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陳某、張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8閱讀量:(1683)
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榮法民初字第05523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曉莉,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陳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唐秀琴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5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曉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陳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4月13日止,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42.5萬元,并出具借條三張,其中2014年5月30日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1%,承諾2015年5月29日前歸還;其中2014年12月11日借款15萬元,約定借款月利率2%,承諾于2015年5月10日前歸還;其中2015年4月13日借款17.5萬元,約定借款月利率2%,承諾于2015年9月12日前歸還。現早已過還款期限,經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絕還款。現原告李某某依法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張某某、陳某共同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42.5萬元,從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至付清為止;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張某某、陳某承擔。
被告張某某未到庭應訴,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陳某未到庭應訴,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內容如下:“張某某為重慶寶圖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今借到李某某現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小寫:100000元),該款用于重慶寶圖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立白公司任務貨款。該款于2014年5月30日以現金方式交給張某某。該借款按月利率1%計息,在出借人要求歸還本金時結清本息付到出借人指定賬戶上(戶名:李某某,開戶行:農業銀行,賬號:955998047124925XXXX),張某某承諾該款于2015年5月29日前歸還。借款人張某某簽名捺印,身份證號碼:。”于2014年12月11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內容如下:“張某某為重慶寶圖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今借到李某某現金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小寫:150000元),該款用于重慶寶圖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立白公司任務貨款。該款于2014年12月11日匯入張某某指定的農行賬戶上6228450478008832XXXX。該借款按月利率2%計息,在出借人要求歸還本金時結清本息付到出借人指定賬戶上(戶名:李某某,開戶行:農業銀行,賬號:955998047124925XXXX),張某某承諾該款于2015年5月10日前歸還。借款人張某某簽名捺印,身份證號碼:。”于2015年4月13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7.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內容如下:“張某某為重慶寶圖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今借到李某某現金人民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整(小寫:175000元),該款用于重慶寶圖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立白公司任務貨款。該款于2015年4月13日匯入張某某指定的農行賬戶上622845047800883XXXX。該借款按月利率2%計息,月息在每個月12日結息,每月利息付到出借人指定賬戶上(戶名:李某某,開戶行:農業銀行,賬號:955998047124925XXXX),張某某承諾該款于2015年9月12日前歸還。借款人張某某簽名捺印,身份證號碼:。”共計42.5萬元,被告張某某后,至今未歸還本金和支付從2015年10月1日起的利息,原告李某某訴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張某某與被告陳某于2006年8月9日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張某某借款后,沒有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間對2014年5月30日的借款10萬元約定的月利息為1%,且被告張某某從2015年10月1日起沒有支付利息了,對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張某某從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為止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事實,本院不予支持。應當以10萬為基數,從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為止。原、被告對2014年12月11日的借款15萬元和2015年4月13日借款17.5萬元約定的月利率2%,沒有超過法律的規定,并且被告張某某從2015年10月1日就沒有支付利息了,對原告李某某要求張某某從2015年10月1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所出具的借條,被告陳某雖然沒有在借條上簽名,但被告張某某借款是在與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保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被告陳某對張某某的借款,在舉證期間內未提出屬于張某某個人債務的證據證明,被告張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陳某應承擔共同償還借款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張某某、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2.5萬元,并以10萬元為基數從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至付清為止,以32.5萬元為基數從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至付清為止。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某、陳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預交3856元,實際收取3856元,由被告張某某、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唐秀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胡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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