給錢不下來,要從塔上跳下來。吳某某拒不接聽電話,他只能和吳某某妻子、姐姐溝通,讓她們親屬勸吳某某下來。當時他看見數臺消防車和警車,還有很多警察在維持現場秩序,現場非常混亂,前進路交通堵塞,圍觀群眾很多,不好疏散,吳某某在塔上情緒也非常不穩定,給圍觀群眾造成即將跳塔的感覺,在他勸說無果的情況下,他就給縣長打電話匯報有人爬電視塔事態非常嚴重,縣長指示:無論如何不能讓爬塔人跳塔,保障人身安全,如果他從塔上跳下來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他按照領導指示讓孫永某局長在勞動保障金帳戶先墊付10萬元人民幣,錢取來后,消防兵將10萬元錢背上電視塔,后來消防兵沒敢繼續往上爬,吳某某不同意,錢不夠給工人開資的,他們把這筆錢給了吳某某妻子。第二次又去取了7萬元錢給吳某某妻子,吳某某妻子轉達吳某某意見表示錢不夠不從塔上下來。吳某某妻子也在電話里勸吳某某,吳某某不聽勸說,他看當時場面挺混亂的就第三次讓孫永某再去取5.7萬元,錢取來后都是交給吳某某妻子,吳某某妻子給吳某某打電話說你下來吧,又給咱們5.7萬元錢,快下來吧,吳某某這時才同意從電視塔上下來。吳某某因為債務糾紛用跳電視塔來威脅政府,讓政府拿錢支付給吳某某22.7萬元人民幣,他當時是在現場處理吳某某跳塔事情的縣領導,也是迫于無奈,不給錢吳某某就不從塔上下來,并還威脅他們要從電視塔上跳下來,為了爬塔人吳某某的人身安全著想,也是為了樺南縣社會穩定,他們不得已分三次付給吳某某妻子22.7萬元錢。至此,吳某某從電視塔上下來后,現場圍觀群眾才疏散,交通秩序才恢復正常。
13、證人周某某1自述材料證實:他是樺南縣人民政府信訪辦主任,負責信訪辦全面工作。2015年2月3日9時10分左右,樺南縣昌某二期建設工地民工李某某1、李某某、吳某某5、吳某某6、周某某1、杜某某等人來信訪辦上訪,他們在2011年經吳某某手在昌某建設工地承包商王某某處承包昌某二期樓房塑窗安裝項目,至今有22.7萬元民工工資未給結算,并稱吳某某為了討薪已經去樺南縣廣播小區爬電視塔,如果不給解決就打算跳塔。他及時向縣領導做了匯報,他和信訪辦工作人員及縣領導到達事發地點后,發現廣播小區的院內、外已經聚集大量的圍觀群眾,前進路北崗以北車輛擁堵,廣播電視塔的小區門口已經被圍觀群眾堵塞,吳某某妻子及其姐姐等家屬在電視塔下,當事人吳某某已經攀爬到電視塔第二平臺處。此時公安、消防等部門都已到達現場,在維護秩序的同時,開展了現場救助工作。相關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局、建設局、廣播電視局、120急救車也都相繼到位。縣領導到達現場后及時了解現場情況,公安局副局長許長某、政府常務縣長麻某某,先后用擴音器對吳某某進行喊話,勸導其下塔無效后,又先后用吳某某妻子的電話與吳某某溝通聯系,安撫穩定上訪人激動的情緒,勸說其安全下塔,政府相關單位可給予其幫助解決問題,不能以這種攀爬電視塔的方式去解決問題,但吳某某態度極其惡劣,不聽勸說拒絕下塔,說不給錢就以跳塔相威脅,當時他們在場的工作人員都積極同家屬協商先把吳某某勸下來,有事可以解決,但上訪人家屬都說不見到錢吳某某是不會下來的,救援工作一度處于僵持狀態。經過勸說和政策解釋無效后,縣領導最后作出決定先由勞動保障監察局先行墊付民工工資22.7萬元,避免出現意外。勞動保障監察局先后三次籌措22.7萬元交到吳某某妻子手中并打收條后,并電話告知吳某某錢都收到位后,吳某某才答應從電視塔上下來。
14、證人張某某、蔡某某自述材料證實:他們是新建派出所民警,2015年2月3日8時26分,接到指揮中心指令稱有人在廣播局電視塔要跳塔,到現場后一名四十左右歲的男子已經上到電視塔上,距離地面有十層樓高,民警與其對話,該名男子拒不回答繼續往塔高處攀登,這時附近圍觀群眾越聚越多,民警全力維護現場秩序,圍觀群眾千余人,交通混亂,嚴重影響交通秩序。
15、證人孫某、曾某某、田某、陶某某自述材料證實:他們是消防大隊政治指導員、戰斗班長、特勤車駕駛員,2015年2月3日上午8時36分,消防大隊接到110指令樺南縣廣播電視塔有一男子欲跳塔,他們立即趕往現場營救跳塔人員。
16、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實:被告人吳某某自然簡歷情況及在轄區居住未發現違法犯罪行為。
17、抓捕經過證實:被告人吳某某到案情況。
18、交警大隊、消防大隊情況說明、光盤制作說明證實:2015年2月3日8時30分左右,樺南縣廣播小區院內有人攀爬電視塔欲跳塔,接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維持秩序,交通安全受到嚴重影響。消防官兵于當日13時25分護送被救人員安全到達地面,營救完畢。調取了2015年2月3日8時零5分至2015年2月3日14時許的監控錄像,光盤記錄了現場群眾圍觀、車行緩慢,堵塞交通情況。
19、樺南縣公安局110接警登記表、行政處罰手續證實:2015年2月3日接到報警有人爬電視塔,于當日受案并對違法嫌疑人吳某某給予行政拘留。
20、收條證實:被告人吳某某妻子夏某某于2015年2月3日收到樺南縣監察局墊付工資款22.7萬元。
21、樺南縣公安局說明證實:本案涉及證人金某、吳某某1、吳某某5、杜某某、吳某某6、夏某某六人,經多次查找外出至今未歸,無法聯系。
22、樺南縣勞動保障監察局說明證實:關于墊付吳某某欠款情況說明。
23、被告人的辯護人舉證信訪事項通知單、群眾信訪事項登記表及工人收條證實,吳某某向佳木斯市信訪局反應王某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攀爬電視塔,以跳塔相威脅,要求政府解決拖欠工人工資問題,并引發近千群眾圍觀,造成現場秩序混亂,道路嚴重擁堵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吳某某犯敲詐勒索罪罪名不成立。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吳某某構不成敲詐勒索罪的意見應予支持。被告人吳某某與王某某的經濟糾紛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其借故攀爬電視塔,屬于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無理取鬧,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其在攀爬到電視塔上后,以不解決工人工資跳塔相要挾。與解救人員僵持,迫使政府主管部門陸續墊付了22.7萬元工資款后才下塔,在塔上持續時間近6小時,在此期間現場引起近千名群眾圍觀,造成現場秩序嚴重混亂,交通嚴重擁堵,導致公安及消防部門出動大量警力。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對攀爬電視塔的經過及現場情況能如實供述,應認定為坦白,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車旭冉
審判員 趙冬冬
審判員 劉 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 宋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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