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8閱讀量:(1459)
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蓋刑初字第13號
公訴機關蓋州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原某某某工業局退休干部,現住某某某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無業,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乙,男,漢族,20**年**月**日出生,學生,現住某某某區。
法定代理人:任某,女,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楊某乙母親。
上述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清源,系遼寧西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遼寧省某某市,現住:遼寧省某某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1月13日被蓋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3年11月15日被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現住址。
辯護人王新,系遼寧成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經濟技術開發區支公司。
負責人:趙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美彤,系遼寧昌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孫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蓋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12月26日以蓋檢公刑訴(2014)2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王某某、楊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蓋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洪奎、代檢察員張紹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及辯護人王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王某某、楊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清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美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蓋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駕駛遼H81***號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蓋州市某某某鎮某某新城路段處時,因未按規定倒車,與行人楊某丙相撞,導致楊某丙因車肇事損傷形成血氣胸而死亡的結果。經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某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蓋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王某某、楊某乙訴稱:由于被告人孫某某駕車肇事,致被害人楊某丙死亡,因此,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經濟技術開發區支公司賠償楊某丙死亡賠償金464460元,喪葬費21251.50元,楊某甲的被撫養人生活費37336.50元,王某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53930.50元,楊某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49782元,合計62760.50元。要求孫某某對保險公司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人孫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民事賠償部分表示在保險公司賠償之外盡最大努力再賠償被害人家屬。
辯護人王新認為:1、被告人孫某某認罪態度誠懇。2、被告人孫某某竭盡全力主動、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3、被告人孫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孫某某具有酌情從輕量刑情節,建議對被告人孫某某判處緩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經濟技術開發區支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在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各原告人的經濟損失,由于楊某甲和王某某有退休工資,不屬于被撫養人范疇,因此,我公司不同意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駕駛遼H81***號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蓋州市某某某鎮某某新城路段處時,因未按規定倒車,與行人楊某丙相撞,導致楊某丙因車肇事損傷形成血氣胸而死亡的結果。經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某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本起交通肇事被告人孫某某駕駛的遼H81***號貨車系被告人孫某某個人所有,該車分別于2013年4月19日及2013年5月8日在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經濟技術開發區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及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王某某系被害人楊某丙的父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乙系被害人楊某丙的兒子,于20**年**月**日出生。被害人楊某丙戶籍地是營口市某某某區。楊某丙出生時間是19**年**月**日。本起交通肇事被害人楊某丙死亡的經濟損失為:其中死亡賠償金23223元×20年=464460元、喪葬費21251.5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楊某乙16594元×6年÷2=49782元,合計535493.50元。
民事部分,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孫某某在保險公司賠償之外再賠償被害人楊某丙家屬的各種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5000元(已支付90000元),余款25000元于判決書簽收之時一次性支付,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被告人孫某某供述
證人楊某丁證言
被告人戶籍證明
接警記錄、醫院急救調車卡
車輛信息材料
受案登記、立案決定、破案報告、案件來源、抓捕經過
協議書、委托書、喪葬費收據
現場勘查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有關民事賠償請求證據
上列證據業經當庭質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蓋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節,因無證據,不予采納。對于其他意見予以采納。由于被告人孫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經濟技術開發區支公司投保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因此,應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王某某享受退休工資,不屬于被撫養人范疇,因此,對于其提出的要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一節,本院不予支持。綜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王某某、楊某乙因被害人楊某丙死亡的經濟損失535493.50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經濟技術開發區支公司賠償強制險110000元,賠償第三者責任險425493.50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
三、被告人孫某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甲、王某某、楊某乙的民事賠償協議合法有效,其賠償部分按調解協議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 瑋
審 判 員 蘭天華
人民陪審員 張納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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