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一×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0閱讀量:(1837)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濱功刑初字第4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一×,無業。因涉嫌盜竊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保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經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天津市河東區看守所。
辯護人高廣達,天津金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金國,天津金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公訴刑訴(2014)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一×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艷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一×及其辯護人高廣達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間,被告人張一×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本市部分區縣及河北省廊坊市的居民小區內,多次采用砸碎汽車玻璃的手段,竊取車內財物,并使用從車內竊得的部分被害人銀行卡進行取現,所獲贓款、贓物非法據為己有。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9月16日至9月17日間,被告人張一×來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德容帝景小區,趁無人之機先后將停放在小區停車場內的數輛轎車車窗玻璃砸碎,進入車內竊取財物。其中,被告人張一×在一輛豐田銳志轎車內竊得9000余元現金及錢包一個。
2.2014年2月8日至2月9日間,被告人張一×來到本市濱海新區大港古林街福津園小區,趁無人之機將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內的一輛沃爾沃S80轎車車窗玻璃砸碎,進入車內竊得現金人民幣500余元。
3.2013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張一×來到本市空港經濟區萬科新里程小區,趁無人之機使用其自制的丁字型扳手先后將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的兩輛轎車車窗玻璃砸碎,分別竊得三星牌NOTE2手機一部、中華牌硬包香煙一條、中華牌軟包香煙一條。
4.2014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張一×潛入本市寧河縣蘆臺鎮金城嘉園小區,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將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的數輛轎車車窗玻璃砸碎,進入車內竊取財物。其中,被告人張一×在一輛大眾牌CC轎車內竊得銀行卡一張,后取款未果。
5.2014年2月21日至2月22日間,被告人張一×來到本市河東區融科金月灣小區,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將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兩輛轎車車窗砸碎,進入車內竊取財物。其中,被告人張一×在一輛別克牌君越轎車內竊得行車記錄儀一臺、中華牌硬包香煙六盒。
6.2014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張一×來到本市西青區大寺鎮遠洋萬和城小區,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將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內的一輛豐田牌凱美瑞轎車車窗玻璃砸碎,進入車內竊得現金人民幣23000元。
7.2014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張一×來到本市津南區雙港鎮金地格林小區,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將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的一輛現代牌途勝汽車車窗砸碎,進入車內竊得“AUX”牌手機一部。
8.2014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張一×來到本市西青區中北鎮富力灣天闊園小區,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將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的一輛豐田牌卡羅拉轎車車窗玻璃砸碎,進入車內竊得惠普牌筆記本電腦一臺、“IT-CEO”牌移動硬盤一塊。
9.2014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張一×來到本市薊縣漁陽鎮中節能遠景城小區,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將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的數輛轎車車窗玻璃砸碎,進入車內盜竊財物。其中,被告人張一×在一輛廣本轎車內竊得現金人民幣1000元及其他物品,在一輛榮威轎車內竊得現金人民幣4500元左右,在一輛豐田牌RAV4轎車內竊得現金人民幣1600余元及其他物品。
10.2014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張一×來到本市空港經濟區名居花園小區,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先后將停放在地下車庫的數輛轎車車窗玻璃砸碎,進入車內盜竊財物。其中,被告人張一×在一輛尼桑牌天籟轎車內竊得錢包一個、現金人民幣200元、銀行卡數張及其他物品。隨后,被告人張一×使用上述銀行卡取款共計人民幣17700元。
案發后,各被害人立即報案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李××報案后,經偵查發現被告人張一×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根據線索在本市北辰區一網吧內將其抓獲歸案(拘傳到案時間為2014年8月8日)。隨后公安機關根據其交代以及DNA比對,經進一步偵查成案。
后經鑒定,涉案的惠普牌450型15.6寸黑色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人民幣2800元,IT-CEO牌IT700型黑色160GB移動硬盤一塊價值人民幣150元,三星牌NOTE2型手機一部價值2800元,中華牌硬包香煙一條價值人民幣420元,中華牌軟包香煙一條價值人民幣650元,更換部分被砸毀涉案車輛右前門玻璃價值共計人民幣4330元。經計算,被告人張一×的盜竊數額64000余元。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張一×的親屬代其向被害人退贓退賠共計5977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希望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另將被砸車輛玻璃的4330元交至本院。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一×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李××、梁××、薛××、蕭××、王××等人的陳述;證人張二×、張三×、劉××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調取的被害人李××、王××銀行卡交易明細,被告人張一×所使用銀行卡交易明細,張一×駕駛的車牌照號碼為津G×××××車輛行車軌跡表,公安機關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戶籍、前科證明、情況說明、刑事諒解書等書證;物證丁字扳手等;天津市東麗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廊坊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物證鑒定書,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學DNA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張一×指認現場照片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等勘驗、檢查、搜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公安機關自案發現場調取的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被告人張一×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破壞性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并使用竊得的他人信用卡取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一×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被告人張一×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具備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親屬協助下退贓退賠,并取得絕大多數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采用破壞性手段作案,多次實施盜竊行為,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鑒于在本案審理期間出現了新的事實和情節,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被告人張一×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上四年六個月以下的量刑建議,不予采納。辯護人以被告人張一×具備坦白、退贓退賠、取得諒解等情節為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但被告人張一×采用破壞性手段作案,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辯護人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結合被告人張一×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一×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張一×的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張一×賠償的款項人民幣4330元,發還相關被害人;
三、隨案移送的贓物IT-CEO牌移動硬盤一塊,發還被害人郝某;尚未追繳的贓款贓物責令被告人張一×退賠,發還相關被害人;
四、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丁字扳手一個、汽車電子鎖干擾器一個,依法沒收;隨案移送的T恤一件、褲子一條、旅游鞋一雙,發還被告人張一×;作案工具津GWZ3**紅旗牌汽車一輛、華碩牌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其余未隨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桂玲
審 判 員 李正文
人民陪審員 劉榮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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