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與被告白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083)
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靖民初字第03010號
原告李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白海余,陜西輔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某,陜西輔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白某靖,男,漢族。
原告李某與被告白某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白海余、梁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白某靖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12年4月12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5萬元,于20**年**月**日向原告借款8萬元,并分別出具借據一支。后被告拒不償還借款,現請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償還原告借款并按月利率20‰支付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借款條據2支,證明被告白某靖于2012年4月12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于20**年**月**日向原告借款8萬元。
被告白某靖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作如下認證:
對原告所舉的借款條據2支,因其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有效,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原、被告的陳述、舉證及法庭認證,查明以下案件事實:
2012年4月12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5萬元,于20**年**月**日向原告借款8萬元,并分別出具借據一支。后被告拒不償還借款,故原告涉訴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李某與被告白某靖之間的借貸關系明確,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原告請求由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據未約定利息,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了利息,因此對原告請求償還利息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白某靖償還原告李某借款13萬元。上述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自動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白某靖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海金
審 判 員 賀秉政
代理審判員 張春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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