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與邱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061)
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80號
原告趙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某縣,現住汕頭市金平區。
委托代理人陳某、莊媛,廣東海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邱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某縣,現住汕頭市金平區。
委托代理人陳文彬,廣東明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訴被告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傳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某、莊媛、被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文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2年經人介紹認識,2003年下半年雙方建立戀愛關系,20**年**月**日登記結婚,同年**月**日生育兒子邱甲某。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加之年齡差距較大,彼此存在代溝,無法建立深厚感情。雙方在子女教育和生活等方面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對經營生意的理念、方式也不同,雙方為此常發生爭執,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沒有和好可能,故請求法院判準:原、被告離婚;婚生兒子邱甲某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負擔孩子撫養費1500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各人名下債務各自負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被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礎,被告對原告關愛有加。雖然在兒子教育方面有一些分歧,但沒有嚴重影響夫妻感情。以前雙方經歷那么多辛苦都挺過來,現在有房、有車、有孩子,生活平穩。如果被告還有做得不夠好之處,被告今后愿意改正。為了家庭及孩子,被告不同意離婚,要求與原告和好,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2認識,20**年**月**日登記結婚,同年**月**日生育兒子邱甲某。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孩子教育等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14年5月雙方開始分房而居。同年7月11日原告訴至本院,提出離婚等訴求。案經本院調解,雙方各執己見,無法達成協議。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和《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結婚,婚后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等原因糾紛,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且被告有要求和好的強烈愿望,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加強溝通,密切夫妻感情,共建幸福和諧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趙某與被告邱某某離婚。
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170元(已減半)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訴于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傳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黃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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