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新疆某某達國際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閆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79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沙民一初字第293號
原告:新疆某某達國際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某某路*號。
法定代表人:常某,新疆某某達國際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毅,新疆同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烏魯木齊市。
委托代理人:張伊軍,北京大成(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萍,北京大成(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新疆某某達國際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達運輸公司)與被告閆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東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達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毅、被告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伊軍、劉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達運輸公司訴稱,我公司與被告無勞動關系,被告系我公司職工牛某某推薦的臨時駕駛員,并非原告職工,系臨時雇傭關系,2014年3月至5月被告僅出車4次,原告平均每天支付勞務費300余元,仲裁裁決有誤,故向法院起訴要求:1、判令不支付被告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間的工資5215.63元、經濟補償金167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4875.63元;2、不補繳被告2014年3月至5月的養老、失業保險費,期間利息由被告自行承擔;3、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閆某某辯稱,我與原告公司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從事的是原告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5月24日被告閆某某到原告某某達運輸公司從事客車駕駛員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某某達運輸公司也未繳納被告閆某某工作期間的社保費用,工作期間被告出車4次并向單位借款3000元,原告未支付被告工作期間的工資,后被告向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原告支付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間拖欠的工資8000元;2、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2500元;3、原告支付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000元;4、原告補繳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間的社保費用。2014年12月12日該仲裁委以(2014)沙勞人仲裁字第45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間工資5215.63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670元;3、原告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被告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期間利息由原告承擔;4、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4875.63元。該裁決書送達后,原告不服訴至法院。
另查明,烏魯木齊市2013年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長途客運駕駛員崗位中價位為3340元/月。
上述事實的認定,除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證實外,還有派車單、結算單等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被告從事的是原告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被告提供的勞動是原告單位的業務組成,因此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間被告給原告提供了勞動,原告應當支付被告工資并繳納工作期間的養老、失業保險費。因原告未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應當支付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因原告存在欠繳被告社保費及拖欠工資事實,因此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原告還應當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綜上,對原告主張不支付被告工資、經濟補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及補繳養老、失業保險費并由被告自行承擔期間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對按烏魯木齊市2013年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長途客運駕駛員崗位中價位3340元/月的工資標準,計算支付其應得款項并扣減借款30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新疆某某達國際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被告閆某某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間工資5215.63元(3340元/月×2個月+3340元/月÷21.75天×10天-3000元);
二、原告新疆某某達國際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被告閆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670元(3340元/月×0.5個月);
三、、原告新疆某某達國際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被告閆某某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的養老、失業保險費,期間利息由原告承擔;
四、、原告新疆某某達國際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被告閆某某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4875.63元(3340元/月×1個月+3340元/月÷21.75天×10天)。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擔,余款5元,退還原告。
上述原告應履行義務,由原告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向被告履行,逾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東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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