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許某濤借款擔保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781)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菏牡商初字第345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東城支行。
代表人:鄒某,行長。
委托代理人:張東生,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濤,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農民,住菏澤市。
被告:趙某娜,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農民,現住址同上。
被告:菏澤某城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敏,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韶,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侯某娜,該公司職工。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東城支行(以下簡稱菏東支行)與被告許某濤、趙某娜、菏澤某城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菏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張東生、朱海峰,被告某城擔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韶、侯某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某濤、趙某娜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菏東支行訴稱:2011年4月6日,被告許某濤、趙某娜與原告簽訂《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本金90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還款方式為月等額本息還款。合同約定以被告許某濤的魯RI*W**號帝豪牌轎車為該筆借款設定抵押并在菏澤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抵押登記。該借款合同由某城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筆貸款業已按時發放,但被告未按時還款,根據《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約定宣布被告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截止到2013年5月16日許某濤、趙某娜欠款金額合計51000元。我們要求被告許某濤、趙某娜償還本金51000元及利息。被告某城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許某濤未作答辯。
被告趙某娜未作答辯。
被告某城公司辯稱:擔保屬實,因被告許某濤、趙某娜違約,我公司截止到2013年5月16日替被告許某濤、趙某娜墊款共計19200元。2012年12月27日墊款2600元,2012年12月31日墊款3000元,2013年1月29日墊款2600元,2013年2月20日墊款2700元,2013年3月21日墊款5600元,2013年5月10日墊款2700元,以上6筆墊款共計19200元,包括本金、利息及滯納金。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6日,原告與被告許某濤、趙某娜簽訂《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同日發放貸款憑證顯示貸款金額本金9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月利率5.59‰,時間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菏東支行已按照借款合同履行約定義務,發放了貸款;貸款用途是購買魯RI*W**號帝豪牌轎車,借款人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利息的款項,并在此授權貸款人于還款日從該賬戶中直接扣收應還貸款本息。《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第三條約定:固定利率,以實際放款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附件一》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和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另查明:2011年4月6日,原告與被告某城公司簽訂《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保證合同》第三條約定被告某城公司對被告許某濤、趙某娜的貸款承擔全程連帶責任保證,第四條約定:“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和保證的,不影響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力及其行使,保證人不得以此抗辯債權人。”因被告許某濤、趙某娜違約,截止到2013年5月16日,被告某城公司替被告許某濤、趙某娜墊款共計19200元:2012年12月7日墊款2600元,2012年12月13日墊款3000元,2013年1月29日墊款2600元,2013年2月20日墊款2700元,2013年3月21日墊款5600元,2013年5月10日墊款2700元,以上6筆墊款共計19200元,該款存入被告許某濤名下的某某銀行賬戶,包括本金、利息及滯納金。
又查明:原、被告依據《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第八條約定:“借款人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汽車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簽署后30日內與貸款人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被告許某濤以魯RI*W**號帝豪牌轎車提供抵押擔保,于2011年3月22日在菏澤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抵押登記,菏東支行對抵押物魯RI*W**號帝豪牌轎車享有優先受償權。
以上事實,有貸款合同、貸款保證合同、借款憑證、抵押登記證、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菏東支行與被告許某濤、趙某娜所簽訂《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和原告菏東支行與被告許某濤、趙某娜及被告某城公司簽訂的《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保證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已實際履行,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菏東支行對被告許某濤、趙某娜的魯RI*W**號帝豪牌轎車應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保證合同》第三條、第四條均約定被告某城公司對被告許某濤、趙某娜的貸款承擔全程連帶責任保證。
依照《﹤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附件一》的規定,因被告許某濤、趙某娜逾期還款,構成違約,符合合同規定的提前收回貸款的條件,被告許某濤、趙某娜在原告處的貸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原告菏東支行要求被告許某濤、趙某娜償還借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被告某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有力,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許某濤在辦理貸款時以其魯RI*W**號帝豪牌轎車轎車做抵押,并在山東省菏澤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抵押登記,其抵押手續合法有效,原告菏東支行對被告被告許某濤的魯RI*W**號帝豪牌轎車應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濤、趙某娜償還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東城支行借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1000元,從2013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5.59‰開始計算至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止)。被告菏澤某城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東城支行對被告許某濤的魯RI*W**號帝豪牌轎車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被告菏澤某城擔保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許某濤、趙某娜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5元,由被告許某濤、趙某娜、被告菏澤某城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程相魁
審判員 王洪娟
審判員 盧志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書記員 邢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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