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2閱讀量:(1354)
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侯民初字第1397號
原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閩侯縣。
委托代理人黃周端、林婷婷,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閩侯縣。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建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周端、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2007年1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因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期間交往都是通過電話聯系。2008年4月16日,原、被告在閩侯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存續期間生育一女吳某甲、一子吳某乙。由于原、被告對彼此的性格、愛好等都缺乏相應的了解,婚后雙方性格不合;被告還沉迷于賭博。原告為了孩子一直忍受著,但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變本加厲。原告也曾多次提出離婚,但被告不同意。被告婚后的所作所為,對家庭的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經沒有任何意義。現原告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吳某甲、婚生子吳某乙歸原告撫養。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被告不是通過電話聯系戀愛的,是在一起一段時間后結婚的。原告沒有盡到照顧子女義務,孩子生病時沒有照顧孩子,上學時也沒有接送過孩子。原告帶被告去賭博后,被告才會賭博的,被告承認以前經常賭博,但從去年起就沒賭博了。夫妻不和是因婆媳關系緊張、家庭瑣事引起的。被告認為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離婚。若離婚,婚生子女吳某甲、婚生子吳某乙都由被告撫養,撫養費原、被告共同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結婚證和戶口簿,證明2008年4月16日,原、被告在閩侯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育有一女吳某甲、一子吳某乙。
被告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且與本案有關,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認定的有效證據及庭審筆錄,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08年4月16日在閩侯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吳某甲,20**年*月*日生育一子吳某乙。婚后因家庭瑣事、被告賭博、婆媳之間矛盾等造成夫妻關系不和。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相識,于2008年4月16日在閩侯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吳某甲,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吳某乙,故雙方夫妻感情基礎較好。原告認為其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缺乏證據,對其離婚之訴請,不予支持。被告應多顧及家庭,加強夫妻間的溝通,消除隔閡,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吳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45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結,依法減半收取,實收122.5元,由原告吳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建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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