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與被上訴人孫某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2閱讀量:(1255)
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鶴民終字第15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甲,女,漢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乙,女,漢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丙,女,漢族。
三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王子峰,黑龍江盛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吉圣,黑龍江海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因繼承糾紛一案,不服蘿北縣人民法院(2014)蘿民初字第344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子峰,被上訴人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吉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某承包的25.8畝土地在2013年之前由孫某丁耕種,2013年6月9日孫某丁死亡后,由其妻子楊某某繼續耕種,并委托給被告孫某代為耕種。綜上,孫某作為本案被告不適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對孫某的起訴。
宣判后,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以原審認定事實錯誤,代耕關系不成立為由提出上訴。
雙方當事人二審中均無新證據舉示。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依據在詢問被上訴人孫某母親楊某某時,楊某某表示爭議土地現由其耕種,因其無耕種能力,所以委托被上訴人孫某代為耕種的事實,以孫某作為本案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并無不當,三上訴人雖認為代耕關系不成立,,但一、二審中均未舉示證據對其主張予以證實,故對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裁定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徐景華
代理審判員 郭培君
代理審判員 任兢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左恩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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