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高某某、文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5閱讀量:(1547)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南民初字第1393號
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梁鵬,廣西正大五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
被告文某某。
原告楊某與被告高某某、文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冬妮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某、文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與二被告均認識,二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作生意周轉,雙方于2014年3月25日結算重新簽訂借條確認,被告確認借到原告人民幣408000元并且定于2015年3月5日還清全部借款。二被告又于2014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56000元,定于2014年8月20日還款6000元,2014年12月20日全部還清。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為464000元,二被告于簽訂借條時均約定逾期還款每天支付違約金5%給原告。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討未果。為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拖欠原告的借款46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其中以56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12月21日起;以408000元為基數,從2015年3月16日起,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至還清之日止),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楊某對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二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二被告的身份情況;
3、借條二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借款的事實;
4、轉賬業務憑證一份,證明原告向被告文某某匯款300000元借款。
被告高某某、文某某未作書面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特征,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以及開庭筆錄,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被告文某某與高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文某某、高某某因生意擴大經營需要向原告楊某借款。
2014年3月25日前,原告分三次將現金108000元借給被告文某某。2014年3月25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將300000元匯給被告文某某。同日,被告文某某、高某某出具《借條》一份交由原告收執,《借條》載明:今借到楊某¥408000元整,大寫肆拾萬零捌仟元整作為擴大經營專用;如有違約,每逾期一天按該還款金額的5%交付違約金等內容,且該《借條》上還另行載明:定于2015年3月15日還清人民幣肆拾萬零捌仟元整。
2014年4月20日,被告文某某、高某某向原告借款56000元,并于當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交由原告收執,《借條》載明:今借到楊某人民幣伍萬陸仟元整(¥56000元),分兩期還清;第一期于2014年8月20日前還款陸仟元整(¥6000元),第二期于2014年12月20日前還款伍萬元整(50000元);如違約按該還款金額每天交付違約金5%。
二被告均在上述二份《借條》上的簽名、捺印。
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追討,二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高某某、文某某向原告楊某借款,二被告還出具借條給原告收執,原、被告之間形成合法的借貸關系。原告依約向二被告提供借款464000元,二被告在借款期限屆滿后,理應按約定及時償還,其至今未予償還借款的行為顯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64000元,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證據確鑿,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為定期無息借貸,因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現原告要求二被告從借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付,未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高某某、文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對自身依法享有訴權的放棄,由此產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應當自負。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文某某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464000元;
二、被告高某某、文某某向原告楊某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以56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12月21日起;以408000元為基數,從2015年3月16日起,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本案受理費8608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30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高某某、文某某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五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在上訴期限屆滿后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戶名為: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營業部;賬號: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楊冬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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