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807)
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謝刑初字第00366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蘆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現在安徽省白湖監獄管理分局梅山監區服刑,戶籍所在地:本市謝家集區。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無業,住安徽省利辛縣。系蘆某某岳父。
訴訟代理人陳思良,安徽思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本市謝家集區。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謝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廣保,安徽里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檢察院以謝檢刑訴(2015)3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蘆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魯冬冬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解某某、訴訟代理人陳思良,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楊廣保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15年11月23日本案依法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趙某和被害人蘆某某因推牌九賭博的賭賬發生糾紛,當日凌晨4時許,趙某在望峰崗鎮淮望小區二期北門附近持刀將蘆某某砍傷。2015年1月5日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蘆某某的傷情至少已經構成輕傷一級;2015年4月13日,蘆某某傷情穩定,具備鑒定條件后,再次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蘆某某傷情為重傷二級。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趙某主動到淮南市公安局望峰崗派出所投案。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被告人趙某依法判處。
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請求判令趙某因其傷害行為賠償蘆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500233.42元。
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趙某雖主動投案,但不能認定為自首,其是為逃避處罰被迫投案,并非出于其本意,且投案時犯罪事實已被公安機關掌握。
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對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賠償訴訟請求表示愿意賠償,但認為數額太高。
辯護人辯護認為,趙某有自首情節;案發原因在于被害人輸錢后不給錢,被害人本身有過錯;認為對被告人趙某適用緩刑更有利社會和諧。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趙某和被害人蘆某某因推牌九賭博發生的賭賬產生糾紛,當日凌晨4時許,趙某在本市謝家集區望峰崗鎮淮望小區二期北門附近持菜刀將蘆某某左前臂砍傷。傷后1小時許,蘆某某至淮南東方醫院集團總院住院治療,2014年10月31日出院,經診斷:1、左前臂刀砍傷;2、左尺橈骨開放性骨折;3、左側尺動脈斷裂;4、左側正中神經、尺神經斷裂。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月27日蘆某某住院治療花費各項醫療費用29608.78元,花費各項檢查費用616.14元,2015年8月31日花費檢查費用154元,2014年11月25日、2015年3月31日在安徽淮南朝陽醫院作司法鑒定,兩次共花費鑒定費用3600元。2015年1月5日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初步鑒定,蘆某某的傷情至少已經構成輕傷一級;2015年4月13日,蘆某某傷情穩定,具各鑒定條件后,再次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蘆某某傷情為重傷二級;傷殘程度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相當于職工工傷八級傷殘;其休息日為210天、營養為60天、護理60天,住院期間應有伙食補貼;后續醫療費4000—6000元。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趙某到淮南市公安局望峰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1、被害人蘆某某的陳述,證明2014年9月11日夜,趙某、高某某、“嘎機五”、繆某、“玉某”、“顧大某”在望峰崗淮望二期其經營的棋牌室內推牌九賭博,其輸給趙某現金4000元錢,后又輸他15000元的賭賬。趙某說明天來拿錢。其讓他緩緩,他講不行,明天必須給,為此吵起來了,后趙某開車走了。凌晨3點半左右,其給趙某打電話,后幾個人走到淮望二期對面的廁所,看到趙某開車過來,車剛停下,趙某就用手上的刀朝其身上砍,毛某某在中間拉趙某,周某某把其往后面拉,這時趙某又一刀朝其頭上砍,其用左胳膊擋,砍到左胳膊上。
2、證人高某某、繆某、鶴某某(賀某)、孫某某(嘎機五)、王某某(玉某)證言,證明2014年9月12日凌晨,幾人和趙某在望峰崗淮望二期蘆某某經營的棋牌室內推牌九賭博,蘆某某輸給趙某現金五、六千元左右,后又輸趙某15000元的賭賬,趙某要走,蘆某某不愿意,還要繼續推牌九,二人吵起來,后趙某和他老婆就走了。蘆某某給趙某打電話,雙方在電話中罵的歷害,蘆某某講他在小區門口等趙某,讓幾人走,接著高某某和蘆某某、繆某、賀某、“嘎機五”“玉某”就往小區北門走,出了北門看到趙某開車過來,車停下就朝蘆某某跑去,手中拿了一把菜刀,蘆某某手中拿了一把錘子,兩人打起來,毛老八和周某某把他們拉開。蘆某某的左手臂不停地流血,“毛老八”的左手背也流血了,趙某扶著毛老八上他的車走了,周某某給蘆某某止好血,120救護車來后,把蘆某某送到醫院。
3、證人張某某證言,證明2014年9月11日夜,趙某、高某某、“嘎機五”、繆某、“玉某”、“顧大某”在望峰崗淮望二期蘆某某經營的棋牌室內推牌九賭博,后蘆某某和趙某單獨賭,蘆某某輸給趙某15000元賭賬。趙某要蘆某某明天早上把錢給結掉,蘆某某就罵趙某,罵的很難聽,其擔心他們打起來,就和趙某走了,快到家的時候,蘆某某又打趙某電話,在電話中吵起來了,趙某要回去找蘆某某,其擔心他們打起來就打電話給毛某某和周某某,讓他們跟著去,車剛拐彎往淮望二期北門大概100米,看到蘆某某和高某某走在道路右邊,蘆某某手里拿了一把鐵錘,“嘎機五”、賀某、繆某、“玉某”走在道路左邊。趙某把車停下,拿了一把菜刀跑向蘆某某,用菜刀朝蘆某某揮了幾下,聽到有人喊砍到手了。
4、證人周某某證言,證明2014年9月12日凌晨3點半左右,趙某老婆張某某打電話講蘆某某輸趙某錢,不給錢,還罵趙某,讓其過去,擔心他們打架后她拉不住。其到李二礦醫院門口等著,毛某某也在等,后上了趙某的車,剛到淮望二期北門附近拐彎往南門去大概100米,看到蘆某某和高某某走在道路的右邊,蘆某某手里拿了一根大概半米長的東西,趙某把車停下后拿了一把菜刀朝蘆某某跑過去,他們就打起來,因為天黑,只能看到他們手在揮舞,毛某某先去拉架,緊接著其也過去拉架,毛某某和蘆某某都受傷了,其把蘆某某往后推講不要打了。接著趙某夫妻把毛某某送醫院了。蘆某某的胳膊不停地流血,其找個繩子把他的胳膊扎住,120救護車來了把蘆某某送醫院了。
5、證人顧承某的證言,證明了趙某與蘆某某因賭博發生爭吵的過程。
6.淮南市公安局謝家集分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證明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了勘驗、檢查,并拍照予以附卷;蘆某某辯認傷害其的人是趙某。
7、淮南東方醫院集團總院醫療費、檢查費發票,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證明蘆某某住院檢查、治療及鑒定、后續醫療費的費用情況等。
8、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蘆某某遭他人用銳器砍傷左前臂,致左尺骨遠端完全離斷、左橈骨不完全性骨折、左側尺動脈斷裂、左側正中神經斷裂、尺神經斷裂、左前臂部分肌肉斷裂等,其左側正中神經斷裂、尺神經斷裂、橈神經損傷致左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左手功能障礙、左尺橈骨骨折、左前臂橈動脈斷裂、左上肢皮膚創等綜合評定為重傷二級;其傷殘等級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相當于職工工傷八級傷殘。
9、被告人趙某供述與辯解,證明2014年9月12日凌晨,在蘆某某經營的棋牌室內因推牌九與蘆某某發生糾紛,蘆某某輸其15000元的賭賬不愿意還,還電話罵其,一氣之下其開車回頭在淮望二期北門附近找到蘆某某,看到他手中拿一把鐵錘,其下車到他跟前,手中拎著下午從超市買的菜刀,將他左手臂砍傷。當時在場的人還有高某某、“嘎機五”、賀某、繆某、“玉某”、毛某某、周某某,妻子張某某在車內坐著。
10、公安機關歸案經過,證明2015年2月16日14時許,趙某到淮南市公安局望峰崗派出所投案。
11、公安機關戶籍證明:證明趙某犯罪時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關于趙某是否具有投案自首情節的代理及辯護意見,經查:本案案發后,淮南市公安局望峰崗派出所于當日將此案作為行政案件受案,2015年1月14日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同年2月16日趙某到望峰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至本案宣判前,趙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成立自首。故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提出趙某不構成自首的找理意見不予采信,趙洋的辯護人關于此節的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信。
對辯護人提出的本案案發原因在于被害人輸錢后不給錢,被害人本身有過錯及認為對趙某適用緩刑更有利社會和諧的意見,經查:本案案發原因是蘆某某與趙某賭博,欠下趙某賭債,為此賭債雙方爭吵繼而廝打致蘆某某重傷。賭博行為及賭債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違法行為,由此衍生的刑事案件,不能認定雙方在法律意義的過錯責任;趙某不能正確處理和他人之間發生的違法矛盾糾紛,持兇器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重傷并造成九級傷殘(按道路交通事故標準),且案發后未進行任何實際意義上的賠償,辯護人提出對趙某適用緩刑更有利社會和諧的意見,于法于情均相悖。故對以上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不能正確處理和他人之間發生的矛盾糾紛,持兇器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趙某于案發后,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是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因其傷害行為給被害人蘆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結合其實際賠償能力,依法酌情判令賠償。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蘆某某提出的要求趙某賠償其經濟損失的合理要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
二、被告人趙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蘆某某經濟損失7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賠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 勤
審 判 員 李 雷
人民陪審員 王從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岳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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