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賈某某與福建某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等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7-03-20閱讀量:(1475)
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閩0111民初2338號
原告賈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四川某某縣,現住福建省福州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嚴峰,福建閩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某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某某區。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
被告中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某某區。
負責人王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系公司員工。
被告福建某某電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某某區。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賈某某與被告福建某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中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某某電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賈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于法無悖,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924.5元(已減半收?。稍尜Z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王 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劉雅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