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牛某某與郭某某、張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0閱讀量:(1683)
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龍民初字第284號
原告牛某某,女,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牛某貴,男,退休工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牛某某父親。
委托代理人吳興剛,河南大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漢族,市民。
被告張某,男,漢族,市民。
被告郭某某、張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牛文濤、鄧志勇,河南安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陽市開發區某某大街(華祥小區辦公樓X-X層)。
負責人陳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韓某某,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牛某某訴被告郭某某、張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某貴、吳興剛,被告郭某某及其和被告張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牛文濤、鄧志勇,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韓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牛某某訴稱,2010年3月14日16時50分,原告牛某某騎電動車下班,當原告由南向北行至安陽市文峰大道殷都區地稅局西側時,遭遇被告張某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牌號為豫ejxxxx)的撞擊,致使原告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鋼職工醫院,經診斷,原告頭部骨折,腹部、肺部多處挫傷。安陽市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郭某某系豫ejxxxx號車車主,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是該車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人。因被告拒絕賠償訴至法院,原告醫療費31555.94元、誤工費11199元、護理費15001.2元、交通費4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營養費1000元、車輛損失36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71145.14元,扣除被告郭某某已墊付2400元后,原告剩余損失為68745元,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被告郭某某、張某對原告上述賠償費用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郭某某、張某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被告張某是被告郭某某雇員,被告張某系在雇傭活動中發生事故;原告各項賠償數額要求過高。
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辯稱,原告要求各項費用過高,保險公司僅對合理費用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付。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系被告郭某某的雇員。2010年1月22日,被告郭某某就其所有的豫ej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向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0年3月14日16時50分,被告張某駕駛豫ej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安陽市文峰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安陽市殷都區地稅局西側時,與原告牛某某騎電動車由南向北騎行中相撞,造成原告牛某某受傷、車損兩輛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牛某某被送往安鋼集團公司職工總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顱腦損傷、額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脾挫傷、肺挫傷、腹部閉合性損傷、創傷性休克、雙肘骨折等。至2010年5月6日出院,原告牛某某在安鋼集團公司職工總醫院共住院54天,共花去醫療費用32717.44元(其中被告郭某某墊付3561.5元),其出院醫囑為:休養一個月,不適門診治療。原告牛某某住院期間,其家屬牛某利對其進行了護理,牛某利系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動力廠職工,其月平均工資為2714元。2010年3月14日,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出具安公交認字(2010)第*1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駕駛機動車未靠右側通行,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牛某某無責任。2010年3月17日,原告牛某某家屬修理該事故中損壞的電動車共花費365元。原告牛某某與被告郭某某、張某、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就賠償協商未果,訴至法院,原告牛某某主張醫療費31555.94元、誤工費11199元、護理費15001.2元、交通費4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營養費1000元、車輛損失36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71145.14元,扣除被告郭某某已墊付2400元后,剩余損失為68745元,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被告郭某某、張某對原告上述賠償費用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另查明,事故發生前的2010年3月8日,原告牛某某在安陽市義務獻血中心獻血,當時未發現其患有肝炎。原告牛某某住院期間,對急性淤膽型肝炎進行了治療。2010年6月20日,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申請對原告牛某某患急性淤膽型肝炎的原因、是否與本次事故存在因果關系、治療費用進行司法鑒定。2011年2月10日和2月12日,受本院委托,安陽市威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分別出具的安威校司鑒所(2011)臨鑒字第5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牛某某因車禍住院期間發生急性淤膽型肝炎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安威校司鑒所(2011)臨評字第3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牛某某治療急性淤膽型肝炎所用醫療費用為13922.76元。
又查明,原告牛某某戶籍為農村戶口,事發前系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市區兼業代理部員工,但沒有固定收入。事故發生前,原告牛某某報考了2010年3月28日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但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害而未能參加。
上述事實,有原告牛某某提供的證據:1、安公交認字(2010)第*1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2、被告張某駕駛證復印件1份;3、豫ejxxxx號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4、豫ejxxxx號車交強險保險單(正本)復印件1份;4、安鋼集團公司職工總醫院診斷證明1份、出院證1份、住院收費票據1份、病歷1份、費用清單1份;5、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證明1份;6、安陽市新普鋼鐵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證明1份;7、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動力廠勞資人事科證明1份,8、牛某貴的中國建設銀行安陽分行安鋼分理處退休工資存折1份;9、交通費票據71張;10、修車費票據1份;11、牛某某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準考證1份;12、牛某某無償獻血證1份;被告郭某某提供的證據:安鋼集團公司職工總醫院門診收費票據2份;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提供的證據:安陽市威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安威校司鑒所(2011)臨鑒字第5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安威校司鑒所(2011)臨評字第3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以及雙方的陳述予以證實。所有證據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某雇傭的司機張某(被告)駕駛豫ej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未靠右側通行,與原告牛某某騎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牛某某受傷、車損兩輛的交通事故,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張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牛某某無責任,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認可。被告郭某某就其所有的豫ej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向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負有賠償責任。關于原告牛某某主張醫療費按31555.94元(包括被告郭某某墊付住院費2400元)計算,經本院核查,原告牛某某實際花費醫療費32717.44元,扣除被告郭某某在事發時在醫院門診上墊付醫療費1161.5元,故其主張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牛某某主張誤工費11199元,鑒于原告牛某某事發前系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市區兼業代理部員工,無固定收入,結合其住院54天,及出院醫囑為休養一個月的事實,故其誤工費應按2009年度河南省金融業職工平均工資39748元÷365天×84天=9147.48元計算。關于原告牛某某主張護理費15001.2元,鑒于原告牛某某住院期間,護理人員牛某利系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動力廠職工,其月平均工資為2714元的事實,故其護理費應按2714元÷30天/月×54天=4885.2元計算。關于原告牛某某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營養費1000元,鑒于原告牛某某共住院54天,結合其傷情較重為身體康復確需增加營養的事實,故其主張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牛某某主張交通費404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牛某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于事故致原告牛某某受傷較重,給其精神造成損害的事實,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關于原告牛某某主張車輛損失365元,鑒于其車輛在本次事故中受損,后經其家屬修理花費365元的事實,故其主張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牛某某醫療費32717.44元(包括被告郭某某墊付住院費2400元、在醫院門診上墊付醫療費1161.5元,共計3561.5元)、誤工費9147.48元、護理費488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營養費1000元、交通費4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車輛損失365元,共計55139.12元,扣除被告郭某某墊付的醫療費3561.5元,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應賠償原告牛某某51577.62元;對于被告郭某某墊付的醫療費3561.5元,其可另行向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主張權利。被告郭某某、張某辯稱原告各項賠償數額要求過高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財險安陽支公司辯稱原告要求各項費用過高,其僅對合理費用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付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牛某某51577.62元。
二、駁回原告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8元,保全費500元,共計2018元,由原告牛某某負擔218元,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負擔1300元,被告郭某某、張某共同負擔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郝興軍
審判員 賈長橋
審判員 朱繼科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家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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