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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 保密信息的定義、范圍和載體
1、凡乙方在甲方就職期間所獲得的____加工以及配料方法均屬甲方的保密信息。
2、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所有____加工配制技術;
(2)所有____資料;
(3)其它涉及本店____的內容及資料。
第二條 保密義務
1、乙方的保密義務基于其對甲方忠實義務的要求。乙方在任職期間應履行以下義務:
(1)嚴格食材加工配制技術,防止泄露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保密信息泄露或披露給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3)不得利用保密信息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2、乙方離開甲方之后,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保密信息泄露或披露給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3、乙方離職后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無限期保密。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第三條 泄密行為
1、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視為故意泄露、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1)將保密信息泄露給甲方的競爭對手;
(2)向公共場合發布、提供保密信息;
(3)利用保密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服務或牟利;
(4)通過其他任何途徑或形式泄露、披露保密信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員工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約定義務,應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損失,包括但不僅限于甲方因調查該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2、乙方承擔的前款違約責任不足以彌補其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實際損失。違約的實際損失,