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442)
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2827民初621號
原告:胡某堅,男,生于19**年*月*日,某某木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永勝,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姚某亮,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湖北省**市人。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賀某元,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智,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來鳳縣**鎮**村*組*號。
主要負責人:甘某軍,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甘某軍,男,湖北某某工程集團副總經理和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來鳳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總經理,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來鳳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成桂,湖北國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堅與被告姚某亮、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房地產公司)、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集團公司)和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來鳳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房地產來鳳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永勝、被告某某集團公司和被告某某房地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甘某軍、楊成桂、被告某某房地產來鳳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甘某軍、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成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某亮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某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連帶支付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幣430000元及遲延支付占用該資金的利息(即逾期付款損失)。2、全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二被告某某房地產公司將來鳳縣**科教示范園還建二小區項目發包給第三被告某某集團公司,第三被告某某集團公司再分包給第四被告某某房地產來鳳分公司,第四被告某某房地產來鳳分公司將其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自然人謝某仁,謝某仁將工程委托給自己高管人員黎某平將二區B地塊木工工程模板材料發包給第一被告(姚某亮)。2014年8月6日,第一被告同原告(胡某堅)簽訂了《來鳳縣**科教示范園(教育城)還建二區B地塊木工工程材料承包供應合同》約定模板由原告供貨給工程,并約定了供貨進度及付款方式。原告按期按量供貨完畢,但被告沒有依約履行自己的支付材料的義務,第一被告于2015年9月1日給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給欠條約定所欠材料尾款人民幣430000元應在使用的樓棟外架完工付清。按照實際進度,2015年年初使用該材料的樓棟外架就已經完工,但是被告一直拖欠該欠款,不予支付。作為模板供貨原告,雖然直接是跟第一被告簽訂的合同,但是簽于第二被告是該工程的總發包人,是直接受益人,第三被告是該工程的總承包方,是木材的真正使用人,是真正具備工程承包主體,第四被告作為分包方對此也應該承擔責任。按照建筑領域相關轉承包的法律規定,作為合法的承包關系,所有被告對此均應承擔責任。故,原告在無法實現自己權益的情況下,訴至人民法院,依法給予判決。
被告某某房地產公司、被告某某集團公司和被告某某房地產來鳳分公司辯稱:一、訴狀載明的第二被告為“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而該公司系工程的建設方,而非施工方,與本案買賣關系不存在任何直接的關聯關系或者利害關系,不應為本案的被告。
二、訴狀載明的第四被告為“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來鳳分公司”,從法律上來講,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并非獨立的民事主體,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案被告。而且,該分公司為建設方的分公司,而非施工方的分公司,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關系或者利害關系,不應當為本案的被告。
三、原告所述“材料承包供應合同”的簽署主體只有胡某堅與姚某亮,并沒有答辯人。
盡管存在“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字樣,但并未加蓋公司或者項目部的印章;而且,姚某亮不是答辯人的員工或者雇請人員,不具備任何代理人身份,也沒有獲得答辯人關于簽署該合同的相關授權,其簽署合同完全是個人行為,答辯人不是也不可能成為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合同責任應由簽字的自然人姚某亮自行承擔,與答辯人無關。
四、原告證據“欠條”系姚某亮個人書寫,未取得答辯人的授權,并無答辯人公司或者項目部簽章,更未取得答辯人的事后追認,這些債務理應由姚某亮個人負擔,與答辯人無關。
五、答辯人與姚某亮之間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代理關系,姚某亮在本案所涉買賣關系中是完全獨立的責任主體,一切相關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姚某亮一人獨自承擔。
六、本案買賣關系發生在胡某堅與姚某亮之間,相關的權利義務應當由合同的當事人雙方享有和承受,如果硬將答辯人牽扯其中,甚至要求答辯人承擔責任,則明顯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此舉于法無據,更有違公平公正,勢必給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七、截至答辯之日,答辯人已向謝某仁、黎某平方面超額支付工程款,完全履行了付款義務,姚某亮的工程款不應由答辯人支付。
綜上,從程序上講,原告訴請的被告湖北某某工程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系建設方而非施工方,來鳳分公司系建設方的分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不能成為本案被告;從實際上講,本案案由是買賣合同糾紛,答辯人并非本案訴爭買賣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答辯人不應當承擔合同責任,亦不能成為本案被告。據此,懇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對答辯人的起訴。
被告姚某亮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關于姚某亮欠胡某堅模板款的事實認定。原告提交的欠條一張,其內容為姚某亮于2015年9月1日給出具的欠條,欠到胡某堅模板款430000,且注明有“外架完工付清”、“來鳳縣教育城還建小區所用模板材料”以及身份證號碼等字樣。另在該欠條背面備注有“湖北省天門市**鎮**村*組*號”的字樣。經核實,該身份證號碼是被告姚某亮的公民身份號碼。湖北省天門市**鎮**村*組*號是被告姚某亮的戶籍信息中所記載的姚某亮的住址。另有三被告公司在庭審中舉證的《材料承包供應合同》(由原告在起訴書中提出且提交給法庭而沒有舉證的證據)所反映的原告胡某堅與被告姚某亮之間因買賣模板而簽訂的合同佐證。加之被告姚某亮在收到應訴通知和起訴狀副本后未對該欠條的真實性作出否認或肯定的答辯,更沒有提出拒絕履行義務的理由,從而可以認定姚某亮差欠胡某堅的模板款430000的事實存在。2、關于外架完工的事實認定。原告提交了其委托代理人調查證人楊德軍形成的筆錄和證人楊某出具的情況說明,均證明來鳳縣**科教示范園還建二小區項目外架完工時間為2015年年底,但三被告公司以證人未出庭作證而無法核實其真實性為由不承認該事實存在。雖然存在證人未出庭作證的瑕疵,但是作為該項目的發包方和承建方的三被告公司,在沒有提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應該認定該證人所證明的上述事實存在。3、關于原告與三被告公司之間是否因買賣模板而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定。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四與待證事實“被告某某房地產公司和某某集團公司是原告提供模板的實際使用和占有人”關聯性不高,對該待證事實的證明力較弱,依法不予采信。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五,原告用以證明被告某某房地產公司和某某集團公司之間存在互相參股的利益關系,從而應對原告承擔支付責任。但是,該二被告公司是否存在互相參股的利益關系,并不能構成該二被告公司對原告承擔支付責任的直接原因,即該證據與相關待證事實無關聯性,故依法不予采信。綜上所述,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與本案三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因買賣模板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4、關于原告在訴訟中主張的其他事實的認定。因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起訴書中所主張的其他相關事實存在,故不認定該其他相關事實存在。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8月6日,姚某亮與胡某堅簽訂《材料承包供應合同》,姚某亮以來鳳縣**科教示范園(教育城)還建*區*地塊工程模板材料承包人的身份向模板材料供貨承包人胡某堅購買模板,雙方就模板規格、質量、價格及付款方式、供貨方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進行了約定。該合同履行至2015年9月1日,姚某亮給胡某堅出具欠條一張,欠到胡某堅模板款430000,還注明在外架完工付清和來鳳縣教育城還建小區所用模板材料等內容。2015年年底,來鳳縣**科教示范園(教育城)還建*區*地塊工程外架完工,胡某堅因姚某亮未依約支付所拖欠的模板款430000,遂于2016年6月24日訴至本院維權。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堅與被告姚某亮之間就買賣模板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成立有效。被告姚某亮未依約在相關工程外架完工后付清貨款,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即應給原告胡某堅支付所拖欠的貨款430000,還應按相關規定支付逾期付款損失。原告胡某堅無充分證據證明其與三被告公司之間不存在因買賣模板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故其要求三被告公司與被告姚某亮連帶承擔上述違約責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被告姚某亮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姚某亮給原告胡某堅支付拖欠的模板款430000,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并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至給付之日止),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胡某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750元,由被告姚某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恩施開發區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 勤
審 判 員 李紅兵
人民陪審員 陳龍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郭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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