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胡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4閱讀量:(1667)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1503民初2639號
原告劉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張玉林,信陽市浉河區(qū)司法局民權(quá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少華,河南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訴被告胡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祥斌獨任審判,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玉林、被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少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訴稱,我和胡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她工作的地方就在我家對面的南京路亮源福特4S店(1號店),我們確立戀愛關系不久,我們同居了,她和我及家人的關系很好,親朋好友人見人夸胡某好,約半年后,××××年××月××日,我們登記結(jié)婚。從此胡某和我及家人的關系惡化,氣氛緊張,把什么事情都以錢為標準來衡量,結(jié)婚禮金從15萬元討價還價到10萬元,婚后嫌棄我什么都沒有,沒錢,沒車,沒房,看我家人都來氣,和我都沒有什么話說,更別說家里的長輩們。有時就是一句話惹怒她了,她娘家媽就到我家吵、鬧,我更很少去她娘家,去了會挨打,索性這半年時間,在家門口工作不回,去娘家住,接也不回,說句心理話,自從結(jié)婚,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不知道什么時候她又開始鬧。在她心里,我什么都沒有,可這家境是婚前胡某都了解的,婚后我們沒孩子,我媽帶我們?nèi)タ瘁t(yī)生檢查,買中藥給她調(diào)理,她認為我們嫌棄她不生孩子。胡某是我的媳婦,我是獨生子,我們能不對她好嗎?從她到我家,飯沒做過,碗沒洗過,從沒給我洗過衣服,她的衣服有時還是我媽洗。我倆的工資各拿各的,她工資比我高,從沒見到她的錢。我打工一個月就一千多塊錢,現(xiàn)在讓我買新房子,不買新房子不回家。說實話,我自結(jié)婚壓抑到現(xiàn)在一、兩年了,我快瘋了,實在受不了。我踏踏實實工作,每月就那點兒錢,我沒能力,我養(yǎng)不了胡某,跟她之間都是怨氣,沒有感情,我希望法院判決我和胡某離婚。
胡某辯稱,首先,我和原告劉某認識時,我是在河南省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上班。因認識后,在談其結(jié)婚一事時,劉某父母要求結(jié)婚后必須把收費站工作辭掉。當時我年輕,思想幼稚簡單,總以為找一個不惹是生非、踏踏實實過日子的男人就可以了,沒想這多,為了照顧家庭、照顧他,我就辭職了。結(jié)婚后我為了減輕家庭生活壓力才在福特4S店上班。(離家10米近距離)。談其結(jié)婚禮金,我覺得自己被徹頭徹尾的欺騙了。當時談其錢時是因為結(jié)婚后需要分家立戶,自己需要獨擋一面,不可能沒有房子住吧!所以談到買房子的事,劉某父母堅決不同意買房,要買房子需要花太多的錢,他父母說其頂多給點彩禮,才談到10萬元。而且還必須是讓我們先領證,領證后再拿這些錢當買房子首付,后續(xù)事一概不管,自己操心。劉某父母再三對我強調(diào)這錢歸根揭底還是姓劉,讓我結(jié)婚當天必須把錢帶回來。而我父母為了我們小倆口以后有自己的房子,在我結(jié)婚當天就把10萬元當壓箱底錢帶回來了,以作買房子的首付。并且我父母疼我,給陪嫁電器和很多家庭用的東西。為了他、為了家,我付出了我的青春,我的收費站工作,并且還要給他洗衣服做飯,什么也不圖他的,他沒錢、沒房、沒車,我還是依然嫁給了他,他一個月工資也就一千多塊錢,結(jié)婚兩年一分錢沒給過我,而我為了生活,在福特上班工資二三千,一邊貼補家用,一邊還要隔三差五的去信陽各個醫(yī)院體檢。每次去醫(yī)院體檢費還都是我自己付的,他們也就跟去了兩次。到武漢體檢結(jié)果出來后,醫(yī)生說我們都沒有問題后,他父母對我的態(tài)度就變得反常了,在家里動不動就挑刺指罵于我。難道沒有孩子,檢查身體沒問題,我在家里做什么都不對嗎?最讓我痛心的是因為沒有孩子,為了趕走我,想逼著我離婚,在家里打罵我多次,我也就忍了;但是他們還變本加厲,欺負人上癮,跑到我公司來打我,在我公司到處嚷著要和我離婚。歸根結(jié)底,他們從家里趕走我,逼我離婚,說什么都是借口,找各種各樣的理由來掩蓋趕走我這個事實,最主要的是因為我沒有孩子,怕我耽誤他們兒子的青春,不想讓我拖累他們傳宗接代的后腿,這就是事實。我們夫妻一場,我也不想多說什么,只是想討要個說法。為了這個家庭我辭掉高速公路收費站事業(yè)單位的工作,這個損失誰來承擔!為了逼我離婚趕走我,打我,就這樣輕易白白的挨著他的打?這生活兩年,我為了要孩子,所花費的檢查費、醫(yī)藥費就為這個家打水漂了嗎?為了趕走我,連家里門鎖都換了,不讓我進家門,還把結(jié)婚三金全部收走,我娘家陪嫁過來的電器及所有家用東西,難道就這樣被他們私吞了嗎?當初認識兩三個月就結(jié)婚,是我答應你父母認識好了就不要在耽誤你的青春,然后結(jié)的婚。那現(xiàn)在呢?我的青春就這么輕賤嗎,任由你們踐踏!我不想拖累你們傳宗接代,但是離婚一事我是堅決不同意,必須討個公道,給個公正的說法!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份,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后同居。××××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門辦理結(jié)婚登記?;楹鬅o子女,無存款,無夫妻共同債務。
原、被告婚前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夫妻感情產(chǎn)生隔閡,2016年3月底,原、被告發(fā)生爭吵,分居至今。被告不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誰主張、誰舉證。原告訴稱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被告否認,被告不同意離婚,證實原、被告夫妻并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本院不予準許。希望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體諒,構(gòu)建和諧、幸福的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胡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祥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鄒大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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