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147)
內蒙古自治區開魯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開民初字第3536號
原告王某某,女,32歲。
委托代理人張喜云,女,系內蒙古義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34歲。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連增獨任審判,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喜云、被告張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02年1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二名女兒,長女張某甲、次女張某乙。由于雙方經人介紹結婚,相處時間不長,互相了解不多,致共同生活期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被告心胸狹隘,無端懷疑我,不信任我,不尊重我的人格。2014年4月,我曾經起訴離婚,后經勸說撤訴,但被告并不理解我的良苦用心,依然不顧忌夫妻情分,我行我素。我無法忍受被告的無端猜疑和不信任,于2014年5月與被告分居至今。現我與被告已無和好可能,所以要求與其離婚。次女由我撫養,被告每月給付300.00元撫養費至獨立生活止。
被告張某辯稱,我們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我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孩子全部由我撫養。因為原告先在外打工,居無定所,無法撫養孩子。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3年農歷1月20日舉行結婚儀式,2003年7月25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二名女孩,長女張某甲(2004年農歷1月20日出生)、次女張某乙(2008年農歷2月9日出生)。2014年4月原告曾起訴與被告離婚,后撤訴。
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然結婚多年,并生育子女,但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缺乏信任,影響了雙方婚姻關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長女應由被告撫養,次女應由原告撫養,撫養費應由各自自行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二、長女張某甲由被告撫養。次女張某乙由原告撫養;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果義務人拒絕履行上述義務,權利人可在履行期滿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逾期申請人民法院不承擔執行責任。
案件受理費7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連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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