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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蓋民高初字第3559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營口市人,個體。
委托代理人王清源,男,系遼寧西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營口盛大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
被告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蓋州市人,個體。
被告張某某,女,(系姜某某之妻)19**年**月**日出生,漢族,蓋州市人,農民。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營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姜某某、張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姜某某缺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6月14日、被告姜某某以個人的名義向我借款300000元。用于企業經營,被告張某某和被告姜某某是夫妻,我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償還借款300000元,并從2014年10月14日起承擔利息至法院判決生效確定給付之日止,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營口盛大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姜某某未作答辯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
被告張某某辯稱:欠原告的這三十萬元,我根本不知道,也不清楚,姜某某肇事后原告也曾來過我家要錢,但從來就沒提過這筆款。我懷疑這筆欠款的真實性。現在姜某某已成了植物人,我也無力償還。
經審理查明,營口盛大某某開發有限公司系被告姜某某獨自經營的私營企業,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姜某某。被告張某某系其妻子。2014年6月14日,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通過中間人伊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借據并簽字畫押加蓋公司的印章。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2月27日被告姜某某因車肇事成為植物人至今。
上述事實,有《借據》證人證言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并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營口盛大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該筆債務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姜某某所借,因此所欠原告的該筆債務應由公司予以償還。被告張某某雖與被告姜某某系合法夫妻,但沒有證據證明此債務系被告張某某的個人債務,其不應承擔還款義務。被告張某某雖對該筆債務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但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第207條、第211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營口盛大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30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4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基準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決生效后指定的還款日期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其他訴訟費用120元,合計5920元,均由被告營口盛大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慶利
審判員 王尤慶
審判員 楊明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胡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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