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1-09閱讀量:(1830)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大民初字第5號
原告大興安嶺某甲殯儀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加格達奇區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譚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天英,黑龍江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某某,男。
被告大興安嶺某乙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春城路建設街。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牛曉芳,加格達奇光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大興安嶺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大興安嶺某甲殯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與大興安嶺某乙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大興安嶺某甲殯儀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天英、呂某某,被告大興安嶺某乙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曉芳、蔡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甲公司訴稱,2011年5月8日原告某甲公司與王某某簽訂了一份建設殯儀館的《工程承包協議》,王某某加蓋了大興安嶺某乙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第三項目經理部的公章,合同簽訂后王某某組織施工隊伍開始施工,后又增加了一些附屬工程,被告先后支付了王某某工程款13057800.00元。由于殯儀館屬政府督辦的公益事業,所以在被告尚未完全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原告到期不得不投入使用。但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大量的質量問題,某甲公司多次給被告某乙公司發函要求其對質量不合格的部位給予返工和維修,但被告始終不予理會。無奈原告重新組織人員對嚴重影響使用的部位進行了維修。
因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的瑕疵以及雙方對附屬工程的價款未能達成一致,原告某甲公司未全額支付工程尾款。被告某乙公司于2012年12月份將原告某甲公司起訴至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某甲公司在答辯中多次提出工程質量問題,但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及黑龍江省高院均以沒有證據為由駁回了原告的答辯理由,并確認王某某不屬于掛靠資質,被告某乙公司具有訴訟的主體資格,據此原告某甲公司起訴被告某乙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承擔原告所訴的相應責任。
原告某甲公司的在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的訴訟請求是: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因其施工質量不合格原告自行維修實際花銷的費用660776.00元;2、原告某甲公司起訴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司法鑒定,并確認返工和維修所需的費用。3、要求被告對現存的施工質量不合格部分給予維修,預計費用1472500.00元;4、要求被告提供已付工程款12057800.00元的稅務發票;5、要求被告提供辦理殯儀館產權登記的所有手續。
后因工程質量鑒定結論下發,原告的訴訟標的予以明確,原告申請變更原訴訟請求,具體變更事項如下: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付某甲殯儀館工程修繕費用共5479319.29元(其中鑒定意見確定的修繕費用為4818543.29元、自行維修的費用為660776.00元)2、要求被告提供已付工程款13057800.00元的稅務發票;3、要求被告提供辦理殯儀館產權登記的所有手續;4、要求被告承擔鑒定及訴訟費用。
被告某乙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在訴狀中所提的各項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原告某甲公司沒有合法客觀的證據能夠證明由被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二、原告某甲公司就涉案工程的質量問題已在其他案件中向法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法院也就質量問題進行了實質性的審理。原告現再次就質量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違背了民事訴訟一事不二理的原則;三、被告有證據證明涉案工程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均是合格的,而且經過了原告認可后才使用的這些材料,因此涉案工程是合格的,為此,被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庭審中原告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一、工程承包協議書一份(復印件)。證明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工程承包合同關系,證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8日簽署了加格達奇殯儀館場區工程項目的工程承包協議書。原被告之間系工程承包關系,并約定了部分工程范圍、工期及價款等事項,此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被告質證稱,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對工程承包協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二、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黑民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證明殯儀館工程總造價為17807355.93元。原告已支付被告13057800.00元,還應支付4749555.93元。
被告質證稱,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其中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黑民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中判決的數額有差距,差1000000.00萬。
被告對兩份判決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黑民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三、原告律師的調查筆錄一份。證人李某證實該工程所用的建筑主材均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施工時就已經發現質量存在問題,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維修。另證實護坡沒有施工,由呂某某施工完成。該工程是完成一項交付一項最終也沒有驗收。
被告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異議。如果是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否則律師所作的調查筆錄應有其他證據佐證。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不具有獨立的證明力。
因證人沒有出庭作證,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證據四、混凝土實心磚實驗報告。證明經實際檢驗被告施工所用的混凝土實心磚質量不合格。
被告質證稱,對這份證據的客觀性、程序性和合法性都有異議。對實心磚的鑒定被告沒有參與,是原告單方進行的鑒定,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
該證據是原告單方做出的鑒定行為,因被告沒有參與鑒定過程且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本院不予采信。
證明五、哈爾濱工大建設工程司法鑒定咨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為原告施工的賓館、餐廳、超市、存尸間、火化車間、燒紙間、車庫工程基礎和主體工程質量不合格。修繕費用為4818543.29元,此款應由被告支付。
被告質證意見,這份證據缺少合法性和客觀性。一、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黑龍江分冊名冊中可以看出黑龍江省司法廳沒有向本案鑒定人頒發過司法鑒定許可證。鑒定人沒有出具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許可證以及鑒定人員的司法鑒定執業證,該鑒定報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做為有效的證據在審理該案中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二、對鑒定意見的內容不予認可。(一)該鑒定書認為殯儀館的賓館、火化車間沒有基礎圈梁,與客觀事實不符??陀^事實是火化車間等設施均是有基礎圈梁的,因此,該鑒定意見不具有客觀性。(二)該鑒定意見沒有圖紙作為依據,因此該鑒定是缺乏依據的。(三)被告方向鑒定部門所提交的各項證據,鑒定部門沒有把它入卷,因此該鑒定不具有公正性,依據也是不全面的。(四)原告某甲公司提供的圖紙被告方不認可,雙方沒有匯簽,且施工時也未依據該圖紙。圖紙的來源被告也有異議。(五)鑒定意見書中有一部分內容是另行委托其他鑒定機構做的,程序上違法。
該鑒定是大興安嶺地區中院技術室按照程序從名冊中選取,進行的現場勘驗和檢測,該鑒定機構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2015年名冊中符合鑒定要求。此鑒定意見中對火化車間和賓館等設施的基礎圈梁問題已進行闡述,即”該工程存尸間、火化車間設計要求有基礎圈梁,但在現場勘驗過程中未發現基礎圈梁。存尸間、火化車間設計基礎類型為毛石條形基礎,現場實際施工為混凝土實心磚條形基礎,不符合設計要求。””該工程賓館設計要求有基礎圈梁,但在現場勘驗過程中未發現基礎圈梁。”此內容已作出鑒定。對火化車間和賓館等設施雖雙方無共同匯簽的圖紙,但已現場勘驗和檢測,該鑒定意見有客觀依據,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六、”維修通知”及維修明細一份(復印件)。證明原告在接收該工程后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大量的瑕疵,并給被告發函要求被告給予維修,但被告未履行維修義務。后由原告自行維修,該維修費用(660776.00元)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質證稱,對該證據的客觀性有異議,無法證實被告收到通知和明細。
該”維修通知”和明細是原告單方出具,沒有被告的簽字認可,無其他證據證實被告收到該通知,本院不予采信。
證據七、原告方記賬憑證三份和財務帳頁兩張(附相關付款憑證)。證明由于被告未盡維修義務,原告自行維修費用合計660776.00元。
被告質證稱,對該份證據有異議,該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
此證據是原告方出具的記賬憑證,對維修費用的發生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其中財務帳頁為個人書寫,對此組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證據八、黑龍江中和力得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原告某甲公司應付的工程款包含了稅金一項,所以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提供已付工程款的稅務發票。
被告質證稱,對該司法鑒定意見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同意原告方要證明的問題。
對該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被告予以認可,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在庭審中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一、(2012)大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和(2014)黑民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證實在本案中已經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了審理,原告再次起訴違反了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應駁回其起訴。
原告質證稱,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被告所提的一事不再理的理由不認可,原告在上述訴訟中多次提出被告方施工的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但法院以沒有證據沒有進行實質審理,現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實被告所施工的工程基礎和主體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維修費用高達480余萬元,所以現在重新起訴不違反法律原則。
原告對兩份判決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黑民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二、關于該工程所使用所有建筑材料質量合格的相關證據。證明該工程的建筑材料均為合格,是經過地區建委指定的相關鑒定檢測機構檢測后使用的,并經原告認可。
原告質證稱,材料質檢記錄只有一個個人名章沒有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的產品質量證書等與某甲殯儀館無關,被告方在大興安嶺有多處建設項目,這些建筑材料是否用在原告的建設中使用不能確定。
該證據為被告出具,原告對被告提供的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報告不予認可,該材料是否與原告工程所用材料一致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原、被告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情況,結合庭審筆錄,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2011年5月8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工程承包協議》,雙方約定由被告第三項目部承建原告的加格達奇殯儀館場區工程。協議約定承包總價按建筑面積乘以承包單價計算,服務綜合樓(某甲賓館)的單價為1270.00元每平方米,某甲餐廳的單價為1250.00元每平方米,均不包括裝修費。殯儀館、殯儀超市、十二生肖燒紙房、鍋爐房、車庫等的單價待定。工程款在工程完工時付工程造價的95%,留5%做質保金,一年后付清。協議簽訂后,被告第三項目部即開始施工,工程完成后交工,原告已支付工程款12057800.00元,對未支付工程款部分及利息部分被告某乙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3年11月16日依法做出(2012)大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本院判決后被告某甲公司不服,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4)黑民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現該判決已經生效,在此判決中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基于原告某甲公司出示新證據,證明某甲公司代某乙公司支付農民工工資1000000.00元,此款應計入某甲公司已付工程款內,因此該判決認定原告某甲公司已支付給被告的的工程款為13057800.00元。殯儀館工程施工完畢后,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本案中原告在殯儀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但不能提供證據證實。2014年9月22日,原告某甲公司向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申請對被告某乙公司施工的殯儀館工程(賓館、餐廳、超市、存尸間、火化車間、燒紙間、車庫)的基礎及主體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并要求對存在基礎和主體質量不合格問題的工程進行維修和重建所需要的費用進行鑒定,某甲公司交付鑒定機構鑒定費20萬元,哈爾濱工大建設工程司法鑒定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了哈爾濱工大建設司法鑒定咨詢有限公司(2014)建鑒字第25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大興安嶺某甲殯儀服務有限公司賓館、餐廳、超市、存尸間、火化車間、燒紙間、車庫工程的基礎和主體工程質量不合格。2、該工程所需修繕費用為(人民幣)4818543.29元。
另查明,被告提出2014年12月22日在大興安嶺日報登載了原告大興安嶺某甲殯儀服務公司的注銷公告,提請法院審查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就此項內容原告某甲公司出具了2015年1月5日的大興安嶺日報登載的《聲明》一份,證明其撤銷了2014年12月22日的注銷公告。對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適格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某甲公司與被告某乙公司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被告承建了原告殯儀館工程,該工程交付使用后原告某甲公司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據此原告某甲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哈爾濱工大建設司法鑒定咨詢有限公司對被告某乙公司給原告某甲公司施工的大興安嶺某甲殯儀服務有限公司賓館、餐廳、超市、存尸間、火化車間、燒紙間、車庫工程的基礎和主體工程質量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1、大興安嶺某甲殯儀服務有限公司賓館、餐廳、超市、存尸間、火化車間、燒紙間、車庫工程的基礎和主體工程質量不合格。2、該工程所需修繕費用為(人民幣)4818543.29元。被告認為該鑒定意見不具有合法性不應予以采信,對鑒定意見的內容不予認可,申請哈爾濱工大建設司法鑒定咨詢有限公司鑒定機構人員出庭進行說明,鑒定機構人員到庭就被告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說明。后被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審查,該鑒定是大興安嶺地區中院技術室按照程序從名冊中選取的鑒定機構,進行的現場勘驗和檢測,該鑒定機構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2015年名冊中符合鑒定要求,該鑒定意見有客觀依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重新鑒定的條件,因此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
庭審中,某甲公司主張由于被告某乙公司未盡對工程的維修義務,自行維修費用合計660776.00元,并提供記賬憑證三份和財務帳頁兩張,該記賬憑證個人書寫,財務帳頁為原告某甲公司單方出具,對該筆費用本院不予支持。
某甲公司已支付給某乙公司的工程款數額確定及稅務發票的開具問題。原告主張的已支付的工程款數額是黑民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數額13057800.00元,被告主張是12057800.00元,判決中的1000000.00元是重復計算,但被告某乙公司無證據證實判決中的1000000.00元是重復計算,因該判決已經生效,可以確認原告某甲公司已付工程款為130578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對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已付工程款13057800.00的稅務發票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某甲殯儀館要求辦理殯儀館產權登記的問題。原告某甲殯儀館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提供辦理殯儀館產權登記的所有手續,辦理產權登記需要雙方相互配合辦理,在庭審中被告同意依照原告所提供的辦理產權登記所需要的材料清單,提供相應的材料,對此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被告某乙公司施工完畢的工程交付原告某甲公司使用后,應當在該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哈爾濱工大建設工程司法鑒定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哈爾濱工大建設司法鑒定咨詢有限公司(2014)建鑒字第25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被告施工的大興安嶺某甲殯儀服務有限公司賓館、餐廳、超市、存尸間、火化車間、燒紙間、車庫工程的基礎和主體工程質量不合格,并確認該工程所需修繕費用為(人民幣)4818543.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興安嶺某乙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15日內給付原告大興安嶺某甲殯儀服務有限公司工程修繕費用(人民幣)4818543.29元;
二、被告大興安嶺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已付工程款13057800.00元的稅務發票;
三、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材料清單提供辦理殯儀館產權登記的所需手續。
四、駁回原告大興安嶺某甲殯儀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155.00元,由被告大興安嶺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4106.58元,原告大興安嶺某甲殯儀服務有限公司負擔6048.42元,鑒定費200000.00元,由被告大興安嶺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鑒定人出庭費用2000.00元由被告大興安嶺某乙建筑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甲平
代理審判員 馮志超
代理審判員 牟靜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鄒麗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