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訴文某、陳某保管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982)
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澤民初字第294號
原告馮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山西省澤州縣某鎮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文,山西權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文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山西省澤州縣某鎮人。
被告陳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山西省澤州縣某鎮人。
原告馮某與被告文某、陳某保管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文,被告文某、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訴稱:二被告在澤州縣開辦個體小麥加工廠,因二被告系某村人,原告系XX村村民,原告在被告小麥加工廠存放小麥以兌換面粉,被告收麥后給原告出具有存麥卡。從2011年8月至今,被告未再給原告兌換面粉,從而欠下原告面粉3200.6斤面粉,現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欠面粉。
被告文某口頭辯稱:原告起訴事實屬實,面粉加工廠系我與陳某合伙經營,我認可該面粉數額。
被告陳某認可文某所述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文某與陳某合伙經營小麥加工廠,在經營期間,對外所欠債務應依法償還。原告馮某在二被告經營小麥加工廠期間將小麥交付文某,文某出具存麥卡,小麥加工廠與存麥人之間形成了保管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原告馮某履行交付小麥義務后,二被告應依約履行支付面粉義務。審理中文某認可馮某的面粉數額,本院依法確認馮某起訴事實。原告馮某履行了在文某與陳某合伙經營小麥加工廠存麥義務,文某與陳某應履行支付面粉義務,二被告拒絕支付面粉是一種違約行為,二被告應承擔該違法行為的相應責任。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生效一月內被告文某、陳某連帶償還原告馮某面粉3200.6斤。
案件受理費50元,由文某、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志賽
代理審判員 宋長喜
人民陪審員 王廣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常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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