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劉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4閱讀量:(1124)
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永民一初字第281號
原告:劉某,男,住永修縣。
委托代理人:張立忠,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住永修縣。
原告劉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2年9月6日在永修縣某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系經人介紹相識,婚前缺乏了解,加之雙方性格差異很大,婚后雙方感情一直不好。2005年被告外出務工后就一直音信杳無,從未與原告聯系過,原告雖多方打聽,但一直沒有被告的消息。現被告下落不明已九年,婚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故訴請判令與被告離婚;訴訟費原告同意承擔。
被告劉某某未答辯、未舉證、未到庭應訴。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1、結婚證,證明原告劉某與被告劉某某于2002年9月6日在永修縣某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
2、永修縣某鎮中心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實被告于2005年外出務工、至今下落不明的證明一份,永修縣公安局在該證明上蓋章確認屬實,證明被告劉某某外出務工一直未歸,無法聯系,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實。
原告所舉上述證據經庭審核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確認其證據效力。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確認如下事實:
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2年9月6日在永修縣某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系經人介紹相識,婚前缺乏了解,加之雙方性格差異很大,婚后雙方感情一直不好。2005年被告外出務工后就一直音信杳無,從未回來過,也從未與原告聯系過,原告雖多方打聽,但一直沒有被告的消息。另查明,原、被告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夫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雙方性格差異又大,婚后一直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特別是被告自2005年外出務工后,一直與原告未有任何聯系,雙方持續處于分居狀態達九年之久,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此種情形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對原告請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準許。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由此引起的對被告不利的相關法律后果應由被告自負。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00元,公告費700元,共計1000元,由原告劉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大毛
審 判 員 郭世錕
人民陪審員 廖祥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何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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