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9閱讀量:(1291)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黃浦民一(民)初字第3908號
原告許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某某區,現住日本。
委托代理人王抗美,上海市鶴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某某區,現住日本。
委托代理人陳浮中,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抗美、被告李某之委托代理人陳浮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4月在日本相識同居,同年6月被告懷孕,2012年9月12日登記結婚,20XX年XX月XX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許某甲。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爭吵不斷,被告經常離家出走。原告發現被告隱瞞之前的婚史,還與其他異性發生曖昧關系,使得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經于2014年7月23日向黃浦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判令:1、原、被告離婚;2、離婚后,雙方所生之女許某甲由原告撫養,原告不主張被告支付孩子撫養費;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案不要求處理財產,探望權由原、被告自行協商。
被告李某辯稱:確認原告所述雙方相識、結婚、生育的情況,但被告從未隱瞞婚史,也沒有與其他異性發生曖昧關系。女兒出生后至今一直由被告及其父母照顧,被告有能力撫養女兒,而原告存在家暴行為,不適合撫養女兒。因此,被告同意離婚,要求離婚后女兒隨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離婚判決生效當月起按月支付許某甲撫養費人民幣3000元,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本案不要求處理財產,探望權由原、被告自行協商。
原告許某某反駁稱:原告目前沒有收入,無法支付女兒撫養費,如果法院判決女兒隨被告共同生活,則原告應支付的撫養費的金額由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相識,于2012年9月12日登記結婚,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許某甲,許某甲出生后由被告及其父母撫養至今。婚后雙方因故發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7月向本院起訴離婚,后本院判決不準離婚。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2014)黃浦民一(民)初字第5113號民事判決書以及原、被告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離婚意見一致,本院予以準許。雙方的爭議在于離婚后女兒的撫養問題。考慮到許某甲年紀尚幼,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撫養,而原告自稱無收入來源,故相較之下,由被告直接撫養孩子更為適宜。至于撫養費,因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的收入水平,則本院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原告的支付能力酌情確定撫養費具體數額。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許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二、離婚后,許某甲隨被告李某共同生活,原告許某某自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按月支付許某甲撫養費人民幣400元,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原告許某某已預繳),由原告許某某、被告李某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紅云
審判員 魏樂陶
審判員 李 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殷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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