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柳某與趙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447)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民一初字第2000號
原告:柳某,日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孔令宗,山東海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深圳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駐青島辦事處職工。
原告柳某與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長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令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柳某訴稱:原、被告經朋友介紹于2009年相識,××××年××月××日在莒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趙某辯稱: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柳某與被告趙某于2009年經人介紹認識并戀愛,于××××年××月××日在日照市莒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乳名某某。婚后因家庭瑣事雙方發生矛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結婚證復印件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經人介紹認識并戀愛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兩人婚后共同生活達兩年多,且已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已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互諒互讓,相互關愛,尚有和好的可能。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柳某與被告趙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長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洪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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