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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黑04民終2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系上訴人表哥),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關玉春,黑龍江吉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楊利斌,黑龍江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彥廷,黑龍江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鶴崗市某某沉陷區(qū)綜合治理辦公室,住所地鶴崗市工農(nóng)區(qū)紅旗路德政小區(qū)*號樓南。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職務主任。
上訴人王某某因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鶴崗市興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興安民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焦某某、關玉春,被上訴人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利斌、劉彥廷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鶴崗市某某沉陷區(qū)綜合治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沉陷辦)經(jīng)本庭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7年12月6日原告與被告沉陷辦達成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約定被告沉陷辦將原告位于鶴崗市南山區(qū)**委**組平房拆遷,置換其開發(fā)的光宇小區(qū)**號樓***室。2008年原告請托第三人鄒某某幫助其將爭議樓房調換到鶴崗市德政小區(qū),并將安置手續(xù)全部交給第三人鄒某某,之后鄒某某將其在德政小區(qū)承租的房屋交付給原告,謊稱是其給原告調換的樓房。2009年鄒某某將爭議房屋安置單以54,000.00元的價格賣給了被告王某某。為了辦理產(chǎn)權更名手續(xù),鄒某某向被告沉陷辦提供了被告王某某系原告崔某某兒子、王某乙系被告王某某父親一家三口的戶口、長安公司證明、興安路派出所證明、王某乙的申請(內(nèi)容為:我是興安礦王某乙,我自愿同意將我愛人崔某某名下的沉陷區(qū)房屋協(xié)議號51***、審批號51***轉給我兒子王某某名下。因愛人有病在哈爾濱治療,我代表她辦理此業(yè)務)等虛假材料,以上材料中被告王某某均以原告之子身份簽名。被告沉陷辦根據(jù)上述材料為被告王某某辦理了爭議房屋審批單更名手續(xù)?,F(xiàn)被告王某某已入住爭議房屋,并取得房屋產(chǎn)權證(產(chǎn)權人王某某、坐落于鶴崗市東山區(qū)**委光宇小區(qū)**號樓101***室、產(chǎn)權證號QZ10068***號)。另查明,鄒某某因犯有詐騙罪,已被判處無期徒刑。
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2月訴至法院,要求:1、確認爭議房屋產(chǎn)權歸其所有;2、被告王某某承擔返還房屋及賠償責任;3、被告沉陷辦承擔連帶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chǎn)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本案中第三人鄒某某將無處分權的房屋出賣給被告王某某,事后亦未得到所有權人的追認,故原告有權追回爭議房屋。被告王某某在辦理爭議房屋更名過程中,在第三人鄒某某提供的虛假材料上均以原告之子身份簽名,可見被告王某某對鄒某某不是爭議房屋所有權人是明知的,故被告王某某對爭議房屋的取得非善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取得財產(chǎn)是善意的。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明知鄒某某無權處分爭議房屋,仍與其共同弄虛作假,欺騙房管部門,違法取得房屋產(chǎn)權證照,故被告王某某與鄒某某簽訂的爭議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被告王某某應將爭議房屋返還原告;因被告沉陷辦對王某某提供的房屋更名材料依法進行了形式審查,故原告要求被告沉陷辦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被告沉陷辦所辯原告應該先經(jīng)行政程序撤銷該房屋產(chǎn)權證,再行訴訟確認房屋產(chǎn)權歸屬的辯論意見,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一、坐落于鶴崗市東山區(qū)**委光宇小區(qū)**號樓101***室(產(chǎn)權證號:QZ10068***號)歸原告崔某某所有;二、被告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nèi)將坐落于鶴崗市東山區(qū)**委光宇小區(qū)**號樓101***室(產(chǎn)權證號:QZ10068***號)返還原告崔某某;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被告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1、崔某某把拆遷安置單賣給王某某并收取5.4萬元,王某某與崔某某之間是房屋買賣關系;2、王某某取得訴爭房屋是善意的,法院認定王某某為惡意無依據(jù);3、原審認定王某某與鄒某某簽訂的訴爭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系超范圍審理;4、沉陷辦作為國家機關在辦理事宜時有審慎的注意義務,其未盡審慎義務造成王某某的損失,應由沉陷辦承擔連帶責任;5、王某某不僅交付給崔某某5.4萬元,還在入戶時補交了房款2萬余元,而原審法院未對王某某支付的相應價款予以處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原告崔某某、被告沉陷辦服從原審判決。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第三人鄒某某將被上訴人崔某某請托其調換的房屋出賣給上訴人王某某,被上訴人崔某某并不知情。上訴人王某某稱其與崔某某之間是房屋買賣關系,其將5.4萬元交給了崔某某,因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上訴人王某某在辦理訴爭房屋更名過程中,均以被上訴人崔某某之子身份簽名,其對于第三人鄒某某不是訴爭房屋所有權人及鄒某某提供的虛假材料應是明知的,故原審認定上訴人王某某對訴爭房屋的取得非善意取得并無不當。因對上訴人王某某與鄒某某簽訂的訴爭房屋買賣協(xié)議效力問題的審查是判令上訴人王某某是否返還房屋的前提,故原審法院對該協(xié)議的效力進行審查并無不當,上訴人王某某提出原審法院超范圍審理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王某某認為被上訴人沉陷辦應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損失,因其在原審中并未提出,亦未提起反訴,故不予審理。至于上訴人王某某提出其入戶時補交的入戶費問題,因在原審時其亦未提出,上訴人如有證據(jù)證實入戶時產(chǎn)生費用,其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原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紅娟
審 判 員 戚晏榕
代理審判員 趙桂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孫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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