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白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2020)
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靖刑初字第00280號
公訴機關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橫山縣,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橫山縣某鎮,現住靖邊縣某鎮。2014年2月24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靖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經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靖邊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靖邊縣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橫山縣,漢族,專科文化,住橫山縣某鎮,現住靖邊縣某鎮。2014年2月24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靖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經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靖邊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靖邊縣看守所。
辯護人白海余,陜西輔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靖邊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訴刑訴(2014)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白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屈媛媛、被告人杜某、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白海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靖邊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建議延期審理兩次。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杜某、白某夫妻二人為牟取利益,未辦理任何行政許可憑證,便在靖邊縣某場村租賃民房院落內開始加工、生產”地溝油”予以販賣。杜某從屠宰場、菜市場、荒地等地方收購、撿拾廢棄了的豬、羊肉、皮、腸以及腐豬、羊肉等作為加工”地溝油”原料。杜某、白某將收集來的廢棄油脂、各類腐肉經過加溫、提煉、壓榨后,加工、生產成塊狀油脂和油渣出售。2013年6月份至被民警查獲當日,杜某、白某加工、生產”地溝油”約50噸。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間,被告人杜某、白某先后兩次給販賣油脂的賀某銷售”地溝油”約8噸,銷售金額共約5萬元;2014年2月18日,杜某再次給賀某銷售”地溝油”17.49噸,銷售金額共10萬余元。賀某將”地溝油”銷售給西安市某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牛油經營權的承租人。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是生產加工食用動物油脂。
2013年農歷8月份,被告人杜某、白某向靖邊縣加工、銷售爐饃、麻花的盛某、劉某甲等人銷售了”地溝油”約1噸,銷售金額約9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偵查報告、抓捕經過、靖邊縣公安局扣押賀某物品、文件清單、靖邊光明貨運信息服務協議、新村百噸過磅單、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委托書、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證據清單、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證人杜某甲、賀某、白某甲、崔某、張某某、喬某某、張某甲、張某乙、任某、劉某某、馮某某、盛某、劉某甲、李某某、袁某某、武某某、張某丙、杜某乙的證言,被告人杜某、白某的供述,散裝豬油的檢驗報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靖邊縣公安局檢查筆錄、現場指認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白某用廢棄油脂、各類內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且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白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白某沒有直接銷售”地溝油”,其行為不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經查,被告人白某與被告人杜某系夫妻關系,該二人在實施生產”地溝油”前事先進行了商議,生產目的明確,分工明確,共同生產、單獨銷售,被告人白某雖不直接實施銷售行為,但其幫助生產,即幫助銷售。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觀點與事實、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另有認罪態度好、悔罪表現好之量刑情節,經查屬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收集、采購廢棄油脂等生產原料,負責生產和銷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白某幫助其丈夫實施輔助加工行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與二被告人具有的自愿認罪等量刑情節相符,建議恰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為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白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徐 洲
審 判 員 周 虎
人民陪審員 謝青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曉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