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3-21閱讀量:(2005)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西民初字第03422號
原告大連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某某街。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彥,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無職業,戶籍地大連市中山區某某街,現住大連市西崗區某某街。
委托代理人王某興(系被告父親),男,漢族,退休,戶籍地大連市中山區某某街,現住大連市西崗區某某街。
原告大連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彥,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興到庭參加了訴訟。
原告訴稱,依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由原告向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費用。被告自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拖欠物業費長達43個月,每月應繳納77.5元,累計欠物業服務費3333元,拖欠電梯費共500元,合計3833元。合同履行至今,原告依照合同約定為小區業主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被告身為業主,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卻拒不履行自己的繳費義務,原告多次催繳,未有效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從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拖欠的物業費3333元以及電梯費500元,共計人民幣3833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原告物業服務不到位,關于防盜門,2012年原告曾對被告進行過訴訟,經法院協調限期責令原告物業在B座安裝了防盜門,我們也及時交納了物業費。但是晚上保安不在崗,業主對原告進行了反應,后原告也在晚上設了保安,但防盜門形同虛設并沒有上鎖,造成大廈內不安全。關于電梯的乘坐,每天坐電梯都要排隊,要等20分鐘左右,住宅樓已經被房地產中介、投資、貸款公司作為辦公樓占用90%左右,外來人員不計其數。若電梯出現故障將影響我們的出行。我們曾向物業公司經理進行反映,至今沒有解決問題。再次消防存在重大隱患,物業公司無安全管理意識,消防水袋、水槍沒有,消防通道內存放物品,常年占用當做倉庫。關于管理方面,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業主逾期不交物業費應當由業主委員會督促在期限內繳納,不繳納的物業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我們向通過業主委員會跟物業公司進行交涉,但業主委員會并沒有。大連物價局2004年30號文件第2條規定,物業公司必須施行物業服務公示制度。2000年97號文件第12條規定,物業公司必須明碼標價亮證收費,年中結算后以書面形式公示、公布物業管理收費情況。物業公司至今都沒有公示。關于衛生臟亂差,電梯內、走道走廊衛生太差,到處貼滿野廣告。樓道電梯商鋪隨意裝修改變原始裝飾。室外庭院野草茂盛,無人管,建筑垃圾長期堆放,無人管。房屋透寒,長毛,我跟物業公司反應過,但無人解決,因此我們不同意交納物業費。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9日原告與大連市西崗區某某花園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對某某花園小區實施物業服務,物業費標準為0.5元/月/平方米收取,電梯運行費按4元/人/月,委托管理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日原告與大連市西崗區某某花園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對某某花園小區實施物業服務,物業費標準為0.5元/月/平方米收取,電梯運行費按10元/人/月,委托管理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系大連市西崗區民權街的業主,房屋建筑面積為154.98平方米。被告拖欠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的物業費3333元、電梯費共500元,合計3833元未付。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房產登記信息、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繳費明細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系大連市西崗區民權街的業主,原告為被告住宅所在的某某花園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原、被告存在物業服務關系。原告已履行物業服務義務,被告應支付物業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業費3333元和電梯費共5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認為原告服務不到位一節,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大連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費3333元及電梯費500元,合計3833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王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大連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代理審判員 陳 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林校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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