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記與胡某德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53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特克斯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特民初字第783號
原告:張某記。
委托代理人:高國俊,新疆正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德。
委托代理人:劉某。
被告:劉甲。
被告:伊犁甲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熊莉,新疆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華。
被告: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公司。
負責人:田某松,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克斯縣支公司職工。
原告張某記與被告胡某德、劉甲、伊犁甲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公司)、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公司(簡稱乙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原告張某記的申請,本院依法追加劉甲、甲公司、乙公司為本案被告。依法由審判員李福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記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國俊,被告胡某德的委托代理人劉某、被告劉甲、被告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莉、被告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記起訴稱,2013年10月13日8時30分左右,被告胡某德駕駛新F2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S220線120公里+750米處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告王某華駕駛的新F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乘坐在新FXXXXX號車上的我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特克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察后,認定被告胡某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新疆中業司法鑒定所鑒定,我傷殘程度為十級。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一、醫療費38584.3元、殘疾賠償金17484元、護理費1222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694元、誤工費76628.3元、住宿費400元、鑒定費1900元,共計150768.5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胡某德答辯稱,我駕駛新F2XXXX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張某記受傷屬實,但我受被告劉甲雇傭駕駛新F2XXXX號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劉甲答辯稱,被告胡某德受我雇傭駕駛新F2XXXX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張某記受傷屬實,愿意依法賠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甲公司答辯稱,新F2XXXX號車掛靠在我公司屬實,愿意依法賠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王某華答辯稱,發生交通事故是事實,愿意依法賠償。
被告乙公司答辯稱,新F2XXXX號車、新FXXXXX號車均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新F2XXXX號車同時還購買了附加險不計免賠,我公司愿意依法賠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一、2013年10月13日8時30分左右,被告胡某德駕駛新F2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S220線120公里+750米處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告王某華駕駛的新F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乘坐在新FXXXXX號車上的原告張某記以及另案原告段鐵嶺受傷的交通事故。二、原告張某記受傷后,于2013年10月13日至31日在乙解放軍第十一醫院住院治療18天,花去醫療費28509.87元;于2014年11月24日至12月10日住院治療16天,花去醫療費8434.26元;在乙解放軍第十一醫院門診花去醫療費1837.99元,共計38782.12元。三、特克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特公交認字(2013)第0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胡某德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華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張某記以及另案原告段鐵嶺不承擔事故責任。四、經新疆中業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張某記傷殘程度為十級;原告張某記自損傷后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
另查明:一、原告張某記為農業戶籍。二、新F2XXXX號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劉甲,該車掛靠在被告甲公司,被告胡某德受被告劉甲雇傭駕駛新F2XXXX號車;新F2XXXX號車在被告乙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同時購買有附加險不計免賠。三、新FXXXXX號車的所有人為被告王某華,該車在被告乙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四、事故發生時,新F2XXXX號車、新FXXXXX號車的保險均在保險期間內。
還查明,原告張某記受傷后所花去的醫療費38782.12元,被告劉甲支付16676元,被告王某華支付22106.12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2013)第0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發票、門診票據、醫療證明、費用清單、新中業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351號法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機動車保險單,以及原告張某記,被告胡某德、劉甲、甲公司、王某華、乙公司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告張某記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而產生的具體損失;2、賠償責任主體應承擔賠償的數額。
(一)關于爭議焦點1。
原告張某記因傷在醫院門診、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38782.12元,有醫療票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張某記在庭審中沒有出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證據,故應當依據原告張某記提交的新中業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351號法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中的關于誤工期的鑒定意見確定誤工時間,因為該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某記自損傷后誤工期為180日”,所以本院認定原告張某記的誤工時間為180天,故原告張某記的誤工費應為26831元(2014年度新疆在崗職工年工資54407元÷365天×180天)。
因為新中業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351號法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中的關于護理期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某記自損傷后護理期為90日”,所以本院認定原告張某記的護理期為90天,故原告張某記護理費應為13415元(2014年度新疆在崗職工年工資54407元÷365天×90天)。
原告張某記住院共計34天,原告張某記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34天×25元),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張某記為十級傷殘,原告張某記的戶籍為農村戶籍,故殘疾賠償金為17484元(2014年度新疆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742元×20年×10%),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張某記主張694元交通費,但是其并沒有出示合法有效的交通費票據。結合其就醫的地點以及次數,本院酌定原告張某記的交通費為500元。
原告張某記系十級傷殘,本院酌定營養費為500元。
原告張某記沒有出示住宿費的證據,對于原告張某記要求賠償住宿費4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張某記為傷殘鑒定而花去鑒定費1900元,系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原告張某記在事故中產生的損失為醫療費38782.12元、誤工費26831元、護理費134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殘疾賠償金17484元、交通費500元、營養費500元、鑒定費1900元,共計100262.12元。
(二)關于爭議焦點2。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因為被告胡某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胡某德是受被告劉甲雇傭駕駛新F2XXXX號車,所以被告劉甲應承擔原告張某記損失的70%,被告王某華應承擔原告張某記損失的30%。因原告張某記為傷殘鑒定而花去鑒定費1900元,故被告劉甲應承擔1330元、被告王某華應承擔570元。
因事故造成乘坐在新FXXXXX號車的原告張某記以及另案原告段鐵嶺受傷,故原告張某記以及另案原告段鐵嶺應當平均獲得被告乙公司賠償的交強險122000元,即被告乙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原告張某記賠償61000元。對原告張某記在本次事故中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37362.12元(100262.12元-61000元-1900元),因新F2XXXX號車在被告乙公司還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同時購買有附加險不計免賠,故被告劉甲應承擔賠償損失的26153.5元(37362.12元×70%)應由被告乙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因被告劉甲已支付醫療費16676元,故被告乙公司應在賠償原告張某記的賠償款中扣除16676元,即被告乙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原告張某記賠償元9477.5(26153.5元-16676元);被告劉甲已支付的醫療費16676元,由被告乙公司向被告劉甲返還。
因新FXXXXX號車在被告乙公司還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但沒有購買附加險不計免賠,并且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所以被告乙公司在賠償原告張某記損失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免賠5%,故原告張某記損失的9340.5元(37362.12元×(30%-5%))應由被告乙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付。因被告王某華已支付醫療費22106.12元,故被告乙公司應在賠償原告張某記的賠償款中扣除22106.12元,即被告乙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不向原告張某記賠償;對該22106.12元,應由被告乙公司返還給被告王某華。因被告乙公司免賠5%,故被告王某華應向原告張某記賠償1868元(37362.12×(30%-25%))。
綜上,被告乙公司應向原告張某記賠償損失57712元(100262.12元-1900元鑒定費-已支付的38782.12元醫療費-被告王某華應負擔的1868元),被告劉甲應向原告張某記賠償損失1330元,被告王某華應向原告張某記賠損失2438元(570元+1868元),被告乙公司應向被告劉甲返還16676元,被告乙公司向被告王某華返還22106.12元。因新F2XXXX號車掛靠在被告甲公司,故被告甲公司應對被告劉甲承擔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張某記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新F2XXXX號車購買了附加險不計免賠,故被告乙公司的要求核減部分被告劉甲應承擔的醫療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因新FXXXXX號車沒有購買附加險不計免賠,故被告乙公司的要求核減部分被告王某華應承擔的醫療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公司向原告張某記賠償57712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劉甲向原告張某記賠償1330元;被告伊犁甲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王某華向原告張某記賠償2438元;
四、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公司向被告劉甲返還16676元;
五、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公司向被告王某華返還22106.12元;
六、駁回原告張某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6元,減半收取1413元(原告張某記已預交),被告劉甲負擔989元,被告王某華負擔4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審判員 李福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扎吾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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