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中山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與朱某某、胡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4閱讀量:(1474)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138號
原告:中山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鎮站某某路XX號,組織機構代碼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葉征鵬,廣東奧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某某縣。
被告:胡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某某縣。
被告:成都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錦江區春熙路某某段XX號XX座XX樓XX號,組織機構代碼594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開祥,四川陵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山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朱某某、胡某某、成都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葉征鵬,被告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開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朱某某與胡某某系夫妻關系,某某公司系朱某某與胡某某為股東于2012年5月成立的公司。朱某某與胡某某自2011年4月起以個人或以某某公司的名義多次向某某公司采購服裝,2015年5月11日經對賬確認截至到2015年3月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共欠某某公司貨款2995938.96元。并于當日達成協議,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同意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某某公司50萬元,2015年6月15日前支付某某公司50萬元。如果沒有按協議支付貨款的,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須從2015年6月16日開始退回2萬條長褲(按進貨價的5折沖抵貨款),然后陸續退貨或支付現金,直到沖完全部貨款。但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沒有按協議履行,直到7月份,才退回長褲1萬條(按進貨價5折金額為441525元)。余款2553658.96元經某某公司多次追討,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一直拒絕支付。為此,某某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1.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連帶向某某公司支付貨款2553658.96元;2.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某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2014年11月、2015年13月、2015年5月對賬單;2、協議書;3、企業工商登記資料;4、朱某某與胡某某結婚證復印件。
被告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答辯稱:朱某某個人與某某公司間沒有買賣關系,胡某某與某某公司也沒有買賣關系,朱某某、胡某某都是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員,某某公司確認尚欠某某公司貨款2553658.96元,但某某公司收了某某公司500000元的保證金,應予以抵扣。
被告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對其辯稱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某某公司稱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欠其貨款2553658.96元,并提交2014年11月、2015年13月、2015年5月對賬單佐證。經查,2014年11月對賬單載明2014年11月欠款2889876.96元、2014年12月欠款3011514.96元;2015年13月對賬單載明2014年12月欠款3011514.96元、2015年3月欠款2995938.96元;2015年5月對賬單載明胡某某確認尚欠某某公司貨款2995938.96元(2011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間貨款)。三份對賬單均蓋有某某公司的公章或有朱某某簽名。2015年5月11日,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協議書,雙方約定:因某某公司欠某某公司貨款2995938.96元,某某公司沒有及時給某某公司運作資金,令某某公司無法運作,現經雙方協商某某公司負責人朱某某先生同意支付1000000元作為某某公司啟動資金。于2015年5月30號前支付500000到某某公司賬上,如果以上不能完成,某某公司是無法啟動的,如某某公司沒有按上述支付款項,則令某某公司于2015年6月16號開始先退回貳萬條長褲,按照某某公司在某某公司所生產的海霸產品按進貨價的5折退給某某公司沖抵貨款,然后陸續退貨沖減貨款或用現金支付亦可以,直至沖完全部貨款,協議書有朱某某簽名及某某公司的蓋章。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主張某某公司收了某某公司500000元的保證金,應予以抵扣,但未提交證據佐證。
另查,某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別是胡某某、朱某某。1994年11月20日,朱某某與胡某某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某某公司拖欠某某公司貨款2553658.96元,有其蓋章的對賬單及協議書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予以認定。故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貨款2553658.96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主張某某公司收了某某公司500000元的保證金,應予以抵扣,但是未提交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雖然朱某某與胡某某為夫妻關系,二人均為某某公司的股東,但是某某公司主張某某公司實質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朱某某、胡某某對某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朱某某、胡某某、某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且不影響本院對已查明事實作出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中山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2553658.96元;
二、駁回原告中山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230元(原告中山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已預付),由被告成都某某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中山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勝杰
人民陪審員 梁蓓莉
人民陪審員 張子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譚銀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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