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楊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622)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民初字第3114號
原告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現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
委托代理人張海卿,福建知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楊順金,福建韓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明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海卿,被告楊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楊順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經自由戀愛于2007年1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2007年7月7日生育一子楊某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與其兄弟在福安市溪柄鎮溪柄村共建一座房屋,總造價425815元,原、被告共出資141938元。原告長期對家庭任勞任怨,然而被告不但沒有感激之情,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兩次出軌,拋妻棄子與情人同居生活,給原告精神造成嚴重傷害。2014年2月13日,原告與被告發生爭吵后被告離家出走,不盡父親及丈夫義務,至此夫妻雙方分居生活至今,現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請求判令:1.準予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楊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婚生子楊某乙獨立生活為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4.依法分割坐落于福安市溪柄鎮溪柄村的房屋(被告至少應支付原告補償金20萬元)。
被告楊某甲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自由戀愛后于2007年1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字號為“閩安民婚結字第x號”,婚后于2007年7月7日生育一子楊某乙,現跟隨原告生活,就讀于南平市夏道某某小學二年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南平市夏道某某小學證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關系合法,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經自由戀愛后結婚并共同生育子女,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難免產生矛盾,只要雙方互諒互讓,摒棄前嫌,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為子女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感情是可以修復的。原告以被告與他人同居致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無相應的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對于孩子的撫養及處理財產等問題,應以離婚為前提,因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在本案中不予處理。被告楊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甲離婚。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23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辦法:向本院領取省財政廳印制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通知書,至遲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到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明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黃健涌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