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A故意殺人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3閱讀量:(1780)
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黑林刑初字第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林區分院。
被告人王A,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黑龍江省鶴北林業地區看守所。
辯護人朱曉梅,黑龍江新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林區分院以黑檢林分訴刑訴(20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A犯故意殺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林區分院指派檢察員陸春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A及其辯護人朱曉梅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林區分院指控:2002年7月13日20時許,被告人王A駕駛摩托車在鶴北林業局中興路與順和街口掉頭時,看見被害人張某甲同王某甲、辜某某、韓某某從飯店出來坐上了“北京”吉普車。因王A一直懷疑其妻陳某甲與張某甲有不正當男女關系,遂產生尾隨張某甲伺機報復的想法。王A駕駛摩托車來到鶴北林業局*號樓張某甲家樓下,見張某甲下車后,王A從摩托車的工具箱內取出一把尖刀,追上張某甲后用尖刀刺入張某甲背部,張某甲倒地后爬起逃跑,王A持尖刀跟隨其后,被韓某某攔下。而后,王A騎摩托車逃至鶴北林業局*委*組***號自家菜園門前,將尖刀丟棄在菜園內,在劉某某(已判刑)、王B(已判刑)的幫助下潛逃至佳木斯市。張某甲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張某甲因外傷致右腎損傷伴右腎動脈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王A于2015年5月28日在山東省龍口市東城區通海路“金土地燒烤”店內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機關對指控的事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A出于報復,用尖刀將他人刺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如王A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王A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被告人王A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予以供認,辯解只是想教訓張某甲,讓他離其妻子遠一點,沒有報復殺人的故意。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A的行為應以犯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1.王A沒有殺害張某甲的主觀故意。①王A知道妻子與張某甲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沒有作出過激行為,只是告誡二人必須斷絕關系。因張仍繼續騷擾其妻子,才產生教訓張的想法,并選擇張的同事送張回家的樓前實施,只捅被害人一刀而且捅的背部,不是要害部位,張被刺傷后,王A在他人勸阻下沒有繼續追趕。王A沒有預見張死亡的后果,不存在放任張死亡的主觀故意及客觀環境。②王A事前沒有預謀及準備兇器,尖刀是放在摩托車后備箱里釣魚使用的工具。③張某甲存在重大過錯。張是林場書記,陳是林場教師,都在林場住宿,雖王A多次告誡張不要與陳聯系,但張還多次騷擾陳某甲,才導致王A產生教訓張的想法。2.應對王A從輕或減輕處罰。①王A主觀上沒有直接剝奪張生命的故意,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②王A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又是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不大。③單位出具工作情況說明,證實王A在工作期間表現良好,職工群眾及同事、鄰里234人的請愿書,懇請對王A從輕處罰。④王A沒有財產和存款,但王A的父親為彌補王A的過錯,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得到被害方的諒解,并向法院遞交了對被告人王A減輕處罰的諒解書。辯護人提出對王A判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見。
辯護人針對辯護意見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2年7月13日20時許,被告人王A駕駛摩托車在鶴北林業局中興路與順和街口掉頭時,看見被害人張某甲同韓某某等同事從飯店出來,一起坐上“北京牌”吉普車。因王A一直懷疑妻子與張某甲有不正當男女關系,遂產生教訓張的想法,便駕駛摩托車尾隨張某甲等乘坐的吉普車來到鶴北林業局*號樓張某甲家樓下,王A見張下車后,從摩托車的工具箱內取出一把尖刀,追上張某甲,用尖刀向張某甲背部刺了一刀,將張某甲刺倒,張某甲站起跑開。王A被韓某某勸阻。而后王A將尖刀丟棄,在他人幫助下畏罪潛逃。張某甲被送往醫院搶救,因被刺致右腎損傷伴右腎動脈破裂大失血于次日早6時10分死亡。王A先后潛逃至佳木斯市、內蒙古海拉爾莫旗和山東省煙臺市、龍口市。
案發后王A于2015年5月28日在龍口市東城區通海路“金土地燒烤”店內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及辯護人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
1.單刃尖刀一把,經被告人王A當庭指認系其刺死被害人張某甲的作案工具。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A系成年人。
3.現實表現證實,王A在2002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前,在轄區居住期間未發現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4.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接警后刑警大隊偵查員、技術員趕到現場,經調查王A用刀將張某甲捅傷,傷勢較重,經搶救無效死亡,于當日受理登記。
5.重大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證實,2002年7月13日,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刑警大隊根據王A用尖刀刺傷張某甲,張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案情立為重大殺人案件。
6.公安機關提取筆錄證實,2002年7月15日,根據劉某某的交代,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刑警大隊工作人員孟波、鄒俊民在見證人朱德全的見證下,在被告人王A家前院內的蔥地中提取尖刀一把,經王A的妻子(已離婚)指認,該尖刀是王A摩托車后備箱里攜帶的尖刀。
7.刑事判決書證實,幫助王A潛逃的劉某某、王B于2003年3月18日被鶴北林區基層法院以窩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8.歸案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5月28日,鶴北林業地區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員畢某某、張某丁在山東省龍口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的配合下,在山東省龍口市東城區通海路“金土地燒烤”飯店內將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王A抓獲。
9.死亡醫學證明書證實,被害人張某甲于2002年7月14日因背部刀傷,致腹腔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10.病案資料證實,被害人張某甲被刺后,于2002年7月13日21時30分入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早6時10分死亡。
11.證人陳某甲證言證實,王A自2002年7月13日20時許騎著自家的摩托車出門就再也沒回來,王A走時沒有帶什么東西;王A在案發當晚八九點鐘給其打電話,說把張某甲捅了,捅的不嚴重。王A捅張某甲的原因是她與張之間的事,王A知道后要與其離婚,但沒離。王A沒說過要報復張。捅張某甲的刀自買來摩托車后一直放在后備箱里,王A說是上山砍架條用;其于2008年經法院判決與王A離婚。2001年因其與張某甲的傳言周某某往其家打過電話,王A知道此事很生氣,王A曾帶著她到張某甲家與張某甲、周某某在一起談過。王A案發前并沒有什么異常。
12.證人辜某某的證言證實,2002年7月13日晚8點多鐘,其和王某甲、韓某某晚上送張書記(張某甲)回家,在距離張書記家樓梯五六米遠處時,張書記下車走到樓梯口時,從我們停車的左側出來一個人直奔張書記沖去,到張書記跟前時張書記就倒下了,我們就下車了,當我下車時張書記滿身是血跑到其跟前喊“救命啊,我受傷了,馬上給我送二院去”。這時,其看見被拉那個人是王A,我們就把張書記拉到鶴北職工醫院。
13.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2002年7月13日20時許,其和辜某某、韓某某送張某甲回家,車到張某甲家樓下時,我們用車燈給他照亮,張某甲下車走到樓洞門口時一下子倒下了,接著張某甲站起來往西跑,這時我看見有一個人在后面追,張某甲還說了聲:“這是干什么呢?”后來其聽到張某甲喊:“王某甲,我被別人給攮了,快來救命”。我們下車奔張某甲過去了,韓某某把追張某甲的人截住了,并質問那個人說:“你不要命了,王A你攮人不償命啊﹗”其和辜場長迎向張書記,并問他:“怎么了?”張書記說:“他給我攮了。”其和辜場長把張書記拖進了車里。這時大韓子還說:“那個人呢?”其就喊:“大韓子快開車,先救人,馬上去醫院,我去報警。”韓某某開車拉張書記去醫院了,其去“好再來”羊湯館打電話。這時,碰見王A騎著摩托車往五委家屬區去了,其到羊湯館給張成林場長打電話,讓他快過來,并讓他報的案。
14.證人韓某某的證言證實,2002年7月13日晚,打完籃球賽,林場球隊隊員同部分林場領導在小吃部吃完飯,其開著林場的小車同王某甲、辜某某送張某甲回家,車到張某甲住的*號樓時,前面停一臺解放平頭車小車過不去,車就在離他家10多米停下來,張書記下車就往他家住的單元走,走到樓門口時,其正準備倒車,聽王某甲說,張書記好像和人打仗了,其轉過頭時聽到張書記大聲說:“某甲,我讓人給捅了。”張書記就奔小車跑過來,其先下的車,張書記跑過來,其截住了追張書記的人,并對那個人說:“多大事呀,你拿刀捅人。”這時小車里的人喊:“趕緊先救人﹗”其回到車上,王某甲說:“我去報110,你們先送他去醫院。”我們就把張某甲送到鶴北林業局職工醫院。
15.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證實,2002年7月13日17時40分左右,其與王A去燈光球場看球,王A18時40分左右走的。晚上20時30分左右王A到其家里5分鐘左右走了,沒再聯系。王A當晚上身穿灰色夾克衫,下穿深灰色褲子。
16.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王A找其到醫院看張某甲的傷情,后與王B幫助王A潛逃的經過。
17.證人王B的證言證實,其與劉某某幫助王A潛逃的經過。
18.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實,其系出租車司機,2002年7月13日晚10時許,送王A、劉某某(劉某某)、王B去佳木斯的經過,不知道王A傷人的事情。
19.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其與劉某某系夫妻關系,2002年7月13日晚20時30分至21時,王A到其家里來過,把摩托車放到其家里。后劉某某與王A出去,第二天三四點鐘劉才回家。
20.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曾在2001年5月份知道張某甲與王A媳婦陳某甲之間的事,往王A家打過電話,并在遇到王A時告知了王A這件事。2002年春節,王A打電話找過張某甲,讓張某甲給說了。其曾懷疑過丈夫張某甲與王A的妻子陳某甲通奸,但是沒有證據。其曾問過張某甲,但張某甲否認了。王A到其家里找過張某甲,其沒給開門。
21.證人田某某的證言證實,2002年7月13日晚大約22時,王A和劉某某來到其家里,與王B說要去佳木斯,后王B與二人離開,第二天早晨3時30分王B回家的情況。
22.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證實,20多天前的一天晚上2點多鐘,王A來到其家里,沒說什么事,呆了3個小時走的,之后再也沒回來。
23.證人王A乙的證言證實,2006年4月16日,王A給其打過電話,告知在山東省煙臺市,其勸王A投案自首,王A說考慮一下,然后就一直沒有音信。其主動到公安機關匯報了此情況。王A潛逃后只來過一次電話。
24.證人鄒某某的證言證實,張某丙給其打電話,告知張某甲被王A捅了,傷的挺重,正在醫院搶救,張某丙騎摩托車拉其去的醫院。其記得當時是自己報的警。
25.黑龍江省寶泉嶺農墾公安局寶公法鑒字(2002)第008號尸體檢驗鑒定書鑒定意見為,張某甲生前身遭他殺,外傷致右腎損傷伴右腎動脈破裂大失血死亡。
2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圖片證實,案發地點。對作案工具尖刀提取的情況。
27.指認現場筆錄及圖片證實王A實施犯罪及丟棄作案工具尖刀的地點與現場勘驗、檢查的地點相一致。
28.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王A辨認出其作案時使用尖刀。
29.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王A系被抓獲歸案。
30.被告人王A的供述和辯解,2002年7月13日晚20時左右,其看見張某甲從鶴北中心路轉盤東側一家飯店出來,同張某甲在一起的有司機韓某某,工會主席王某甲,副場長辜某某。因為張某甲同其妻子有奸情,所以對張某甲非常憎恨。此事其妻子親口對其承認過,張某甲的妻子周某某到其家找過。其看見張某甲等人上了一輛吉普車,其就騎摩托車跟在后面。其多次與張某甲談過,讓他離其妻子遠點,張說的挺好,但是還是暗中與其妻子來往,當時其摩托車上有一把尖刀,其想跟著張某甲,找機會用尖刀捅張一下,教訓一下張某甲。其跟著車到張某甲家樓下,看見車停下了,其就把摩托車停在張某甲家東側樓頭,拿出摩托車上的尖刀。其看見張某甲下車往家走,其就跟在張某甲的身后,接近張某甲時,其罵張某甲:“×你媽的,讓你沒臉。”其右手拿刀直接向張某甲后腰捅了一刀,張受傷倒地,張某甲爬起來向前走了五六米遠時,司機韓某某下車走到其跟前說,你別把事情鬧大了,讓全局人都知道就不好了。張某甲這時就喊報警、報警。其把尖刀放在上衣左側的內兜里,然后,騎摩托車到一委其姑王某丙家找其表哥劉某某,把捅傷張某甲的事情對其表哥說了,讓劉某某去醫院看看張某甲情況怎么樣,劉就去醫院了。其把摩托車放在他家,走路回到其家門前等其表哥。過了大約半個小時,劉某某來到其家門前,告訴張某甲的傷勢挺嚴重。這時,其把尖刀拿出來扔到其家前院的菜園里。其讓劉某某找個車拉其到外地躲一躲,劉打電話找的車,讓車到鶴北糧庫家屬區接我們,其和劉走到糧庫家屬區,到其大伯家的大哥王B家,把發生的事情對王B說了,讓王B找一條不經過收費站的路把其送出去,王B說他知道路,過了一會出租車來了,我們三人一起到了佳木斯。到佳木斯后,其用王B的手機給其父親王A乙打電話,其父親告訴說張某甲死了,勸其回去自首,其沒聽。然后,其去三姨吳某某家,王B和劉某某坐車返回鶴北了。第二天早上其離開吳某某家到內蒙古,之后又到山東省煙臺市、蓬萊市、龍口市,至捕前在東城區通海路“金土地燒烤”當廚師。
(二)辯護人提供的證據
1.被害人的妻子周某某和女兒張某丁提交的諒解書及收條證實,被害人家屬與被告人家屬已在庭前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十五萬元,表示被害人張某甲存在一定過錯,并懇請法院對被告人王A減輕處罰。
2.王A原工作單位出具的王A工作情況說明,證實王A在工作單位的表現情況。
3.王A的同事、鄰里出具的請愿書證實,王A的品德及平時表現等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A因懷疑其妻子與被害人張某甲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而產生教訓張某甲的心理,故尾隨并用尖刀將張某甲刺死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嚴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A及其辯護人關于王A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王A為了教訓張某甲,尾隨其后,并用尖刀猛刺張某甲背部一刀,放任張某甲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故其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王A知道妻子與張某甲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無過激行為,因張某甲仍騷擾其妻子,才產生教訓張的想法,張某甲存在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王A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又是初犯、偶犯,王A平時表現良好等予以考慮,予以采納。王A的父親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15萬元,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張某甲妻子和女兒予以諒解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對王A量刑意見予以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不予采納。考慮本案中王A親友對被害方積極自愿代為賠償,王A認罪、悔罪;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家屬對王A表示諒解;王A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法定從輕和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A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30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邰永華
審 判 員 霍冬民
代理審判員 高麗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孫藝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