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5-25閱讀量:(1563)
湖北省當陽市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0582民初1365號
原告: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
原告:梁某1。
原告:梁某2。
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金波,湖北今天(宜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XX華,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
被告: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
被告: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韓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XX飛,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梁某甲、梁某1、梁某2與被告XX華、陳某甲、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原告梁某甲因傷未治愈,需繼續治療,本院作出(2016)鄂0582民初1365號民事裁定書,將鄂E×××××號重型貨車在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保險賠償款先予執行某人民幣(以下均為某人民幣)120000元;并作出(2016)鄂0582民初136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本案中止訴訟,現已恢復訴訟。原告梁某甲、梁某1、梁某2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金波,被告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XX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華、陳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甲、梁某1、梁某2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梁某甲、梁某1、梁某2的各項經濟損失436473.08元[醫療費160623.31元、后期治療費3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0元(50元/天×120天)、誤工費49005.37元(47320元/年÷365天×378天)、護理費25592.88元(31138元/年÷365天×300天)、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129844.80元(27051元/年×20年×24%),被扶養人梁某1生活費2183.04元(18192元/年×1年×24%÷2人),梁某2生活費9823.68元(18192元/年×4.5年×24%÷2人),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車輛損失2000元;鑒定費2400元],由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XX華、陳某甲賠償;由XX華、陳某甲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17日8時30分許,XX華駕駛鄂E×××××號重型貨車,沿窯馬路行駛至羅店村五組路段時,與騎電動三輪車的梁某甲相撞,造成梁某甲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梁某甲被送到當陽市某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20天,花去醫療費160623.31元。2016年7月27日,當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2058232016011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XX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甲無責任。2016年12月2日,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作出宜仁和司法鑒定所[2016]臨鑒字第127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梁某甲(1)胸部外傷造成左側多發肋骨(共8根)骨折的傷殘等級為Ⅸ級;(2)外傷造成顱骨腦外傷手術后至顱骨缺損的傷殘等級為Ⅹ級;(3)損傷造成腦挫傷軟化灶形成并遺留腦神經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為Ⅹ級;(4)損傷造成左眼瞼下垂畸形的傷殘等級為Ⅹ級;(5)損傷造成多發棘突(共8處)骨折傷殘等級為Ⅹ級;顱骨修補術的后期治療費為35000元;重型顱骨腦損傷并其它多處骨折、且需二次手術治療的護理時間為180日。支付鑒定費2400元。鄂E×××××號重型貨車登記車主為陳某甲,該車在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特依法具狀某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XX華提交書面答辯狀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劃分沒有異議,愿意依法承擔事故責任,XX華駕駛的鄂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車主為陳某甲,在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XX華賠償;梁某甲、梁某1、梁某2的部分請求過高,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照不超過30元/天計算,誤工費需提交工資證明,傷殘賠償金由法院綜合其提交的城鎮居住以及收入來源證據綜合認定,后續治療費未實際發生,交通費需提交因就醫乘車的票據,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不應超過10000元。
被告陳某甲提交書面答辯狀稱,陳某甲沒有駕駛鄂E×××××號重型貨車,不是事故侵權責任人,也不存在任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梁某甲、梁某1、梁某2的各項損失與其無關,不應賠償損失;鄂E×××××號貨車在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且購買了不計免賠,在有效期間,其損失應由該保險公司賠償,陳某甲不應當在保險賠償限額以外承擔共同賠償責任;梁某甲、梁某1、梁某2的損失計算標準過高,請求根據證據酌情核減。
被告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辯稱,鄂E×××××號重型貨車確實在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愿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已支付的120000元應扣除。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6年5月17日8時30分許,XX華駕駛鄂E×××××號重型貨車,沿窯馬路行駛至羅店村五組路段時,與騎電動三輪車的梁某甲相撞,造成梁某甲受傷的交通事故。梁某甲被送到當陽市某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20天,花去醫療費160623.31元。2016年7月27日,當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2058232016011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XX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甲無責任。2016年12月2日,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作出宜仁和司法鑒定所[2016]臨鑒字第127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梁某甲(1)胸部外傷造成左側多發肋骨(共8根)骨折的傷殘等級為Ⅸ級;(2)外傷造成顱骨腦外傷手術后至顱骨缺損的傷殘等級為Ⅹ級;(3)損傷造成腦挫傷軟化灶形成并遺留腦神經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為Ⅹ級;(4)損傷造成左眼瞼下垂畸形的傷殘等級為Ⅹ級;(5)損傷造成多發棘突(共8處)骨折傷殘等級為Ⅹ級;顱骨修補術的后期治療費為35000元;重型顱骨腦損傷并其它多處骨折、且二次手術治療的護理時間為180日。支付鑒定費2400元。梁某甲于1963年12月出生,有子梁某1,于1999年3月出生,子梁某2,于2002年11月出生。鄂E×××××號重型貨車登記車主為陳某甲,該車在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1000000元,約定了不計免賠條款,上述二項保險期間為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已賠償梁某甲、梁某1、梁某2120000元。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訴訟請求部分,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某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某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梁某甲、梁某1、梁某2的損失由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因鄂E×××××號重型貨車登記車主陳某甲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由使用人XX華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梁某甲已花去的醫療費,因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沒有提交審核依據,本院據實支持160623.31元,關于梁某甲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當地生活水平支持3600元(30元/天×120天)。關于梁某甲的誤工費、傷殘賠償金、梁某1和梁某2的生活費,因沒有提交其在城鎮居住、工作、學習、消費的證據,其誤工費按農、林、牧、漁業在崗平均工資計算到定殘前一日支持15432.04元(28305元/年÷365天×199天),梁某甲的傷殘賠償金支持56851.20元(11844元/年×20年×24%),梁某1、梁某2的生活費分別支持1176.36元(9803元/年×1年×24%÷2人)、5881.80元(9803元/年×5年×24%÷2人)計入梁某甲的傷殘賠償金中,交通費根據住院時間支持1200元,梁某甲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其傷殘等級和當地生活水平支持10000元,其車輛損失沒有證據證明不予支持,關于鑒定費,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沒有提交免責條款,《中華某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的鑒定費是屬于查明事故原因、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梁某甲、梁某1、梁某2的其他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梁某甲、梁某1、梁某2的損失為317757.59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損失199223.31元[醫療費160623.31元、后期治療費3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30元/天×120天)];傷殘賠償限額損失116134.28元[誤工費15432.04元(28305元/年÷365天×199天)、護理費25592.88元(31138元/年÷365天×300天)、交通費1200元、傷殘賠償金63909.36元(11844元/年×20年×24%)+XX華生活費(9803元/年×1年×24%÷2人)+梁某2的生活費(9803元/年×5年×24%÷2人),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其他損失鑒定費2400元。經核算,梁某甲、梁某1、梁某2的損失317757.59元,由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醫療限額賠償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賠償110000元,其余損失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某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某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某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某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某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某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梁某甲、梁某1、梁某2的損失317757.59元,由被告中國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賠償;其已賠償的120000元予以抵扣。
二、駁回原告梁某甲、梁某1、梁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履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收款單位:當陽市某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賬號:17×××5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82元,減半收取1241元(梁某甲、梁某1、梁某2已預交),由原告梁某甲、梁某1、梁某2共同承擔300元,由被告XX華承擔9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某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明浩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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