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商某印與孫某、李某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3閱讀量:(1593)
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高民一初字第205號
原告陳某。
原告商某印。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耿訓,河北美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
被告李某申。
被告杜某軍。
被告杜某軍委托代理人倪某群。
被告夏某君(軍)。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臺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某某園902號。
負責人王某敏,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鋒,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陳某、商某印與被告孫某、、李某申、杜某軍、夏某君、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據被告杜某軍的申請,依法追加夏某君、孫某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商某印委托代理人,被告杜某軍委托代理人,被告夏某君,被告某某保險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李某申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3月27日10時30分許,被告李某申駕駛冀E×××××號中型普通貨車沿107線自北向南行駛至339KM+680M處時,與前方某向行駛至路口等待左轉彎的原告陳某駕駛的冀A×××××號小型轎車與沿107線自南向北行駛魏某科駕駛的冀A×××××、冀A×××××掛號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原告陳某、商某印受傷。車輛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高邑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申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魏某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方無責任。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0000元,被告某某保險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杜某軍辯稱,事故車冀E×××××號江淮威鈴中型貨車在2008年12月3日前系被告杜某軍所有,登記車主為被告杜某軍。2008年12月3日被告杜某軍將該車以43000元價格轉讓給被告夏某君但該車輛未過戶。當時約定2008年12月3日以后一切事故均由夏某君負責。2013年5月27日夏某君又將該車以15000元價格轉讓給被告孫某,并約定2013年5月27日以后一切事故責任由孫某負責。該車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夏某君和孫某,與被告杜某軍無關。故應駁回原告對被告杜某軍的訴訟請求。
被告夏某君辯稱,2013年5月27日,被告已經將事故車冀E×××××號江淮威鈴中型貨車轉讓給被告孫某,所有的事故都有被告孫某負責。
被告孫某、李某申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某某保險辯稱,事故車冀E×××××號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某在保險期間內,請求法院依法核實該車是否已年檢,駕駛員是否符合準駕資格,在核實無誤后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本次事故李某申負主要責任,魏某科負次要責任,我公司對原告的各項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50%的責任。訴訟費、鑒定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10時30分許,被告李某申駕駛冀E×××××號中型普通貨車沿107線自北向南行駛至339KM+680M處時,與前方某向行駛至路口等待左轉彎的原告陳某駕駛的冀A×××××號小型轎車與沿107線自南向北行駛魏某科駕駛的冀A×××××、冀A×××××掛號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原告陳某、商某印受傷。車輛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高邑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申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魏某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方無責任。原告陳某、商某印于受傷當天在高邑縣醫院門診治療,商某印于2014年3月31在省三院門診治療。2014年12月16日高邑縣醫院對商某印出具的診斷證明初步診斷為:1.頭皮血腫2.腰部軟組織傷,雙方腦軟組織傷。2014年4月11日經高邑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冀A×××××號車損失鑒證值為205000元,鑒定費4000元。原告針對其主張提交了陳某的高邑縣醫院醫藥費票據一張;商某印的高邑縣醫院診斷證明一份、高邑縣醫院醫藥費票據一張、省三院醫藥費票據兩張;石家莊市華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某印誤工證明一份、近三個月的工資表三份;孫靜存出具的證明一份,欲證明冀A×××××號車的實際所有人為原告商某印。并稱原告方某,魏某科已經達成協議,原告所訴請求不包括魏某科方應承擔部分。被告杜某軍、夏某君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杜某軍辯稱,事故車冀E×××××于2008年12月3日已經轉讓給了被告夏某君但當時未過戶,原告損失被告杜某軍不應承擔,并向本院提交了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一份。被告夏某君辯稱,我于2013年5月27日將事故車冀E×××××轉讓給了被告孫某,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孫某負擔,并向本院提交了其與孫某簽訂的協議書一份。被告某某保險辯稱,醫藥費原告未提供診斷證明和門診病例,無法證明醫療費與本案的關聯性,醫療費我公司不予承擔;誤工費無相關的醫囑證明,對三個月的誤工費我公司不予支持,且誤工證明無相關負責人的簽字,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對價格鑒定書保留重新鑒定意見,鑒定費不屬于賠償范圍我公司不予承擔。另查明,事故車冀E×××××號中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某保險處投有交強險一份。
本院認為,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某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按照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本案中,事故車冀E×××××號車的登記車主雖為被告杜某軍,但該車屬于轉讓后未過戶情形,發某本次事故時該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孫某,故該車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被告孫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陳某的損失有:醫藥費198元;原告商某印的損失有:醫藥費772.27元,誤工費17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原告商某印的誤工時間為15天,計算標準為3500元/月÷30天×15天),車損為205000元,以上二原告損失合計207720.27元。因原告已經某魏某科方達成協議,故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陳某醫藥費99元(198元÷2)、原告商某印醫藥費386.13元(772.27元÷2),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商某印誤工費875元(1750元÷2),在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商某印車損2000元。對超出交強險范圍部分201000元,按照各方當事人過錯比例,以被告孫某負擔70%的責任(計140700元)為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某醫藥費99元、原告商某印醫藥費386.13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商某印誤工費875元,在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商某印車損2000元。
二、被告孫某賠償原告商某印車損140700元。
三、駁回原告陳某、商某印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限判決某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0元,財產保全費320,鑒定費4000元,由原告負擔336元,被告孫某負擔84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建朝
人民陪審員 趙國強
人民陪審員 王曉潔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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