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闞某某與周某某、鄭某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7-03-09閱讀量:(1327)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蘇0583民初字第10038號
原告闞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陳浮中,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某某區(qū)。
被告鄭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某某區(qū)。
被告蘇州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花橋鎮(zhèn)某某路XX號XX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權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闞某某訴被告周某某、鄭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闞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撤訴申請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闞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闞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葉翌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唐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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