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651)
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甘1202民初162號
原告漢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天成分公司。住所:陜西省漢中市勉縣定軍山鎮(zhèn)高寨村。組織機構代碼:790xxxx8-2。
法定代表人段某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植,甘肅涇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住所:南寧市高新區(qū)科園大道xx號。組織機構代碼:729xxxx8-3。
法定代表人左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某平,該公司法律事務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該公司法律事務部職工。
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成武高速項目部。住所:隴南市武都區(qū)江南社區(qū)。
負責人武某,該項目部經(jīng)理。
原告漢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天成分公司與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成武高速項目部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楊植,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代理人楊某平、李某,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成武高速項目部負責人武某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漢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天成分公司訴稱:2014年7月,原告、被告雙方達成《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被告承建的隴南市武都區(qū)馬街鎮(zhèn)肖水溝擋防工程進行勞務分包。合同達成后,原告對工程進行了管理建設。2014年11月底,原告完成所有工程量。2015年12月,原告和第二被告進行了結算,雙方簽訂了《工程結算協(xié)議》,該工程總金額為1203972元,減去2014年12月被告已支付的20萬元工程款,尚余1003972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卻以種種借口拒絕支付。因此原告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003972元,并承擔延期付款的利息12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下述證據(jù):1.原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2.勞務費支付審批表。3.工程結算協(xié)議。
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辯稱:1、拖欠原告工程款1003972元中應扣除5%的預留金,應為943773元。2.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我公司應在業(yè)主對工程驗收合格并向我公司支付相應工程款后才給原告支付相應工程款,現(xiàn)因該工程需要整改,業(yè)主并未驗收合格亦未支付相應工程款,所以我公司認為目前還沒有達到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條件,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3.利息還未達到債務延展期的條件,不應計算利息。
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下述證據(jù):1、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三份)。2、《隴南市武都區(qū)水務局文件》【武水務發(fā)(2012)104號】、【武水務發(fā)(2012)108號】。3、隴南市武都區(qū)水土保持局文件【武水保(2012)21號】。4、隴南市武都區(qū)環(huán)境保護局文件【武環(huán)發(fā)(2012)28號】。5、甘肅省交通廳成縣至武都高速公路CWSJ-3合同段設計代表處文件。6、甘肅省交通廳成縣至武都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文件【甘交成武發(fā)(2016)11號】。7、關于成武高速17標肖水溝棄渣場復墾驗收報告(2015年7月)。8、《領條》(附《成武高速十七標肖水溝棄渣場租地補償花名冊》)。
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成武高速項目部辯稱:我們只是四處有限公司派出的臨時機構,我們代表的是公司,意見和公司一致。
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成武高速項目部未提供證據(jù)。
審理查明: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成武高速項目部系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下設臨時機構,武某是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成武高速項目部負責人。2014年10月,武某作為甲方、楊武林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雙方就成武十七標棄碴場擋墻工程勞務分包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工程名稱為成武十七標肖水溝棄碴場擋墻,分包范圍為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成武高速公路第17合同段肖水溝棄碴場擋墻,乙方對合同勞務分包范圍內(nèi)的工程質(zhì)量、安全與工期向甲方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合同同時約定,在每月計量時,甲方從乙方勞務費中預留5%安全進度獎勵基金,該預留金待業(yè)主單項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nèi)無息返還。甲方在結算資料簽字確認后3天內(nèi)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尾款,如因甲方未收到業(yè)主計量撥款,乙方勞務報酬尾款待甲方收到業(yè)主計量款后3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原告漢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天成分公司、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成武高速項目部均未在該合同中加蓋印章。本案審理中,原告漢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天成分公司和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承認楊武林、武某是代表自己公司簽訂的合同,該合同對其公司具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楊武林代表原告漢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天成分公司對分包工程進行了施工。2015年12月31日,原告漢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天成分公司和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成武高速項目部達成”工程結算協(xié)議”,原告漢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天成分公司所施工工程的結算總價為人民幣1203972元,扣款后剩余工程款為人民幣1143773元,扣款項目為質(zhì)量保證金60199元。2015年12月被告項目部支付原告天成分公司工程款20萬元,剩余1003972元沒有支付。現(xiàn)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給付。
上述事實,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費支付審批表、工程結算協(xié)議、領條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漢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天成分公司和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自愿簽訂《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工程結算協(xié)議》,原告完成工程總金額為1203972元,除去被告已付200000元,尚余1003972元未付。根據(jù)原被告雙方在《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中的約定,被告應在結算資料簽字確認后3天內(nèi)向原告支付勞務報酬尾款,而雙方是于2015年12月31日進行的結算,故被告應在2016年1月3日前支付剩余勞務費,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拖欠的勞務報酬1003972元。被告認為根據(jù)《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勞務費應當待業(yè)主給其支付工程款后方才支付,但被告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未收到業(yè)主撥款,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延期付款利息12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在合同中并未進行約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拖欠勞務費的問題,本院認為,第二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成武高速項目部系第一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臨時機構,第二被告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其所負債務應由第一被告承擔。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漢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天成分公司勞務報酬1003972元。
二、駁回原告漢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天成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14910元,由被告某某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彥德
代理審判員 楊 蕊
人民陪審員 王艷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沈民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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