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與張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94)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滕民初字第4266號
原告張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滕州市。
被告張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普安,山東全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被告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普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由于婚前了解較少,草率成婚后因性情各異、認識不一,常因生活瑣事發生口角。2013年12月再一次發生口角時被告竟無情的對原告打罵并實施了家庭暴力,鄰居曾報警110求助。況被告對原告帶過去的兒子張某丙不管不問,不予疼愛,無奈的情況下原告帶著兒子外出打工維持生活已有10個多月。被告所為導致原告難以與其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徹底破裂,和好無望,婚姻名存實亡。請求離婚,原告婚前財產屬原告個人所有,訴本案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婚姻構成屬實,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有和好的基礎和愿望,原、被告都是成年人,對婚姻是理性和慎重的,兩人雖是經人介紹,但雙方感情基礎很好,婚后被告把自己的工資卡交給原告,被告對原告的關愛是真摯,夫妻在生活中發生矛盾爭吵是在普通家庭中司空見慣的,不能因為雙方發生矛盾就說明夫妻感情破裂,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經審理查明,2012年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同年12月24日在滕州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10月11日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等。庭審中,被告不同意離婚,經本院調解未果。原告訴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庭審筆錄等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后,自愿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有一定感情基礎的。婚后夫妻感情尚可,雙方均應珍惜業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家庭關系,共同維護家庭的完整。只要雙方各自正視自己的缺點和不足,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妥善處理婚姻中出現的問題,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訴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離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書強
審 判 員 馬真安
人民陪審員 司品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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