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2-15閱讀量:(1294)
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湘0408民初289號
原告黃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炬,湖南天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正宏,湖南天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南省某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陽市高新區某某大道49號某某客運站內。
法定代表人謝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鄭某,女。
原告黃某甲為與被告湖南省某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汽集團)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原告黃某甲的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凍結被告衡汽集團銀行存款65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價值的財產。2016年5月5日,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并于2016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正宏,被告衡汽集團的委托代理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甲訴稱,2013年,被告衡汽集團以衡陽縣西渡鎮某房地產轉讓為由,讓原告與案外人陳新文向其付款,其中:陳新文付款5000000元,原告黃某甲于2013年8月6日付款3000000元、2014年1月14日付款1500000,原告共計付款4500000元。付款后,原、被告未達成房地產轉讓協議,三方遂于2015年9月2日簽訂退款《協議書》,約定:被告確認原告付款的事實,同意退還資金;被告如在2015年9月30日前將全部款項足額退還給原告,則被告只需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資金占有費;否則,逾期一個月的,被告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3倍的標準計算資金占用費。協議簽訂后,被告至今僅于2015年12月29日支付原告200000元,剩余資金及利息均未退還。被告以轉讓房地產為由收取原告大額資金,雙方沒有達成轉讓協議,雙方簽訂的退款《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現被告未履行協議義務,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還原告不當得利人民幣4300000元及利息1891983.33元(暫時計算至2016年2月29日),并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至本息還清之日新孳生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黃某甲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以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2、被告身份證。以證明被告主體適格;
3、協議書。以證明原、被告就款項返還簽訂了書面協議,并就利息計算進行了明確約定;
4、結算業務申請書及轉賬回單。以證明原告分別于2013年8月6日支付款項3000000元給被告,2014年1月14日支付1500000元給被告;
5、黃某甲款項利息計算說明。以證明根據《協議書》約定的標準計算被告應付利息(到2016年2月29日前)為1891983.33元。
對原告黃某甲提供的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衡汽集團對證據1、2、3、4均無異議;對證據5有異議,認為計息不當。
被告衡汽集團辯稱,對原告的訴請本金4300000元,被告予以認可,但原告訴請的利1891983.33元不當,應當從協議書逾期之日起計算利息。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被告衡汽集團提供了以下證據:
資金占用費計算表。以證明原告已認可2013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31日計算標準及應付利息。
對被告衡汽集團提供的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黃某甲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關聯性有異議,該證據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2、4被告無異議,且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3協議書,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協議約定被告逾期未履行其還款義務則按照銀行貸款利息的3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且該約定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于該協議書,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5利息計算說明,應視為原告本人的陳述,不屬于證據范疇,故本院不予認定。
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為,該證據應結合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確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因被告未在2015年11月15日之前將款項足額支付給原告,根據協議約定,被告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3倍計算資金占有費,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衡汽集團以衡陽縣西渡鎮某房地產轉讓為由,讓原告與案外人陳新文向其付款,其中:陳新文付款5000000元,原告黃某甲于2013年8月6日付款3000000元、2014年1月14日付款1500000元,原告共計付款4500000元。付款后,原、被告未達成房地產轉讓協議,三方遂于2015年9月2日簽訂退款《協議書》,約定:一、乙方(原告黃某甲、案外人陳新文)放棄受讓甲方(衡汽集團)位于衡陽縣內的某房地產,且此前乙方為受讓該房地產所付出的努力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二、甲方同意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退還9500000元本金給乙方,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其資金占有費給乙方(資金占有費列表于附件)。三、若甲方未能在2015年10月15日之前將9500000元本金及其資金占用費足額支付給乙方,則甲方欠付款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計算資金占用費給乙方,若逾期超過一個月的,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3倍計算資金占用費給乙方,否則,乙方有權依法追訴甲方的違約責任…。協議簽訂后,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支付200000元給原告,至今未支付其他費用,釀成本案糾紛。
本院認為,本院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請的利息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被告簽訂的《退款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資金占有費及利息。原告認為,因被告未在2015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則本案利息應按合同第三條約定的違約條款計算,即從原告支付被告4500000元款項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被告認為,款項到賬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應按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利息,2015年11月15日開始,才能按同期貸款利率的3倍標準支付利息。本院認為,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第二條是被告的義務條款,被告如在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款項,則可以依據同期貸款利息支付利息,第三條系違約責任條款,約定了違約責任的計算方法,即被告如沒有履行第二條還款義務的,則分不同的逾期時間承擔不同的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具體為被告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2-3倍標準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費。本案被告并未履行協議第二項約定,則應當按照第三條之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即從款項到賬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3倍支付利息。但上述利息的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約定,雙方利息的計算不得超過年利率24%。因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支付200000元給原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5利息計算說明,原告主張被告還款的200000元應先還1500000元本金,該主張視為原告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某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黃某甲本金4300000元;
二、被告湖南省某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以3000000元為本金從2013年8月6日至還款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3倍向原告黃某甲支付利息,以1500000元為本金從2014年1月4日至2015年12月29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3倍向原告黃某甲支付利息,以1300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12月30日至還款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3倍向原告黃某甲支付利息(上述利息計算不超過年利率24%);
三、駁回原告黃某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794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59794元,由被告湖南省某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彬彬
人民陪審員 李會仁
人民陪審員 范召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胡莎莎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