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9-10-15閱讀量:(2450)
在日常管理中,關于“是否能夠解除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關系”一直是用人單位所頭疼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總有些女職工認為懷孕就是一把“尚方寶劍”,于是就消極怠工,泡病假,甚至是在違紀被開除后,發現自己懷孕就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
1案件經過
今年3月初,公司在收到員工小盧遞交的一份病休證明單后,批準了其休假五天的請求。 可就在休假期滿后,小盧在未向公司履行休假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仍未到崗上班。
按照《集團休假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申假程序:員工因病需休假治療的,須在當日內由本人(重病由家屬)持醫院病歷、檢查報告和診斷證明書原件到所在部門填寫請假單,經所在人力資源部門/人事主管審核,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休假。無病歷、診斷證明原件的或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的,視為曠工。
于是,公司便向小盧送達了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如下: 小盧同志,因你于2019年3月6日起至今未到崗上班,并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曠工已達到21天,所屬中心店及人事部多次與你聯系均無結果,現通知你于本月31日前與所屬中心店或公司人事部聯系,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者,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達五天者,根據勞動法及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2019年4月9日,接到通知后小盧向公司郵寄送達了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間的四張病休證明單的復印件。
不過,最終公司還是對小盧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該決定載明:
小盧自2019年3月6日起至今未到崗上班,并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期間所屬中心店及公司人事部多次與之電話聯系,均無法聯系員工本人,后主動上門送達通知書,告知公司曠工處理相關規定,員工確認收到后,仍未前來辦理相關手續,現已造成連續曠工達37天的事實。鑒于該員工的嚴重違紀行為,現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及《集團員工獎懲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小盧的勞動關系。
2019年5月9日,小盧在醫院做B超檢查時發現其已懷孕數月,屬中期妊娠后,小盧致電公司告知其懷孕一事并申請了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由于仲裁委不予支持,遂訴至法院。
2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勞動者請假應經過單位的審批系理所當然之事,未請假未到崗屬嚴重違紀。
二審判決:未按程序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予批準即離崗休息的,均屬擅自缺勤行為。
高級法院:未辦理請假手續不上班,屬擅自缺勤行為,應視為曠工。
法院之所以沒有支持這個懷孕女職工的訴訟請求,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雖然《勞動合同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但這個權益要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
當然,對于一些用人單位來說,有的時候不完善的管理制度,也會給一些“別有用心”的三期女職工鉆到空子。因此,小編針對這個案例,給大家提供一些建議。
3三點建議
一、要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可以說,健全的規章制度是公司的“尚方寶劍”。 1 在制定程序上 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以民主程序制定,采取公告或者公示的程序)”。 2 在制定內容上 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制定的內容也是無效條款,不能適用于勞動者,在條款的制定上要具體化。 就曠工行為違反規章制度而言,不能僅僅是規定有曠工行為就解除勞動合同,而應該寫明,如:“連續曠工三天或者每月累計曠工三次或三個月內累計曠工四次的,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樣量化的規定使得規章制度的適用起來更加有效。 3 制定后的規章制度務必向員工公示 如果規章制度未向員工公示對員工是無法產生約束力的。因此提醒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后一定要完成公示這一步,不然再完善的規章制度,不能對員工產生約束力也是一紙空談。至于公示的方式,可以選擇讓員工在規章制度上簽字,或者組織統一學習規章制度后讓員工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等方式。
二、要有正當的解除程序
本案中,在小盧一直沒有來上班的情況下,單位并沒有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首先想辦法和小盧積極取得聯系,并給小盧發送書面通知書,告知公司曠工處理相關規定。在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后,用人單位才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因此就解除程序而言,解除前用人單位要做好通知的義務,給勞動者一定時間履行相應的手續,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相應的手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的內容進行處理,在這個過程中注意采取書面形式以便日后證據的收集。 三、對于解除行為要舉證 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以三期女職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需就勞動者嚴重違紀的行為提供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檢討書、違紀情況說明、本人簽字確認的違紀記錄等。 如就本案中的曠工而言,用人單位應該保留好每次寄發通知的書面材料以及郵寄憑單、勞動者的考勤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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