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房某某與鶴崗市某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3閱讀量:(1684)
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黑04民終9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市分公司職員。
上訴人(原審被告)鶴崗市某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鶴崗市工農區電信路**號。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彥廷,黑龍江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姜某,鶴崗市某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員。
上訴人房某某、鶴崗市某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物業公司”)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3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房某某,上訴人某甲物業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彥廷、姜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房某某是鶴崗市工農區**委水產*號樓***室(頂樓)的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系該棟樓的物業管理公司。2012年開始原告家的屋頂出現漏水,將原告屋內的裝潢損壞。漏水發生后,原告將屋頂漏水地點重新進行了裝修,現已不漏水。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2015年9月1日,哈爾濱工大建筑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造價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房某某房屋內裝修損失部位的修復費用為28,526.26元,因鑒定原告支出鑒定費5,000.00元。
2015年7月24日,原告房某某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甲物業公司賠償房屋裝修損失28,526.26元,給付裝修材料款4,700.00元,鑒定費、訴訟費由某甲物業公司承擔。
原審認為,被告某甲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未盡到對房屋(樓頂)公共部位的管理、維護、修繕義務,導致房屋樓頂滲水造成原告屋內裝修受到損失,被告應當按照鑒定結論確定的數額賠償原告房屋裝修損壞部位的維修費用28,526.26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修復樓頂購買材料的費用4,700.00元,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一、被告鶴崗市某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房某某房屋室內裝修損壞部位的維修費用28,526.26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二、駁回原告房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房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某甲物業公司給付房某某用于修復樓頂購買材料的費用4,700.00元,上訴費用由某甲物業公司承擔。
被告某甲物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某甲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房某某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2009年9月小區業主和有關部門共同申請選擇某乙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對小區屋面防水改造工程進行維修,2009年10月末該工程施工完畢,并驗收合格,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屋面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為5年,房某某的房屋2012年出現漏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房某某履行維修義務的應當是某乙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和負責監督檢查義務的監理公司,而不是某甲物業公司。二、房某某從入住該小區起,就未與某甲物業公司簽過物業服務合同,也從未交過物業費,因此某甲物業公司對房某某沒有任何義務。三、證據采信錯誤,原審法院的鑒定文書證明不了房某某房屋裝修損壞部位的維修費用,該證據不應當采信。首先,該鑒定沒有考慮折舊因素,該房屋已裝修十年之久,應當扣除折舊;其次,該鑒定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企業管理費、利潤、五險一金、稅金、雨季施工費、冬季施工費等都不是房屋損失維修費,尤其是五險一金是企業為員工應當履行的義務,不應當由某甲物業公司承擔,維修房頂不需要那么長時間,不可能產生雨季和冬季施工費;再次,鑒定單位對房某某居住的房屋實際受損的面積、部位、受損的程度沒有進行針對性的檢測評估,工程造價應局限受損的部位,以修復為主,不應全部拆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房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雙方均沒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另,某甲物業公司在二審庭審中陳述,房某某家房屋漏水后,某甲物業公司對房某某居住的房屋樓頂進行過三次維修。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甲物業公司作為上訴人房某某居住小區的物業服務機構,負有對小區內公共部位管理、維修、修繕的義務,正是由于某甲物業公司對房某某居住的房屋樓頂維修不善,導致房某某居住的房屋因滲水造成裝修損失,對此某甲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時某甲物業公司提供的鶴崗市供銷社與鶴崗市某乙建筑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由于該協議書是鶴崗市供銷社與鶴崗市某乙建筑有限公司簽訂的,而本案是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是某甲物業公司與房某某,該協議與本案無關,故某甲物業公司提出應當由某乙建筑公司對房某某居住的房屋負責維修和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某甲物業公司與房某某雖未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從某甲物業公司對房某某居住房屋的樓頂進行維修的事實,說明某甲物業公司已經接手了該棟樓的物業管理,應視為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物業服務關系,故無論房某某是否交納物業費,都免除不了某甲物業公司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某甲物業公司有證據證明房某某未交納物業費,可另案主張權利,故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未繳納物業費,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哈爾濱工大建筑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造價鑒定意見書能夠證明房某某所居住房屋裝修損壞部位的維修費用,某甲物業公司對該鑒定書提出異議,但對該鑒定意見書未申請重新鑒定,也未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答疑,亦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某甲物業公司提出的原審證據采信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房某某提供的五張購買材料款的票據日期有涂改,且證明不了購買的材料是用于修復房某某的房屋,故房某某主張某甲物業公司應給付用于修復樓頂而支出的購買材料費用4,700.00元的上訴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結果并無不妥,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563.00元,由上訴人房某某負擔50.00元,鶴崗市某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51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德厚
代理審判員 高紅娟
代理審判員 趙桂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 敏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