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孫某甲與被告馮某某、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7閱讀量:(1216)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秦民初字第76號
原告孫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呂青松,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肖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孫某甲與被告馮某某、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高宏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呂青松,被告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甲訴稱,2010年7月9日,原告借給被告馮某某100000元,約定借期一年,月息1000元。被告馮某某按月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10日,后雖經原告多次催討,但未再還款付息。該筆借款發生在被告馮某某與被告肖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應為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馮某某立即返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計算,暫計14個月為14000元);被告肖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馮某某辯稱,其為了開動漫公司、辦職業培訓學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時雙方約定月利息1000元,其在2013年10月10日前一直按約付息。因現在獄中服刑,無力履行,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肖某某未答辯。
原告孫某甲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
1.2010年7月9日借條一份,載明:“借到孫某甲先生現金拾萬元正,借期一年,按月支付利息(1000元/月)”等,用以證明被告馮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等事實。被告馮某某對該證據沒有異議。
2.銀行匯(本)票申請書(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原告在2010年7月7日向銀行申請了金額為100000元的本票并交付給被告馮某某的事實。被告馮某某對該證據沒有異議,并確認收到了100000元款項。
3.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一份,用以證明被告馮某某向原告借款后,通過證人張某分別在2010年8月9日至2010年10月10日共計支付原告利息50000元的事實。被告馮某某對該證據沒有異議。
審理中,原告孫某甲申請的證人張某出庭作證。張某陳述,張某與被告肖某某、原告的堂姐孫某乙均系同事關系。被告馮某某此前曾向張某等人借款。2010年7月9日,被告馮某某對孫和平稱還要再借些錢,孫和平聯系了孫某乙,孫某乙又聯系了原告,原告同意出借100000元,并按被告馮某某的要求申請了銀行本票,并由孫某乙帶到張某家中交給了被告馮某某。借款時,張某曾打電話給被告肖某某,被告肖某某說此前已經借了1000000元了,被告馮某某要再借就借吧。借款時,孫和平與被告馮某某約定,被告馮某某將該筆借款利息及被告馮某某向張某丈夫王某某所借的200000元借款利息一并匯入張某的銀行賬戶,由張某再給付原告。此后,張某按約將被告馮某某匯入的利息按每月1000元的數額給付了原告。原告和被告馮某某對張某上述陳述均無異議,被告馮某某并確認借款時被告肖某某知情,但認為案涉借款未用于兩被告共同生活。
審理中,本院依職權出示了(2012)秦民初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書,在該判決書中,本院查明被告馮某某、肖某某于1983年2月3日登記結婚,于2011年12月31日協議離婚。原告和被告馮某某對本院出示的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肖某某未質證,亦未提供證據。
對于上述證據,本院認證意見如下:
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馮某某均予以認可,且可互相印證,故本院均予以認定。本院依職權出示的證據,可以證明兩被告的婚姻狀況,故本院亦予以認定。
綜上,根據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以及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0年7月,馮某某以公司經營等為由通過張某向孫某甲借款。同年7月7日,孫某甲向銀行申請了金額為100000元,收款人為馮某某的本票一張,并交給了馮某某。馮某某收到本票后,于同年7月9日出具借條一份,確認借期一年,每月付息1000元。此后,馮某某通過張某陸續向孫某甲支付利息50000元。2010年10月10日以后,馮某某未再還款付息。
另查明,馮某某、肖某某于1983年2月3日登記結婚,于2011年12月31日協議離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馮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應予認定。被告馮某某向原告借款后,應按約履行還款付息義務,現其逾期未適當履行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馮某某還款付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原告與被告馮某某約定的月息1000元(即月利率1%)不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馮某某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張予以采納。
根據相關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涉案借貸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沒有證據證明該借貸關系形成的債務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情形,故被告馮某某所負上述債務應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鑒于兩被告現已離婚,故被告肖某某應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肖某某未到庭應訴,應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馮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孫某甲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2013年10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計算)。
二、被告肖某某對被告馮某某所負上述第一項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60元,由被告馮某某、肖某某負擔(被告馮某某、肖某某應負擔的上述訴訟費用已由原告孫某甲向本院預交,被告馮某某、肖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孫某甲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賬號:10×××76)。
審 判 員 高宏偉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見習書記員 何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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