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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開民初字第00680號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愛軍,江蘇紫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某。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住所地海安縣海安鎮通榆中路*號。
代表人張某某,某某公司經理。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住所地海安縣海安鎮江海東路*號。
代表人葛某某,某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某某公司職員。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唐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唐小紅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愛軍,被告唐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5年4月19日17時30分,被告唐某某駕駛蘇F×××××小型普通客車經海安縣城東鎮界墩村由西向東行駛,同時有原告楊某某駕駛蘇F×××××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右轉彎,兩車發生碰撞,致使原告所駕駛的車輛受損。海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以下簡稱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唐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無責任。被告唐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某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某某公司投保不計免賠商業險100萬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本起事故致原告損失如下:車輛損失費26330元、公估費1000元、施救費400,合計27730元?,F要求被告賠償上述損失及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真實性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商業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原告的公估鑒定系單方委托,我公司不認可,另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唐某某辯稱:同保險公司的意見,我的交強險投保在某某公司,商業險投保在某某公司,事故發生后我未墊付費用。
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17時30分左右,唐某某駕駛蘇F×××××小型普通客車經海安縣城東鎮界墩村由西向東行駛,遇楊某某駕駛蘇F×××××小型普通客車亦經該地點由北向南右轉彎,兩車發生碰撞,致使雙方車輛損壞。交警大隊認定唐某某駕駛機動車在路口駛入左側超車,未靠右側行駛,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因素,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通過施救車將蘇F×××××小型普通客車送至南通市順鈴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原告花去施救費400元,維修費26800元。2015年5月15日,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楊某某駕駛的蘇F×××××小型普通客車作出寧價公估鑒字(2015)04D0508號公估鑒定結論書,結論為該事故造成標的車可見損失部分損失金額為人民幣26330元,并附有交通事故車損公估鑒定清單。楊某某支付公估費1000元。
另查明,被告唐某某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某某公司投保商業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鑒定結論書及清單、增值稅發票、施救費發票、公估費發票、駕駛證、行駛證、保單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自己的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其有權獲得賠償,但賠償應合理有據。
對于原告所主張的其因本起糾紛造成的相應損失,本院審核認定如下:
1、車輛損失費,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26330元,有有權部分的公估結論書、維修清單為證,且其實際維修所提供的發票超出了評估金額,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由此支付的公估費1000元亦屬必然發生的合理損失,依法可以獲得支持。被告某某公司抗辯本公司對原告的維修費用定損20499元,對此,本院認為被告某某公司的上述行為系自行定損亦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抗辯主張,故對其所辯本院不予采信。
2、施救費,事故致原告車輛損壞較為嚴重,其車輛經施救車送至修理廠,必然要花費施救費用,且原告提供了相應的票據予以證實,本院認定其施救費400元。
綜上,原告楊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損失:車輛損失費27330元(含公估費1000元),施救費400元,合計2773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如是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由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作出事故認定,認定被告唐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無責任。公安機關的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原告的上述損失,首先由被告某某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財產損失費2000元。由于被告唐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某公司就案涉機動車投有商業三者險(另投有不計免賠險),且唐某某應賠償的數額25730元不超過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故被告唐某某的賠償責任依法轉由被告某某公司以商業三者險保險金的方式直接賠償給原告。
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質證的權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財產損失費2000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財產損失費、施救費25730元。
上述一至二項,均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如義務人不能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唐某某負擔(已由原告代墊,被告唐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給付原告出租車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0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帳號:47×××82)。
代理審判員 唐小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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