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吳某華與宋某紅、張某某共同共有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486)
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城民初字第454號
原告吳某華,女,XX歲。
委托代理人張某偉,男,XX歲。
委托代理人楊惠平,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
被告宋某紅,女,XX歲。
委托代理人崔小雨,系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XX歲。
法定代理人宋某紅,女,38歲。
原告吳某華與宋某紅、張某某共同共有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忠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華委托代理人張某偉、楊惠平,被告宋某紅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小雨,被告張某某法定代理人宋某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張某偉(已死亡)與原告系母子關系,與被告宋某紅系夫妻關系,與被告張某某系父女關系。2014年7月31日張某偉在沈陽某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新城煤礦工作中工亡。2014年8月4日沈陽某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新城煤礦已將張某偉工亡救濟金210000.00元支付給被告宋某紅。案件審理過程中市醫(yī)保局又將張某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39100.00元支付給被告宋某紅。原告與二被告系張某偉繼承人,原告要求被告宋某紅依法給付張某偉賠償金749100.00元的三分之一,即249700.00元。
被告宋某紅辯稱:對于原告所述的事實沒有異議,張某偉的賠償款749100.00元已經全部到位,現在在被告宋某紅名下保管。被告認為張某偉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不應按遺產進行分配,應當考慮死者與近親屬的遠近、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及生活受到的影響狀況來合理分配的,不應平均分配。原告雖然老年喪子,但其還有其它子女可以贍養(yǎng),而張某偉因公死亡造成二被告的家庭殘缺,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妻子及女兒。原、被告三人中張某某對死者的依賴程序最大,建議被告張某某應分得70%的份額,即636735.00元,原告與被告各分得15%,即112365.00元。
被告張某某辯稱:答辯意見同被告宋某紅一致。
經審理查明:張某偉(已死亡)與原告吳某華系母子關系,與被告宋某紅系夫妻關系,與被告張某某系父女關系。2014年7月31日張某偉在沈陽某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新城煤礦工作中因工傷死亡。2014年8月4日原告吳某華和被告宋某紅與沈陽某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新城煤礦簽訂協(xié)議書,沈陽某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新城煤礦一次性給付張某偉家屬救濟金210000.00元,雞西市醫(yī)療保險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39100.00元,兩筆款項共計749100.00元,此款已全部支付給被告宋某紅,并在其名下保管。被告張某某每月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1050.00元。張某偉生前除原、被告三人外無其它第一順序繼承人。
上述事實,協(xié)議書兩份、戶籍證明、麻山公安派出所證明一份、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麻山區(qū)建國社區(qū)證明、麻山區(qū)民政局證明、麻山區(qū)某某鄉(xiāng)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介紹信、結婚證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對于張某偉因工死亡之后所得到賠償金為749100.00元,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原告吳某華作為張某偉的母親有權請求分配因張某偉死亡所得到的賠償金。該賠償金不屬于遺產,則不應按照繼承法的分割原則進行分割,應結合與死者親近度、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經濟依賴度等因素,進而在死者近親屬之間合理分配為宜。結合本案中死者張某偉與原、被告之間親近度、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經濟依賴度的關系,應對被告張某某予以重點考慮。具體分配比例為,原告吳某華與被告宋某紅各分得749100.00賠償金的30%,即224730.00元,被告張某某分得749100.00賠償金的40%,即29964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吳某華與被告宋某紅各分得張某偉死亡賠償金749100.00元的30%,即224730.00元;被告張某某分得張某偉死亡賠償金749100.00元的40%,即299640.00元;被告宋某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給原告吳某華賠償金224730.00元。
案件受理費11291.00元,減半收取5646.50元及訴訟保全費1520.00元,共計7165.5元(原告已交納)。原告承擔3952.00元;由被告宋某紅承擔3214.50元,此款被告宋某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給原告。
被告宋某紅應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逾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忠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 王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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