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戴某某與陳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2閱讀量:(149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溫瑞塘商初字第800號
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曉洪、方志威(特別授權),浙江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被告趙某某。
原告戴某某為與被告陳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被告趙某某下落不明于2012年9月13日轉為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志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戴某某起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1年9月1日,被告陳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130000元,被告趙某某自愿以擔保人身份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其后,原告以現金方式將借款交付給被告陳某某,兩被告共同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執。借款后,被告陳某某至今未支付借款本息,故原告訴請判令:一、被告陳某某償還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從2011年9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2.19%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趙某某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庭審中,原告戴某某補充陳述稱:借款時雙方約定月利率6%,但是借款后兩被告均未支付利息。借款時雙方于借條上約定借款以銀行轉賬方式交付,后經被告陳某某要求,改為現金支付。
被告陳某某、趙某某均未作答辯,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均未提供證據。
原告戴某某在本院指定舉證期限內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身份;
證據二、兩被告戶籍證明,證明兩被告訴訟主體身份;
證據三、借款借據,證明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趙某某擔保的事實;
原告戴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經庭審出示,被告趙某某、陳某某均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戴某某提供的證據一、二、三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能證明原告主張的待證事實,均予以采信。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9月1日,被告陳某某向原告戴某某借款13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6%,未約定借款期限。被告趙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未約定保證期間及保證擔保范圍。兩被告共同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執。
本院認為,原告戴某某與被告陳某某、趙某某經由真實意思表示訂立的保證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自原告戴某某交付借款給被告陳某某之時生效。原告戴某某持有效債權憑證主張權利,被告陳某某、趙某某未舉證反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應認定原告戴某某已履行款項交付的義務,被告陳某某尚未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被告趙某某尚未承擔保證責任。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6%,超過了國家有關自然人之間借款利率的限制標準,本院調整利息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基準日2011年7月7日,基準年利率6.10%)的四倍即月利率2.03%。被告趙某某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未與原告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戴某某有權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被告趙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原告戴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未約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戴某某有權自要求被告陳某某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即起訴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被告趙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原告戴某某在保證期間內要求被告趙某某承擔保證責任,予以支持。原告戴某某與被告趙某某未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被告趙某某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被告趙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某某追償。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戴某某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03%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趙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趙某某如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某某追償;
三、駁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526元,由原告戴某某負擔460元,被告趙某某、陳某某共同負擔3066元(被告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原告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來本院退回多預繳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3526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級財政專戶結算分戶,開戶:溫州市農行營業部,賬號:31×××51。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小清
人民陪審員 邵小岳
人民陪審員 劉良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