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龐*晴與譚*德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2345)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欽北民初字第1438號
原告龐*晴。
委托代理人黃天余,廣西政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瑩,廣西政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譚*德。
原告龐*晴訴被告譚*德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祝光旺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常秀慧、人民陪審員龐萍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晴及其委托代理人黃天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德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龐*晴訴稱,原告的房產自2014年9月起開始出現漏水現象,先后有3處漏水點,經小區物業公司檢查后,認定是被告譚*德私自把樓上的7**、7**、7**號房間的兩間小陽臺改成衛生間。被告私自改動房間布局后,沒有做好防水防漏措施,導致多處嚴重漏水到樓下原告的6**號房屋,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多次聯系被告要求修復,但被告不予理睬也不予維修,經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多次協調也無果。被告此舉侵犯了原告的物權,已經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生活。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限期修復自己房產漏水處,排除對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二、被告限期修復原告因漏水遭損壞的天花板及內墻,恢復原狀;并負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為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
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身份;
2、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3、x小區物業公司出具的《裝修違規通知單》及《投訴受理及整改處理單》、原告房屋漏水的照片,證明被告譚*德把位于原告房屋樓上的7**號房屋的兩間小陽臺擅自改裝成兩間衛生間,沒有做好防水措施,導致嚴重漏水到原告房屋,嚴重影響原告生活。
本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有:本院審判人員于2015年8月13日到x小區A*棟原告龐*晴居住的6**號房和被告譚*德使用的7**號房進行現場勘查,并對房屋相應部位進行拍照的照片,證明原告龐*晴居住的6**號房屋廚房和小陽臺上面的天花板確實存在漏水的情況;而被告譚*德使用的7**號房連同旁邊的7**號房等幾套房屋被改造成“**教育”機構,7**號房的小陽臺的位置被改造成了兩間衛生間。
被告譚*德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本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譚*德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性,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對本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及原告在庭審中的訴稱意見,本院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原告龐*晴系欽州市皇庭御瓏灣A*棟6**號房業主,被告譚*德系欽州市皇庭御瓏灣A*棟7**號房業主,兩人屬住同一棟樓同一單元的上下層鄰居關系。原告于2012年5月購買該套房屋,同年10月入住,期間并沒有出現天花板漏水現象。2014年,被告譚*德使用其購買的7**號房連同旁邊的712號房等幾套房屋一起,作為舉辦“**教育”機構的場所,同時將7**號房的小陽臺的位置改造成了兩間衛生間。2014年10月,原告發現自己居住的6**號房屋廚房和小陽臺上面天花板漏水,便與被告聯系要求其修復衛生間漏水情況,并向欽州市皇庭御瓏灣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投訴。欽州市皇庭御瓏灣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派人核實后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告發出了裝修違規整改通知單,要求被告對其違規裝修部分進行整改直至恢復原狀,但被告均未予整改。2015年6月16日,原告訴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訴訟請求。庭后,原告申請放棄第二項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本案中,被告譚*德在使用7**號房屋時,私自將7**號房屋的小陽臺改建成衛生間,致使房屋下面的原告龐*晴居住的6**號房屋出現漏水受到損害。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物權,妨害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并致使其天花板和內墻受到了損害,因此,原告主張被告限期修復自己房屋漏水處,排除對原告房屋的妨害,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譚*德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自行修復位于x小區A*棟7**號房屋所屬小陽臺位置改造成衛生間的漏水處,使得滲漏水部位不再出現滲漏水現象,排除對原告龐*晴所有的x小區A*棟6**號房屋的妨害。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譚*德負擔。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祝光旺
審 判 員 常秀慧
人民陪審員 龐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翟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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