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屈某某與廣西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5閱讀量:(1392)
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港北民初字第1625號
原告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陸瑞琪,廣西正大五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鵬,廣西正大五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西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貴港市某某大道某某財富中心1718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該公司總工。
原告屈某某與被告廣西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譚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張藍月擔任法庭記錄。原告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陸瑞琪、梁鵬,被告廣西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某房地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某某、施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7月,原告承攬被告開發的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商住樓基礎及地下室工程。工程竣工后,經原、被告雙方結算,被告于2014年1月26日出具《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商住樓基礎及地下室工程對賬單》,確認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0萬元,待項目驗收合格后支付完畢。2014年6月,某某八塘商貿城建成交付給業主使用。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付。基于上述,原告認為被告已將房屋交付給業主使用,視為工程質量合格,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從工程交付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萬元,并從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暫計至2015年5月31日止為135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與被告簽的對賬單后,被告已于2014年3月5日支付了5萬元,3月19日支付了24200元,2014年1月29日支付8萬元。簽訂的時候有約定直至地下室全部竣工驗收完成后才支付工程款給原告,但是由于原告現在仍未完成地下室的工程,現在地下室積水、裂縫,至今無法驗收使用。所以被告沒有支付余下工程款給原告。
經審理查明,原告屈某某與被告某某房地產公司曾簽訂《勞務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在被告的管理下承包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商住樓(地下一層、地上六層)基礎及主體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進行了施工,并完成了部分工程。2013年10月26日原告與劉某祥簽訂《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建筑工程協議》,約定原告自愿退出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工程建設后,案外人劉某某同意接收原告原購買的一切建筑材料。經雙方協商,原告同意以人民幣20.5萬元轉讓上述建筑材料給劉某某。劉某某定于2013年10月26日先支付伍萬元給原告作為購買上述建筑材料定金,待原告全部拆本項目地下室模板,按劉某某要求堆放好后,劉某某將剩余上述建筑材料款15.5萬元支付給原告。庭審中原告承認已收到劉某某支付的20.5萬元。2014年1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地下基礎工程結算協議》,約定因原告的原因造成被告嚴重損失,經雙方協商本項目工程結算方面各承擔相關責任,原告已完成工程量按原、被告雙方原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所定單價結算,工程結算總額原告自愿賠償被告17.5萬的經濟損失,即被告結算給原告已完成工程結算總額減去17.5萬賠償款即為被告應付給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工程結算總額。簽訂本協議后,原告已自愿退出本項目工程承包權利及義務,被告有權收回原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時被告按雙方協商工程結算方案出具施工工程款欠條及支付方式。簽訂本協議后被告應付給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工程結算總額應按雙方約定的支付方式按期支付給原告。在該工程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全部支付完畢。同日,被告出具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基礎及地下工程結算對帳單給原告收執,對帳單載明:“今欠屈某某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基礎及地下工程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待項目驗收合格后支付完畢。”庭審中被告認可該工程已于2014年5月份竣工,2014年6月份交付給業主使用,該項目的房屋已銷售了一半左右,業主已經有部分裝修入住。
被告某某房地產公司提交三份付款憑證及付款委托書,其中2014年1月29日從莫某某的個人銀行帳戶向原告轉帳付款8萬元,2014年3月5日從莫某某的個人銀行帳戶向原告轉帳付款5萬元,2014年3月19日從莫某某的個人銀行帳戶向原告轉帳付款2.42萬元,用以證明其已支付了15.42萬元工程款給原告。對被告提供的三份付款憑證,原告稱本來工程款應該有64多萬元,原告同意扣除17多萬,結賬的時候保證金、材料錢都不算了,協議結算的金額是45萬多元,被告說先給154200元,剩余的30萬元就打欠條給原告,該15.42萬元并不屬于2014年1月26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對帳單中的款項。原告除提供一份其自己向貴港市住建設委打的報告外,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實其主張。
以上事實,有《勞務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建筑工程協議》、《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地下基礎工程結算協議》、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基礎及地下工程結算對帳單、三份銀行轉帳憑證及付款委托書、報告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數額是多少;是否已具備支付的條件。對第一個爭議焦點,被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的對帳單明確載明“今欠屈某某某某八塘商貿城E、F棟基礎及地下工程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后被告委托莫某某從其個人銀行帳戶向原告分三次共付款15.42萬元,故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為14.58萬元。原告稱前述15.42萬元是被告口頭答應支付給其的另一部分工程款,不屬于2014年1月26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對帳單中的款項。原告僅提供一份其自己向貴港市住建委打的報告證實其主張,因該報告系原告自行單方提出被告應付給其工程款646385.1元,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對原告的質證意見被告予以否認,對原告的訴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對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辯稱因項目尚未通過驗收,不應支付。因該工程已于2014年5月份竣工,已進行銷售并于2014年6月份交付給業主使用,被告也未提供其未能通過驗收的相關證據,對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綜上,被告應支付給原告的工程款為14.58萬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因該工程已于2014年5月份竣工,被告已進行銷售并于2014年6月份交付給業主使用,原告請求從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西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屈某某支付工程款1458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145800元為基數,從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屈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003元,減半收取為3001元,由原告負擔1477元,由被告負擔1524元
以上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六提出副本,上訴于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6003元,款匯至戶名為: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營業部;賬號: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譚 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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