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賀某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5309)
湖南省辰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辰民一初字第689號
原告賀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浙江省龍游縣人,住浙江省龍游縣。
委托代理人薛蘭蘭,湖南宏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邱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浙江省龍游縣人,住浙江省龍游縣。
被告邱某乙(被告邱某甲之胞弟),男,19**年*月*日生,漢族,浙江省龍游縣人,住浙江省龍游縣。
委托代理人汪先全,湖南丹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永春,湖南丹山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戴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浙江省龍游縣人,住浙江省龍游縣。
委托代理人蔣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浙江省龍游縣人,住杭州市。
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住所地辰溪縣。
負責人鄭某某,投資人。
原告賀某某與被告邱某甲、邱某乙、戴某及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21日、5月16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蘭蘭與被告邱某甲、邱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春、被告戴某的委托代理人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賀某某訴稱,2012年5月5日被告邱某甲、邱某乙、戴某向楊某某、童某借款5000000元,約定將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的股份和采礦許可證作質押,并且將企業投資人改為楊某某的姐夫鄭某某。2012年10月8日楊某某將借款中的3500000元以債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原告,并約定原告同時享有借款合同中相應的股份和采礦權利,該債權轉讓行為已經得到了合伙人戴某、邱某乙、邱某甲的認可。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依約向楊某某支付了3500000元。因三被告怠于履行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的還款義務,原告于2013年3月來到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從事生產經營,準備以采煤的方式收回借款。因被告及其他合伙人的阻撓,原告無法正常經營,反而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F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三被告依據債權轉讓協議以各自的股權份額和采礦權償還原告借款3500000元及合同約定的利息,并由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原告賀某某針對其訴稱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企業注冊登記資料復印件1份(與原件核對無異),擬證實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工商登記為個人投資企業,投資人為鄭某某的事實;
2、2011年8月20日的《合伙協議》復印件1份,2011年9月13日的《合伙協議》復印件1份,擬證實許某某、戴某、邱某甲三人為合伙關系的事實;
3、《合作投資生產經營炭質頁巖礦協議》復印件1份,擬證實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名為個人獨資、實為個人合伙的事實;
4、2012年5月5日的《借款合同》,擬證實2012年5月5日被告戴某、邱某甲、邱某乙以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的全部股權和采礦許可證作質押向楊某某、童某借款5000000元、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的投資人過戶到楊某某、童某指定的人選的事實;
5、《債權轉讓協議》1份,擬證實2012年10月8日楊某某、童某將其對被告戴某、邱某甲、邱某乙所享有的債權中的3500000元轉讓給了原告賀某某,原告賀某某享有楊某某、童某與三被告《借款合同》約定的相關權利的事實;
6、浙江省農村信用社結算業務申請書1份,擬證實2012年10月9日原告賀某某通過浙江省龍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楊某某轉賬3500000元的事實;
7、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2013)衢龍商初字第467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擬證實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債權轉讓協議,龍游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債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事實;
8、《確認書》1份,擬證實鄭某某認可其本人對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不享有任何權利和不承擔任何義務的事實。
被告邱某甲辯稱,被告邱某甲沒有向楊某某、童某借款,實際借款人是被告戴某,而《借款合同》上邱某甲的簽名是被告邱某甲應楊某某要求所簽,并不是被告邱某甲借款。原告與楊某某、童某債權轉讓之事,被告邱某甲一無所知,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邱某甲針對其辯稱的事實在舉證期間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邱某乙辨稱,向楊某某、童某借款5000000元是事實,但被告邱某乙沒有實際收到借款,原告賀某某轉賬3500000元給楊某某不是債權轉讓,而是原告代替被告戴某給楊某某償還借款,故請求駁回原告對邱某乙的訴訟請求。
被告邱某乙針對其辯稱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與原件核對無異),擬證實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系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實;
2、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企業登記注冊資料復印件1份,擬證實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投資人變更情況的事實;
3、付某某與戴某簽訂的《轉讓協議書》復印件1份,擬證實被告戴某2011年5月13日成為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實際投資人的事實;
4、被告戴某與鄭某某簽訂的《轉讓協議書》復印件1份,擬證實被告戴某在2012年4月23日將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轉讓給鄭某某的事實;
5、浙江建行的匯款憑證復印件1份,擬證實2012年5月5日楊某某向被告戴某支付借款2700000元的事實。
被告戴某辯稱,三被告向楊某某、童某借款是事實,借款時被告邱某乙、邱某甲、戴某三人均在場,并約定借款打到指定的個人賬戶即被告戴某個人賬戶,但借款都用于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的生產經營。三被告應共同償還原告賀某某的借款3500000元。
被告戴某針對其辯稱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屆滿后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2012年3月22日許某某的聲明1份,擬證實原合伙人許某某已退伙的事實;
2、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債務清算表復印件(經與原件核對無異)1份,擬證實原合伙人許某某退伙時與被告邱某甲、戴某已進行清算的事實。
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未作答辯,在舉證期限內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邱某甲對原告提交的1-3號證據沒有異議。對4號證據有異議,認為向楊某某借款5000000元的是被告戴某,此事與被告邱某甲無關。對原告提交的5-8號證據有異議,認為自己不了解情況。被告邱某甲對被告邱某乙提交的1-5號證據沒有異議,對被告戴某逾期提交的1、2號證據有異議,認為雖然進行了清算,但各方均沒有按照清算去履行。
被告邱某乙對原告提交的1號、6號證據沒有異議。對2號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其關聯性有異議,認為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是個人獨資企業,而不是合伙企業,該合伙協議是合伙人與實際投資人之間的投資關系。對3號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其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合伙人并沒有到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企業性質沒有改變。對4號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其關聯性、合法性有異議,認為質押的股權沒有辦理登記手續,質押的股權自始至終都不存在。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是個人獨資企業,借款人邱某甲、邱某乙在該礦沒有股份,其設立的質押無效。對5號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其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質權沒有辦理登記手續,自始至終不存在,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被告邱某甲、邱某乙沒有約束力。對7號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其關聯性有異議。對8號證據有異議,認為該確認書未到相關部門辦理公證或確認,亦未到工商部門對企業性質進行變更登記,確認人所確認的出資人出資情況是虛假的。被告邱某乙對被告戴某逾期提交的1、2號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其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
被告戴某對原告提交的1號、3-7號證據沒有異議。對2號證據有異議,認為2011年8月20日的《合伙協議》已經作廢,沒有法律效力,對2011年9月13日的《合伙協議》沒有異議。對8號證據有異議,表示不知情。被告戴某對被告邱某乙提交的1、2、5號證據沒有異議,對被告邱某乙提交的3、4號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轉讓協議要與原件核對后才能確定。
原告賀某某對被告邱某乙提交的1-4號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應與原件核對。對5號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超過舉證期限,且證據沒有銀行的蓋章。原告對被告戴某逾期提交的1、2號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
1、原告提交的1、2、3、4、5、6、7號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的8號證據,與原告提交的7號證據互相印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3、被告邱某乙提交的1、2號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4、被告邱某乙提交的3、4號證據,因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5、被告邱某乙提交的5號證據,系銀行交易清單,且系復印件,沒有原件比對,不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
6、被告戴某逾期提交的1、2證據,原、被告均進行了質證,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采信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認定以下事實:
2011年3月15日案外人付某某在辰溪縣工商行政管路局注冊登記成立了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企業類型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付某某,同年6月2日該礦投資人變更為被告戴某。2011年9月13日被告戴某、邱某甲及另案外人許某某簽訂了一份《合伙協議》,三人約定合伙經營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并約定合伙份額為許某某33.3%,戴某33.3%,邱某甲33.3%。2012年3月21日由于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許某某及被告邱某甲、戴某三人對合伙經營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的債務進行了清算,共負債13104574元,每人負擔債務4368191.33元,許某某同時退出該合伙。2012年5月5日被告邱某甲、邱某乙、戴某與楊某某、童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楊某某、童某給三被告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并約定借款統一匯入被告戴某的個人賬戶,借款利息按照商業銀行流動資金同期貸款利息四倍計付,利息按月支付,同時約定由三被告以其在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的相應股份和該礦的采礦許可證作質押,并將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的投資人暫時過戶到楊某某、童某指定的人選即鄭某某,三被告對該借款互負連帶責任。協議簽訂后,楊某某、童某先后兩次共向被告戴某賬戶轉賬4700000元。2012年6月5日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在湖南省辰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鄭某某。2012年6月16日被告邱某甲、戴某、邱某乙與劉某、黃某某簽訂了一份《合伙投資經營炭質頁巖礦協議》,五人約定合伙經營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并約定邱某甲、戴某各占合伙份額的35%,邱某乙、劉某、黃某某各占合伙份額的10%。2012年10月8日原告賀某某與楊某某、童某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楊某某、童某將在三被告處的債權5000000元中的3500000元轉讓給原告賀某某,原告一次性支付楊某某、童某3500000元,債權轉讓后,雙方共同享有《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相關權利。2012年10月9日原告通過浙江省龍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楊某某轉賬3500000元?!秱鶛噢D讓協議》簽訂后,楊某某及原告分別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了三被告,被告戴某對債權轉讓的事實予以認可。
另查明,被告戴某于2011年6月2日取得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投資人資格,當時該礦的企業性質在辰溪縣工商行政管路局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三被告與楊某某、童某簽訂借款合同時,該礦的投資人仍然是被告戴某。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投資人鄭某某聲明對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不享有任何權利和不承擔任何義務,系掛名投資人。
本院認為,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楊某某、童某將其部分債權轉讓給原告賀某某而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轉讓協議對簽訂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在協議簽訂后,楊某某及原告分別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了三被告,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所規定的相關義務,該債權轉讓合同成立。三被告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向原告賀某某償還借款本息。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原告與楊某某、童某共同享有三被告與楊某某、童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相關權利,但《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為商業銀行流動資金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明顯過高,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在被告戴某、邱某甲、邱某乙與童某、楊某某簽訂《借款合同》時雖然在辰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但該企業登記的投資人戴某與被告邱某甲及案外人許某某所簽訂的《合伙協議》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且邱某甲、許某某均參與了該礦的合伙生產經營,故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系名為個人獨資、實為個人合伙的企業,被告邱某甲、邱某乙、戴某與童某、楊某某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以自己在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的全部資產作擔保以償還借款本息,對于三被告的該行為應視為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對童某、楊某某借款負責連帶償還的承諾,三被告借款后不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被告邱某甲、邱某乙、戴某及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應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并應相互承擔連帶責任。而原告要求三被告以各自股權份額和采礦權償還原告貸款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邱某甲、邱某乙、戴某、第三人辰溪縣某某炭質頁巖礦連帶償還原告賀某某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賀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00元,由被告戴某、邱某乙、邱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魏良象
代理審判員 劉文嬌
人民陪審員 米秀濃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蔣雪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