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姜某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1閱讀量:(1311)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西民初字第01604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無職業,住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某某二里。
委托代理人孫家睿,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彥,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某,男,漢族,住遼寧省普蘭店市炮臺鎮偏坡村偏坡某某屯。
被告徐某某,女,漢族,住遼寧省普蘭店市炮臺鎮偏坡村偏坡某某屯。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姜某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孫家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姜某某、徐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3年6月10日與被告簽訂了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了借款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還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3年6月10日至2014年5月30日止,并約定被告應每月還款2.8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將借款匯入被告指定的銀行帳戶內。被告在收到借款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給原告。請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2.5萬元;2、二被告自2013年9月10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未到庭,未陳述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借款協議》,合同約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用于購買雞雛和飼料,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0日至2014年5月30日,二被告于每月30日償還本息2.8萬元(含本金2.5萬元、利息0.3萬元),二被告授權原告將借款本金扣除代替二被告應交納給案外人某某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投資公司”)的服務費,剩余款項支付到被告賬戶,如二被告逾期還款,應向原告支付罰息和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為應還本息的10%,罰息為應還本息每日0.05%計算。當日,原告將21萬元轉入姜某某賬戶。后二被告三次還款共計8.4萬元,含7.5萬元本金,0.9萬元利息。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協議》、銀行轉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已經本院審查,可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借款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借款數額為30萬元,但原告實際交付被告21萬元,借款本金數額應為21萬元。二被告已償還借款本金7.5萬元,還應償還原告剩余本金13.5萬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還款利息。根據雙方約定的每月還款本息比例,每2.5萬元本金收取利息0.3萬元,剩余借款本金13.5萬元應收取利息1.62萬元,本息合計15.12萬元。雙方另約定逾期違約金為應還借款本息的10%,逾期利息應為1.512萬元。原告提交一份收款人為某某投資公司的9萬元收據,擬證明其代被告支付9萬元服務費,應計入借款本金,但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不能證明原告已實際支付該筆款項,故對該主張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9月10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姜某某、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13.5萬元,并支付利息1.62萬元、逾期利息1.512萬元,合計16.632萬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90元,公告送達費690元,合計638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劉某某負擔2130元,被告姜某某、徐某某共同負擔4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訴請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 判 長 孫曉君
代理審判員 李世華
人民陪審員 高 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艾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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