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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0131民初171號
原告石家莊某某建筑設(shè)備研發(fā)有限公司,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號××
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友誼南大街路東振三街某某一巷XX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軍立、張亮,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某某冶金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
住所地:江西省貴溪市某某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長。
原告石家莊某某建筑設(shè)備研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中國某某冶金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四冶公司)建筑設(shè)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石家莊某某建筑設(shè)備研發(fā)有限公司訴稱,2011年4月19日,被告就位于平山縣的“河北敬業(yè)集團八十噸球團”工程項目施工事宜,其和原告簽訂《建筑工具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租用架管、扣件等建筑工具,租賃期限為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超過租賃期限同樣為租賃日,直至退清貨物或結(jié)清款為止,合同有效期至退清全部租賃工具及全部欠款為止,并約定逾期付款原告按租金總額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還清工具為止;如被告無違約行為,則保證金不計息歸還。同時合同還約定了租金及租賃工具丟失賠償、維修、保養(yǎng)收費標準等內(nèi)容,具體詳見合同條款。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但被告到期并未歸還租賃物,且逾期支付租金,另外,考慮到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較高,故按照千分之一主張權(quán)利,截止到訴前產(chǎn)生的租金及違約金數(shù)額見訴求,基于被告的違約行為,原告決定解除租賃合同。請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建筑工具租賃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返還租賃的建筑工具(后附清單),如不能返還則照價賠償;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29628.1元(暫計至2015年12月31日,實計至被告實際返還租賃物止);四、判令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288082.61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暫計至2015年12月31日,實計至被告實際返還租賃物止);五、判令原告不返還被告預付的財產(chǎn)保證金伍萬元。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一、將起訴書中第二項訴求變更為“判令被告立即返還租賃的建筑工具價值93310元;二、撤回起訴書中的第五項訴求。
被告中國某某冶金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原告(出租方、甲方)某某公司與被告(承租方、乙方)中國某某冶金建設(shè)公司簽訂《建筑工具租賃合同》。工程名稱為河北敬業(yè)集團八十萬噸球團工程。被告向原告租用架管、扣件等建筑工具,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超過租賃期限同樣為租賃日,直至退清貨物或結(jié)清款為止,合同有效期至退清全部租賃工具及全部欠款為止。并約定逾期付款原告按租金總額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還清工具為止。出庫或回送時,以雙方簽字的提、退貨單為據(jù)。出庫由甲方負責運到乙方工地,不負責卸車。回送由乙方負責,按甲方要求卸車碼垛。甲方出租的工具乙方當面點清數(shù)量、檢查質(zhì)量。該合同有原告公司簽章負責人馬某某簽字,乙方公司河北敬業(yè)項目部簽章負責人高某某簽字。合同簽訂后,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間,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租賃設(shè)備為4米木架板204個,十字扣件10390個,接頭扣件1050個,轉(zhuǎn)向扣件300個,6米鋼管1441個,5米鋼管330個,4.5米鋼管201個,4米鋼管397個,3米鋼管442個,2.5米鋼管400個,2米鋼管882個,1.5米鋼管1726個,1米鋼管1078個。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6月16日期間,被告償還原告的租賃設(shè)備為4米木架板132個,十字扣件3100個,接頭扣件993個,轉(zhuǎn)向扣件197個,6米鋼管952個,5.5米鋼管116個,5米鋼管522個,4.5米鋼管97個,4米鋼管587個,3.5米鋼管190個,3米鋼管770個,2.5米鋼管300個,2米鋼管1019個,1.5米鋼管1912個,1米鋼管1683個。
未退還物品價格為93310元。4米木架板1120元(14個×80元),十字扣件36450元(7290個×5元),接頭扣件342元(57個×6元),轉(zhuǎn)向扣件618元(103個×6元),6米鋼管44010元(489個×90元),4.5米鋼管7020元(104個×67.5元),2.5米鋼管3750元(100個×37.5元)。
多退還物品價格為77475元:5.5米鋼管9570元(116個×82.5元),5米鋼管14400元(192個×75元),4米鋼管11400元(190個×60元),3.5米鋼管9975元(190個×52.5元),3米鋼管14760元(328個×45元),2米鋼管4110元(137個×30元),1.5米鋼管4185元(186個×22.5元),1米鋼管9075元(605個×15元)(以上詳見附表1、附表2)。
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0月31日被告已向原告付清租金99530元。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5月20日產(chǎn)生租金14791.45元,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產(chǎn)生租金314836.7元,租金共計329628.1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
另查明,2010年5月11日,中國某某冶金建設(shè)公司變更名稱為中國某某冶金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告庭審陳述,原告提交的建筑工具租賃合同、中國某某冶金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租賃費收到條、出庫單、提貨單、入庫單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建筑工具租賃合同有原、被告的單位簽章和委托代理人簽字,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簽訂建筑工具租賃合同后,原告已經(jīng)租賃設(shè)備交付被告方使用,在使用過程中,被告除償還原告部分租賃設(shè)備外,尚有剩余租賃設(shè)備至今未償還,故對未償還的租賃設(shè)備與多償還的租賃設(shè)備進行價值折抵后,由被告進行賠償。對于被告所欠租金,除已支付的租金外,其余租金應當按照建筑工具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予以支付。對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合同約定“按租金總額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違約金”,該約定過高,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石家莊某某建筑設(shè)備研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某某冶金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建筑工具租賃合同》;
二、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被告中國某某冶金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石家莊某某建筑設(shè)備研發(fā)有限公司建筑工具款15835元;
三、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被告中國某某冶金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石家莊某某建筑設(shè)備研發(fā)有限公司租賃費329628.1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決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77元,由被告中國某某冶金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并提交交費收據(jù)原件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審 判 長 劉 潔
審 判 員 崔國燕
人民陪審員 武彥群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付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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