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某訴夏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00)
陜西省武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武民初字第00208號
原告何某某,女,19**年*月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男,漢族,19**年*月出生,住陜西省武功縣普集街鄉上永臺村二組,系普集街鄉政府退休干部。
被告夏某某,男,19**年*月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磊,陜西五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何某某訴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李紅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被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8月份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2月依法登記結婚,于2011年1月生一男孩名夏某甲。由于雙方婚前缺乏足夠的了解,感情基礎差,婚后原告發現被告好逸惡勞,有買彩票的惡習,致雙方夫妻關系不睦。特別是自孩子出生后,由于被告買彩票,原告及孩子在家中生活無依,雙方矛盾不斷,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承擔撫養費;原告嫁妝及個人衣物依法返還。
被告夏某某辯稱,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原、被告自相識到結婚感情一直很好,并生有一子,全家人相處很和睦。2014年元月份因一些家庭矛盾原告一時沖動才向法院提出離婚,故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份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2月依法登記結婚,并于20**年*月生一男孩名夏某甲。孩子現隨被告生活。原、被告結婚后常因被告買彩票一事發生糾紛,被告曾給原告保證過以后不再購買彩票,但并未履行承諾。因家庭矛盾,原告于2014年2月份離開被告家,雙方開始分居至今。
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達到破裂的程度。原、被告結婚后并無大的矛盾,且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買彩票的行為已達到惡習的程度,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亦未達到兩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何某某的離婚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紅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何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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